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税务局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吉林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税务系统。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办公室按照《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本单位涉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门进行考核。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形式实用有效,方便公众;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推进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机构人员、制度建设、保障措施等。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包括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编制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更新和发布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情况;保密审查制度执行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发布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包括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情况。包括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情况。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实行量化考核,列为本系统绩效考核项目。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日常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与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日常检查采取随机方式,定期考核在每年年底进行。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是:考核细则录入考评系统,结合日常工作推进情况,综合考评。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纳入本部门绩效评估体系,作为重要指标。
第十一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监察机关实行行政问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