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融媒体中心信息清理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全市融媒体中心信息清理工作,根据《吉林省融媒体中心信息清理工作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融媒体中心、各街道办事处、市融媒体中心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清理融媒体中心信息工作。
本办法所称融媒体中心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行政机关的融媒体中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机关融媒体中心信息的清理工作。
被撤销、合并或机构职能发生变化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合并、职能转移前形成的融媒体中心信息,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负责清理。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全面清理自成立以来形成的融媒体中心信息。凡未移交档案馆的融媒体中心信息,包括保存在本机关档案部门的融媒体中心信息,均属于清理范围。
按照由近及远的原则,重点对2003年1月1日以来本单位制作和保存的融媒体中心信息,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融媒体中心信息进行清理;清理完毕的,要进一步清理2003年以前的融媒体中心信息。
第五条行政机关对融媒体中心信息是否应公开,要进行认真审查。对可以公开的融媒体中心信息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标注公开类别;对不予公开的融媒体中心信息,应依法做好答复预案,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六条公开融媒体中心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清理时确定为不予公开的融媒体中心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融媒体中心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融媒体中心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向社会主动公开的融媒体中心信息,清理时确定为主动公开的融媒体中心信息,要标注“主动公开”字样。
市融媒体中心及其工作部门应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融媒体中心信息纳入重点公开的融媒体中心信息范围。
各乡镇人民融媒体中心、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除条十条、第十一条外,还应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融媒体中心信息纳入重点公开的融媒体中心信息范围。
第八条属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融媒体中心信息,清理时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融媒体中心信息,要标注“依申请公开”字样。
第九条清理工作中,要将已经无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融媒体中心信息注明“无效”,以确保融媒体中心信息利用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将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融媒体中心信息公开工作管理系统,及时录入到融媒体中心信息公开目录中。
第十一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清理其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清理其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公共服务信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