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税务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则
为规范我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部门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设在办公室。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局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局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的范围。根据《条例》第二章第九、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确定本局所属公开范围,并将范围内的公开内容编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的方式。我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基本方式是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同时,采取信息公开查阅点公开和部门查阅公开等形式。
要把本行政机关网址和信息查阅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地址、查阅时间、联系方式等编入《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三)公开的程序。
(四)公开时限。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监督和保障
(一)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督机关或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举报。对举报调查核实的,要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2.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3.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4.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5.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6.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
(二)实行考核评议
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和社会评议制度。要认真做好自查、自评工作。办公室要切实做好督促检查考核工作,积极开展社会评议,并通报考核、评议结果,奖优罚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