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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甸市卫生健康局依申请公开制度

(试行)

第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得未列入主动公开范围的其他政府信息,卫健局各相关科室要依法受理,及时答复,确保群众享有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根据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规定,结合卫健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各医疗卫生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局机关各科室要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可以不予提供,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属于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属不予公开的范围,同时说明理由;

(四)属于局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属不予公开的范围,同时说明理由;

(五)依法不属于局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四条 市卫生健康局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第五条 市卫生健康局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受理科室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

第六条 市卫生健康局受理科室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市卫生健康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七条 市卫生健康局收到政务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局政务公开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市卫生健康局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八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可按照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市卫健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适当减免有关费用。

第九条 局机关办公室及各医疗卫生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要制定统一的规范性文书,认真做好文书的送达签收工作,并及时做好有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十条 因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引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由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单位负责处理。

第十一条各单位要及时受理群众对不履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举报。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