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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甸市不予公开融媒体中心信息报备制度

为了进一步促进各融媒体中心机关准确界定不予公开的融媒体中心信息,规范融媒体中心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融媒体中心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不予公开融媒体中心信息范围

(一)涉及国家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难以确定是否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融媒体中心信息,可予以公开。

二、不予公开融媒体中心信息报备程序

(一)内部审核。对于不予公开的融媒体中心信息在填报前应当经本机关保密部门审核;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定密级。

(二)填报录入。各融媒体中心机关将不予公开的融媒体中心信息的名称、内容描述、不予公开理由、产生时间、产生机构,填入桦甸市融媒体中心信息公开目录填报系统软件。

(三)逐级报备。市级融媒体中心机关直接向市融媒体中心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务公开办)报备;县(市)区、开发区融媒体中心机关由各县(市)区、开发区汇总后,向市政务公开办报备。

(四)审核确认。报备后,市政务公开办组织成员单位和保密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对于不符合不予公开范围的,责令其公开。

三、不予公开融媒体中心信息报备时间

实行每年两次报备,时间为每年的331日和1231日之前完成报备工作。

四、责任追究

(一)报备内容不全面、不真实,报备时间不及时,按照《融媒体中心信息公开统计制度》和《融媒体中心信息公开评估考核办法》处理。

(二)造成泄密或不良影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