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房管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厅机关各处(室、局):
现将《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单位)行政执法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8日
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统称“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进行的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活动。
第三条【审核机构】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法规处是厅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机构,市、县级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是本机关的法制审核机构。
第四条【审核范围】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范围是:
(一)通过听证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撤销、中止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暂扣、降级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达到规定额度(对个人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5000元以上),以及听证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实施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查封、扣押财物在5万元以上行政强制措施的;
(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重大社会风险的行政执法决定;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依据前款规定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具体事项目录。
第五条【审核程序】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由本机关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不经过法制审核,或经过法制审核结论为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或领导签署。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的不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
第六条【审核资料】 承担行政执法职责的内设机构或者依法委托的下属单位(以下统称承办机构)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文书;
(二)全部证据、依据(包括法律、文件依据和标准、规范依据等);
(三)行政执法程序相关材料,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四)本部门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审核内容】 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主要审核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证据是否具备关联性、合法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要素完备、格式规范。
第八条【审核时限】 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情况复杂的,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第九条【审核方式】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会同承办机构向有关单位、人员进行调查,涉及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可以征询有关机构、专家意见或者组织专家论证。调查、征询意见、组织专家论证时间不计入法制审核时限。
法制机构可以委托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者有关专家协助进行法制审核。
第十条【审核意见】 法制机构审核后,按照下列规定出具审核意见:
(一)合法性没有问题的,提出审核通过的意见;
(二)合法性存在问题的,指出具体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不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退回承办机构。
第十一条【审核意见的处理】 对于法制审核意见认为存在合法性问题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承办机构应当研究改正。
承办机构未完全采纳法制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集体讨论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法制审核意见以及法制审核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应当归入行政执法案卷的副卷。
第十二条【报送责任】 需要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后,由承办机构按照相关规定报送。
第十三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