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桦甸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桦甸市公安局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桦甸市公安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公安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公安机关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提高公安机关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进警务规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各部门及派出机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公安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本部门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公共服务、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七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
  (一)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二)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在公安服务窗口(市民之家、车管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八条 主动公开的时间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公安局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桦甸市公安局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