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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机制及工作协调机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依法行政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加强执法监督,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政务公开工作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是指我在依法行使职权过程中,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和办事程序等信息,应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办法予以公开并接受监督的行为或措施。

第三条 政务公开应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因地制宜和利于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成立桦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 

第五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本政务公开制度,开展各类政务公开活动,抓好有关工作落实。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提出拟发布政务公开内容的建议,对本的政务公开载体、内容及有关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及时组织更新维护有关政务公开的内容。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原则上凡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职责权限、办事程序、职业纪律等与本管理有关的事项都应予以公开。围绕本基本情况和公共资源配置等重点领域信息的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等事项,不断拓展政务公开的范围: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扶贫、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政务公开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裁定等; 

(二)涉及人民群众权和义务的特定事项的决策结果、决策依据和论证情况;  

)办理各项业务的法律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是否收费、收费依据和标准,办理结果;  

)单位名称、地址、公开电话;  

)业务现场机构设置图、职责权限以及办公地点、办公时间;  

)办理现场业务人员的姓名、职务、职责、办公电话;  

)业务咨询窗口、咨询电话,业务办理情况和结果的查询窗口及电话,投诉电话以及意见箱;  

)政务公开管理部门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政务公开举报电话和举报地址;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定应当公开和本部门要求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尚未做出正式决定的事项、本规定不宜发布的事项不得公开。

第九条 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修改或者废止以及形势的变化对政务公开的内容及时予以更新维护。 

第十条 对于应当公开的政务公开内容,无正当理由不公开的,政务公开办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予以公开。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形式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的形式要结合我实际情况,以实用简明、便于管理,方便人民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为原则。  

第十二条 各科室应根据公开内容的不同情况,可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布:  

(一)在业务现场的公告栏、宣传橱窗张贴;  

(二)利用电子触摸屏、滚动电子公告栏、服务热线等科技手段发布有关信息;  

(三)免费派发政务公开手册、政务公开指南、办事指南等宣传资料;  

(四)通过走访企业、举行政策宣讲会、联席会议、信息发布会、征求意见会等多种方式进行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解释;  

(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网上业务系统或者移动办公平台短信系统发布有关信息;  

(六)通过电视、电台、报刊、杂志、“两微一端”等公共媒体发布有关信息;  

)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

第四章 政务公开的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 各科室拟发布政务公开资料时,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发布(更新)保密审查表》(见附件),填写拟发布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发布形式等情况送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审批、归档。  

第十四条 对于经审核同意发布的政务公开内容,由专职维护人员负责将政务公开内容输入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中   

第十五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发布(更新)保密审查表》填具审核意见并反馈申请科室。同意发布的,由申请科室选择适当的形式发布;不同意发布的,申请科室不得发布。职能部门对需在多个业务现场发布的同一政务公开内容,可制作统一版本对外发布。对于经审核同意发布的政务公开内容,申请科室今后需再次发布的,可不再办理审核手续。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已作修改或者废止的,仍应按有关程序办理相关审核手续。  

第十六条 对于经审核同意发布的政务公开内容,申请科室需有关单位协助发布的,凭《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发布(更新)保密审查表》按照下列方式自行联系有关单位予以发布:选择利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电子触摸屏、滚动电子公告栏等发布的,申请单位可联系本部门政务公开组织机构,由其专职维护人员负责将政务公开内容输入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电子触摸屏、滚动电子公告栏中  

第十七条 有关科室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有关信息向本办提出公开的申请,由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接受科室进行登记后交办公室统一接收审核。重点审核申请人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内容是否规范,并视具体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对外公布,并告知当事人;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不属于本管辖事项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管辖的部门以及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六)对所有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可以直接对有关情况进行登记,不再制发相关文书。  

第五章 监督保障

十八 建立政务公开的内部监督机制。政务公开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考核的范围,各科室应结合年度述职,在一定范围内向干部通报实施政务公开工作的情况。  

第十九条 建立政务公开评议制度。每年组织政务公开监督员对政务公开是否真实、准确、全面、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是否落实等进行评议。  

第二十条 培训管理。负责网站和政务公开平台更新任务的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进行维护;人员交流时,必须及时向办公室报备新的维护人员名单。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 各科室要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对推行政务公开不力致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