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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甸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为促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公正、合法、高效履行职责,预防或减少行政执法过错发生,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吉林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城管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不能正确行使职权,因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其他行为而导致执法错误,给行政相对人及其他公民、法人、组织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失,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客观、公正、公开。  
  三、桦甸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错需要追究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法制科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局属各大队、分局)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工作;因执法过错引发集体申诉、上访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法制科具体承办对过错责任的认定工作。 
  四、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究过错责任:  
  (一)超越或滥用执法职权的;   
  (二)违反法定行政行为程序的;   
  (三)认定事实不准确,适用法律依据严重错误的;  
  (四)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五)无行政执法证件从事执法活动或者未按要求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 
  (六)不使用法定罚款、没收、扣押财物票据的;   
  (七)不落实罚缴分离规定及擅自挪用或者处理没收、扣押财物的;  
  (八)截留、私分、挪用、出租、出借罚没财物的;  
  (九)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当,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 
  (十)拒绝或拖延执行上级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十一)行政执法决定在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诉讼判决中被认定违法或变更、撤销以及引起行政赔偿的; 
  (十二)其他应予以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行为。  
  五、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案件来源:   
  (一)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案件的判决或裁定;  
  (二)行政复议机关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   
  (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  
  (四)依法组织的行政执法案卷评议复查;  
  (五)组织各种形式的行政执法检查;  
  (六)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  
  (七)当事人的申诉、检举、控告;   
  (八)其他途径。  
  六、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审查处理程序:  
  (一)登记立案;   
  (二)调查取证查明事实;   
  (三)认定过错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四)将处理意见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后,做出正式处理决定;  
  (五)将处理决定移交责任人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六)所在执法机构报告责任落实及改正情况。  
  七、行政执法人员发现行政执法过错,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危害后果发生或者挽回损失的,可以从轻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在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后,使危害后果减轻或未能防止危害后果发生的,可以适当减轻追究应承担的过错责任。  
  八、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  
  (一)行政执法人员直接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违法或不当的,由该执法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审核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其中审核机构未提出正确意见的,执法人员承担主要责任,执法审核机构的有关人员承担次要责任;审核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导致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执法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审核机构相关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三)因执法人员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提供失实案情,致使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依据失实案情进行审核、批准,造成行政执法违法或不当的,由执法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四)执法机构负责人指使或者授意执法人员隐匿证据、更改案件事实或者违法办案造成行政执法违法或不当的,由执法机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执法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五)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违法或不当的,由参与集体讨论、决定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执法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六)坚持正确处理意见而未被采纳的人员不承担过错责任。
  九、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划分及处理:   
  (一)情节较轻,并能主动纠正,且危害后果较小的,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处理;  
  (二)情节较重,对因过失或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暂扣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的处理;  
  (三)情节较重,有故意违法情形的,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或收缴行政执法证件的处理;造成不良后果或重大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记大过处分; 
  (四)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或行政赔偿的,根据造成损失的程度实施行政追偿,对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并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追偿。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十、对行政执法人员做出责任追究前,应当听取本人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行政执法人员对责任认定和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十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违法行政行为实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可以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示。
  十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