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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甸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吉林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各部门、各单位需按照《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本部门、本单位涉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门进行考核,并形成考核材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形式实用有效,方便公众;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推进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机构人员、制度建设、保障措施等。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包括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编制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更新和发布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情况;保密审查制度执行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发布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包括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档案馆、图书馆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情况。包括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情况。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实行量化考核,依据年度工作重点确定评分标准和细则,在各项考核中所占分值权重不得低于4%。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日常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与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日常检查采取随机方式,定期考核与每年政务公开考核结合起来进行。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组。 

  (二)被考核部门根据考核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自查材料内容参照《考核办法》第六条相关内容。 

  (三)考核组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检查、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部门进行全面考核。 

  (四)考核组综合日常检查与定期考核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纳入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评估体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作为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评估的重要指标。 

  第十一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监察机关实行行政问责。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