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医疗保障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为落实桦甸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职责,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工作职责
(一)工作机构
建立桦甸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梁锡江任组长,副局长商明宇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行政办公室,由王鹏同志具体负责此项工作,联系电话:66221399。
(二)工作人员工作职责
1、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业务,努力提高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水平。
2、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宣传工作,提高干部职工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自觉性。
3、做好信息的沟通工作,一是及时传达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精神和要求;二是搞好相关科室之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沟通协调;三是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及上级部门需要的其他信息。
4、按照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制定、完善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操作流程、工作制度,协调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检查、督导工作。
5、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业务工作:
(1)编写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按照规范格式和要求,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进行分类,编写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做好依申请公开和免于公开政府信息的报备工作。
(2)及时公开政府信息。将收到的应予公开信息在规定时限内在市政府公开信息系统予以公开。
(3)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接待查询工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社会公众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查阅,帮助其检索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并在其办理查阅手续后向其提供检索所需的相关信息。
(4)处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按照流程接受社会公众的申请或签收市委市政府办公室转交的申请。根据所申请政府信息的内容及类别,协调相关科室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好答复工作。
(5)根据需要,适时更新公开信息内容,做好各类公开信息的统计、归档和总结和年报编制工作。
6、完成上级政府信息公开部门和本单位领导交办的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的工作。
二、政府信息发布制度
(一)信息发布的总体原则和内容
1、发布内容遵循的总体原则:能准确、及时地反映我单位各项工作最新动态。
2、内容:
(1)制定的政务公开目录规定须对外公布的机构信息、规范性文件和工作文件信息、日常工作动态信息等;
(2)由我单位主办或承办的各类活动;
(3)可共享的其他文件信息。
(二)信息审核、发布流程
机关各科室在文件办理过程中确定的公开文件,在文件印刷成文后,由办公室专职人员按照安全保密有关规定,经过审核后方可在政府信息公开系统予以发布。
(三)信息审核、发布时间
对需要审核的信息,原则上做到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立即上网发布。
(四)信息安全要求
1、信息发布严格遵守“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原则,层层把关,凡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上网发布。
2、转载其他媒体新闻,应遵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被转载的网站应是国家、省、市的政府网站,以此保证所转载信息的真实性、权威性。
3、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坚决杜绝有害信息的扩散,严禁涉密信息上网,防止泄露国家秘密。发布的信息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3)损害国家的荣誉和利益;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宣扬封建迷信;
(6)散布谣言,编造和传播假新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
1、受理机构。
我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并公开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2、受理的原则要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统一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格式文本(包括纸质文本或电子文本)。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应当即时登记。
3、受理的形式。
(1)书面申请的受理:
A、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的。应当及时查阅公开的受理机构电子邮箱,及时受理申请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申请书的电子文本进入受理机构电子邮箱的时间为准。
B、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的形式提交申请的。应当及时接收信函,及时受理申请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收到信函的时间为准;收到电报、传真形式提交的申请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收到电报、传真形式申请书的时间为准。
C、当场提交申请的。当场受理申请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收到申请书的时间为准。
(2)口头申请的受理。原则上,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我单位政务公开办代为填写申请书,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受理申请时间以申请书经过申请人确认生效的时间为准。
(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审查
1、形式要件审查。
受理申请后,首先应当对申请书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即审查提交的申请书是否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2、实质内容审查。
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保密审查机制,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我单位政务公开办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并附说明;第三方未在要求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但是,我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
1、分类处理。
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按照“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依法不属于我单位公开的(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经审查决定提供的”进行分类处理。
2、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
(1)经审查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出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2)经审查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由包括我单位在内的两个以上共同制作或保存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3)经审查后,同一申请人向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我单位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答复。
(4)经审查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联系方式不正确,导致无法联系申请人的,应当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
(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1、答复的期限。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联社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联社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2、答复的形式。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