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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甸市卫生健康局政务公开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卫生健康系统政务公开水平,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增强卫生工作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公开制度是指各医疗卫生单位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及本单位工作人员公开相关政务事项,并接受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卫生健康局及其所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并接受市卫生健康局对本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政务公开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公开原则;
(二)真实公正原则;
(三)注重实效原则;
(四)利于监督原则。
第五条 市卫生健康局将政务公开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工作责任目标和岗位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政务公开的内容包括政务公开事项和办事公开事项。凡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运用行政权力办理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除涉密事项外,原则上都要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公开的其他政务事项,凡不属于保密范围的,都应当公开。
第七条 政务公开事项主要有:
(一)市卫生健康局的机构设置及职能、职责范围;
(二)市卫生健康局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制定前征求意见、制发后解读、年初工作安排、年终工作总结;
(三)财政预算、决算、审计、收支、政府采购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四)卫生事业及重大疾病防控发展规划情况、民生实事和建设项目情况;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六)公务员及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提拔、考核情况;
(七)卫生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卫生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其他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卫生行政执法事项;
(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一)其他按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应当公开事项。
第八条 公开内容应当涉及以下要素:
(一)办事依据,即办理事项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二)办事职责,即市卫生健康局的职权范围和责任;
(三)办事条件,即办理事项需具备的文件、资料等;
(四)办事程序,即办理事项从提出到办结全过程的详细程序,以及具体负责的科室及经办人员;
(五)办事纪律,即工作人员在办理事项中应遵守的纪律及违纪应受的处罚;
(六)办事结果,即事项办理的结果或不能办理的理由;
(七)服务承诺和对违诺违纪的监督方式、处理结果等。
第九条 局机关各科室及所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应当把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和最容易产生不正之风、滋生腐败的问题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
第三章、政务公开的形式、机制
第十条 凡需社会周知的事项和有关规定,应当通过公告或政府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开。局机关及所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应当根据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以下方式予以公开:
(一)通过政务公开栏、宣传资料公开;
(二)通过桦甸电视台、广播、网络等媒体公开;
(三)民主评议会、征求意见会、质询听证会公开;
(四)运用电子屏幕、政府及单位网站、手机微信、微博等载体公开;
(五)借助办事窗口等形式公开;
(六)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主动公开的信息其内容发生变化的,信息发布科室(单位)应当及时更新。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主动公开的信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局机关各科室及所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应当积极创新政务公开方式,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对经常性的工作固定公开,对阶段性的工作定期公开,对临时性的工作随时公开。
第十二条 对事关全局的重要事项、公众普遍关注的有关事项,应当实行决策前公开和实施过程的动态公开,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三条 凡已向社会公开办事时限的,应当严格执行。尚未确定办事时限的,应当尽快研究确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事项,应当及时公开。
第四章 组织与领导
第十四条 卫生健康系统政务公开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局机关办公室主抓,局机关其他业务科室和所属各医疗卫生单位组织实施。市卫生健康局成立卫生健康系统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全系统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机关办公室,负责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第十五条 各医疗卫生单位应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设置机构、安排经费、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组织本单位开展政务公开工作。
第十六条 局机关各科室在政务公开中,应注意与所属医疗卫生单位的相互衔接,统一公开内容和标准,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和基层单位的监督。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七条 各医疗卫生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监督保障机制,加强内部监督管理,认真组织落实政务公开制度,确保卫生健康系统政务公开工作有效开展。
第十八条 各医疗卫生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根据卫生健康系统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依照本制度对本单位推行政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对各医疗卫生单位政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医疗卫生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
监督检查采取下列方式:
(一)调研;
(二)随机抽查、暗访;
(三)召开座谈会、汇报会和个别了解;
(四)查阅政务公开资料;
(五)问卷调查;
(六)成立检查组(督察组)进行检查、督查。
第二十条 各医疗卫生单位应当组织或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以及政务公开监督员进行专项视察、检查和评议,应当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发放征求意见书,举行座谈会等形式,收集群众意见,保证监督渠道畅通。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研究,限时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 政务公开工作列入卫生事业发展和年度效能目标考核内容。
第二十二条 各医疗卫生单位应当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使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对在政务公开工作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为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卫生健康局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二)不履行承诺或不依照规定程序的,由系统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市卫生健康局予以撤销、改变或者责令改正;
(三)没有依法履行职责或超越权限构成违纪的,系统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将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制度,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或者在重大突发性事件发生后,擅自对外发布未经核实和批准的相关信息的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市卫生健康局提请市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单位年度工作经费预算。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卫生健康系统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