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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甸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桦甸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政务公开工作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个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需要获取主动公开本局政务公开目录外的其他信息,依法向本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向公开权利人公开符合一定条件的政务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信息"是指本局在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以一定载体形式记录的信息。

  第四条 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时,可以采用现场提交、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本局提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邮件、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五条 公开权利人提出申请,必须其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及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第六条 公开权利人有权根据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向公开义务人申请公开除下列规定以外的政务信息: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局收到申请后应进行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如下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告知公开权利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

  (三)不属于受理掌握范围的,应告知公开权利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单位的,应告知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公开权利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公开权利人更改、补充申请;

  (六)公开权利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局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八条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公开权利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及时书面通知公开权利人。

  第九条 公开权利人要求提供的信息含有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 本局答复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用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本局和直属事业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

  第十一条  本局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对公开权利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政务信息公开要求的行为。

  第十二条  公开权利人认为相关人员不按规定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本局办公室投诉,电话号码为0432-662225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