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桦甸市司法局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发布日期:2013-02-24    点击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现编制2012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报告由基本工作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行政复议和诉讼情况、收费和减免情况、存在问题及工作打算、附表等七部分组成。本年报通过桦甸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http://xxgk.huadian.gov.cn/jlsml/)向社会公开。欢迎社会各界进行监督、提出意见,欢迎广大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人民群众参阅使用。如对本年报有疑问、意见和建议,请联系桦甸市司法局政工科,地址:桦甸市人民大路238号,邮编:132400,电话:66222316,电子邮箱:

  hdsfjzgk2012@163.com

  一、基本情况

  2012年,在上级机关的正确领导下,我局围绕全市发展和民生两大主题,认真贯彻《条例》,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一)健全组织机制,明确职能分工

  桦甸市司法局党组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组织保障,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2012年度行政效能目标任务,成立了由党总支书记、局长杨志全同志为组长,李立坤、赵家悦、王玺山、柳智强为副组长,各科(室)科长(主任)为成员的政府信息工作领导小组。李立坤副局长具体分管,各科(室)具体落实政府信息报送工作的监督和考核。通过制度机制来规范和推进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学习宣传,认真贯彻有关法规和文件

  对照《条例》并结合近年司法局信息公开工作实践,制定了主动公开信息的审核机制和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受理机制。同时,通过参加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组织的培训,及时把握市司法局工作中的热点,不断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提高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质量和效率。

  (三)积极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的措施,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配合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完成对桦甸市政府网网站、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建设,并对专栏和门户网站上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等信息进行更新或补充;文件通知、公示公告、工作动态、政策法规等信息及时上网。

  (四)主动接受监督,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

  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受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做好咨询电话的接听和受理,提高窗口部门服务水平。在机关设立首问责任岗,并对外公布了监督投诉受理部门和受理电话,对外公开了《桦甸市司法局服务承诺制》等制度,主动接受监督,明确了责任追究机制。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公开内容

  1、主动公开信息总数,2012年我局公开信息总数为5条。

  2、公开的内容。及时公开了桦甸市司法局办公地址、行政职能、常用电话,局领导成员名单和分管工作等基本信息。局领导人员或分工有变化时及时更新。

  (二)公开形式

  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通过网站公开,主要是通过桦甸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桦甸市司法局普法网站公开;二是通过单位的公开栏进行公开;三是在进行法制宣传活动中以公开资料的方式公开;四是组织律师、公证员开展阳光政务.服务热线活动,解答群众咨询,设立意见投诉;五是进一步整合信息资源,完善信息服务,建设并完善面向公民和企业的综合信息服务平台。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12年,未收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2012年,我局未发生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的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

  五、政府信息公开机构人员及经费情况

  1、机构人员情况。2012年,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处室为政工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1人,兼职1人。

  2、经费情况。2012年,司法局未收取政府信息公开费用,未收到减免政府信息公开费用的申请。

  六、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1、应加强信息资源整合和内部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借助信息化手段对市司法局现有信息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实现市司法行政系统信息汇聚和共享,形成统一、高效的信息交互平台,有效改善当前传统信息采集和交换手段固有的弊端,为市司法局信息公开工作提供资源保证。

  2、政府信息公开的广度和深度有待加强。从长远看,政府信息公开是大势所趋,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对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要坚决公开。这些信息的即时公开可以有效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有利于行业的良性发展。随着法律服务行业大环境和政府、公众法律观念意识的发展,政府信息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应当不断加强。

  3、处理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保密工作的关系。在加快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同时,应加强保密和信息安全保护工作,严防失泄密事故或侵害公民隐私,损害企业商业秘密,损害政府形象等不良行为的发生。一方面加强机关工作人员信息安全保密常识的学习,提高信息甄别判断能力,另一方面把握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这一准则,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