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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甸市卫生健康局政务公开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卫生健康系统依法行政水平,完善政务公开制度,结合卫生健康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预公开是指市卫健局在做出对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正式决定前,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或单位内部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
  第三条以下事项的决定应当预公开:
  (一)制定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
  (三)卫生健康系统重大建设项目等事项的确定和调整;
  (四)卫生健康系统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五)重大卫生、民生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调整;
  (六)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药品、医疗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第四条预公开的方式:
  (一)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微博、微信等载体;
  第五条卫生健康系统的预公开由卫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卫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通过有关形式进行预公开;
  第六条可通过电子邮箱、投诉举报箱、电话、回收征求意见书等渠道收集反馈意见。对于预公开的反馈意见应该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进行归纳整理,登记建档;涉及保密性质的要做好保密工作;合理可行的要予以采纳,并对拟决定的事项进行调整。
  第七条预公开的时间一般为7天。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