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在社会上传播或散布,与事实不相符,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全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
第五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对涉及本机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主管部门确认。
第六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七条 各部门应当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发现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公开栏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完整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 各部门未及时澄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或不作为的,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