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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甸市民政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审查,同时包括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进行审查。
  二、基本原则及要求
  (一)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发布、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三)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行政机关首长领导下的职能机构具体负责制。
  (四)对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以保密为由拒绝公开。
  三、职责分工
  (一)行政机关
  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对拟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征求有关权利人的意见。
  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复审。
  (二)保密工作部门。
  1.负责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2.负责对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依法予以确定。
  3.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提出审查意见。
  4.协助做好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的督促检查。
  5.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进行检查,一经发现,应即责成有关部门采取补救措施,并视情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