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492号),进一步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依据《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即是否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是否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是否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进行的审查,同时包括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 审查依据
保密工作部门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有关机关联合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对有关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基本原则及要求
(一)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发布、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符合实际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三)保密审查工作实行一把手领导下的职能机构具体负责制。
(四)对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以保密为由拒绝公开。
第五条 职责分工
(一)各职能部门
1.办公室建立健全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2.各职能部门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3.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4.对拟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征求有关权利人的意见。
5.部门负责人负责检查、督促、指导、开展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二)办公室
1.负责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2.负责对本局职能部门提出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依法予以确定。负责协助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上级局做好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的督促检查。
3.负责本部门政务公开正常运转和基本工作。
第六条 工作程序
(一)各职能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本行政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二)各职能部门对在保密审查中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应当先征求办公室保密工作干部的意见,仍不能确定的,应当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报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三)各职能部门申请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和内容;
2.不能确定的原因。
(四)对各职能部门提交的确定申请,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及时告知申请部门,但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五)经保密审查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涉及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得公开,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或者经研究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七)文件、资料在形成过程中,应同时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其密级和保密期限,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出密级标识;同时还应确定是否属于可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做出相应标识。
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符合解密条件的,应当及时按规定程序进行解密,同时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第七条 行政复议中涉及政府信息的确定
(一)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提请对有关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进行确定。
(二)行政复议机构提请对有关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进行确定时,应提供以下内容:
1.有关政府信息的名称和内容。
2.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应该公开的理由。
3.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认为属于不得公开的理由。
第八条 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规定,在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后,造成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