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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甸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根据《吉林省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或散布的与行政机关行政职责相关,并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义务。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遵循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主责澄清的原则。

  本行政机关负责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并对涉及本机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 建立信息搜集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应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开放的信息报告平台,及时接受公众对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情况反映。

  第六条 制定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预案。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及时按预案要求,通过适当方式和渠道,及时、准确地发布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按程序进行审核、批准。

  (一)以市政府名义澄清的,须经市政府批准;

  (二)以市政府工作部门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对未及时发现、澄清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