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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甸市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政务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的主体

社会评议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  社会评议的对象

社会评议的对象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

第四条  社会评议的方式

社会评议采取公众评议、特邀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众评议可以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进行网上评议,也可委托媒体或组织进行问卷调查;特邀评议可以组织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有关专家采取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开展评议。

第五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评议内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及时;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五)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设施、措施是否便捷有效;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的提供政府信息;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收费。

第六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程序

(一)下发社会评议通知或在政府网站、相关查询平台刊登社会评议告示;

(二)编制社会评议测评表格;

(三)确定参加社会评议人员;

(四)组织参评人员查阅资料,听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汇报;

(五)发放、填写、回收社会评议测评表;

(六)汇总(含网上测评)社会评议情况,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公开;

(七)根据社会评议结果,做出恰当处理。

第七条  社会评议结果及运用

评议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档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被年度绩效考评。评议结果向公开发布并作为被评议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