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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甸市融媒体中心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融媒体中心信息公开工作,提高融媒体中心信息公开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吉林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各部门。

  第三条融媒体中心信息公开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融媒体中心信息公开考核实行岗位责任制度。市融媒体中心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中心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融媒体中心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各部门、需按照《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本部门涉及融媒体中心信息公开工作的部门进行考核,并形成考核材料。

  第五条融媒体中心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形式实用有效,方便公众;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六条融媒体中心信息公开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融媒体中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推进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机构人员、制度建设、保障措施等。

  (二)融媒体中心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包括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编制情况;主动公开融媒体中心信息的更新和发布情况;依申请公开融媒体中心信息受理、答复情况;保密审查制度执行情况;融媒体中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发布情况。

  三)融媒体中心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包括融媒体中心网站、新闻媒体等融媒体中心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

  (四)融媒体中心信息公开监督情况。包括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对融媒体中心信息公开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情况。

  第七条融媒体中心信息公开实行量化考核,依据年度工作重点确定评分标准和细则,在各项考核中所占分值权重不得低于4%。

  第八条融媒体中心信息公开考核采取日常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与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日常检查采取随机方式,定期考核与每年政务公开考核结合起来进行。

  第九条融媒体中心信息公开工作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市融媒体中心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领导会同有关部门领导组成市融媒体中心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组。

  (二)被考核部门根据考核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市融媒体中心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领导。自查材料内容参照《考核办法》第六条相关内容。

  (三)考核组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例行检查、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部门进行全面考核。

  (四)考核组综合日常检查与定期考核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

  第十条融媒体中心信息公开考核纳入融媒体中心工作部门绩效评估体系,融媒体中心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作为融媒体中心工作部门绩效评估的重要指标。

  第十一条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监察机关实行行政问责。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