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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甸市发展和改革局政府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政府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的效率,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机关,是指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公文,是指政府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第三条 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时限,通过适当的途径发布。 

    政府机关应当结合本机关办公自动化建设,逐步实现发文办理的电子化,提高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的效率。 

    第四条 政府机关的办公厅(室)是负责本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的机构,管理、协调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