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确保国家秘密信息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文广旅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及相关信息提供部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实行“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和“涉密的不公开、公开的不涉密”的原则。制发的文件必须标清公开属性(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不予公开)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指定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切实做好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在公开政府信息前,要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进行保密审查,由文广旅局政务公开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公开。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行政机关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1名机关行政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保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敏感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四)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文件)若含有不宜公开的内容,要做去标识化处理(去掉敏感语句、保密数据或个人隐私等)。
第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政府信息公开涉嫌泄密的,应当及时向保密工作部门举报。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