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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信息发布协调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准确一致地发布政务公开信息,保证政务公开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吉林省信息发布协调办法(试行),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我局自行制作的政务信息,由制作我局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务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三条 多个行政机关联合起草生成的政务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

  第四条 发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对外贸易公共信息、重要地理数据、统计信息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和长春市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务信息,应当及时按要求报批第五条拟发布的政务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职责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当及时通过适当方式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

  第六条 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的,应由拟发布政务须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协调申请,报请同级政务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协调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包括协调事项、自行协调情况、主要争议和理由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内容。政务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行政机关以及该领域专家共同研究协商,最终确定该信息是否可以公开

  发布,并以书面形式向相关行政机关给予确认回复。

  第七条 发布政务信息前,应协调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其他行政机关同意方可发布。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