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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甸市残疾人联合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有关规定,结合市残联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市残联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

    第五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建立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

    第六条 发现涉及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对未及时澄清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