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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甸市医疗保障局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结合医疗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事关医疗保障领域发展大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要通过座谈、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方式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第三条 调查内容应针对性强,准确可靠,具有直观性和可评性,保证民意调查活动的可操作性和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对被调查对象的意见、批评,以及收入、家庭财产等个人信息,应依法予以保密。

第四条 民意调查应把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调查的重点,从群众日常能够直接感知的事情入手设计调查问卷。

第五条 民意调查应坚持深入基层,与群众面对面交流,零距离了解民意,确保调查结果的准确性。

第六条 民意调查应注重调查话语的通俗性,使用群众熟悉的语言方式,让老百姓感到亲切,听得明白,谈得轻松,说得真切。

第七条 调查方式应多样化,根据调查内容的不同灵活掌握。以抽样调查为主,辅以全面调查、重点调查和典型调查,可采取调查问卷、征求意见、统计分析等方式进行调查。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