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发布协调制度,确保医疗保障局政务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机制。
第一条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行政机关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第二条 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务信息。
第三条 拟发布的政务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事先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
(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应将其意见和依据以书面形式回复。
(二)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书面回复同意的,发布政务信息。
(三)书面回复不同意的,与涉及的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沟通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报上级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共同协商解决。
第四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政务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第五条确定由党组成员、副局长商明宇同志分管政务公开工作。
第六条 本机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