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和桦甸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现编制2014年度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报告由基本工作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回应解读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行政复议、诉讼和举报投诉情况、机构建设、保障经费和培训会议情况、存在问题及工作打算等七部分组成,全面客观的反映了我局201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本年报通过桦甸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欢迎社会各界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参阅使用。如对本年报有疑问、意见和建议,请联系桦甸市市容环境管理局,地址:桦甸市市容环境管理局(大兴街775号),邮编:132400,电话:66273776。
一、基本工作情况
2014年,桦甸市市容环境管理局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结合起来,从全局出发,着眼长效,不断完善工作推进机制,着力加强制度规范建设,在深化公开内容、拓宽公开渠道、加强基础性工作等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及时调整领导机构。 针对部分人员岗位变动,及时调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成员。领导小组由一把局长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和局各科室、大队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力量得到加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并由专人负责,各科室、大队负责及时、准确地收集、整理、更新、审查并提供本单位可供公开的政府信息,确保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行政,增强工作透明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桦甸市市容环境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对公开工作的指导思想、机构职能、公开方式及公开途径与流程、公开内容等作了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依申请公开的流程、方法和步骤,增强了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三)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形式。
一是依托网站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进一步加强网站建设和管理,在改善硬件设施的基础上,继续深化便民服务举措,规范工作流程。同时,利用电子信箱,收集民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答复提出的咨询和举报,实现与社会的良性互动
二是完善机关内部办公网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在加强机关内部办公网建设和人员培训的同时,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机关各科室、大队等单位充分利用机关内部办公网和公示栏,对人事调整、规章制度、年终总结等内部信息(事项)进行及时公开,取得了良好效果。
三是发挥相关载体作用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充分利用《城管动态》、《桦甸新闻》等平台,将其作为相关政府信息发布的补充渠道,使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量。2014年,我局主动公开信息总数为3条。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情况。2014年,我局通过政府微博公开政府信息为3条。
三、会应解读情况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量。2014年,我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量为10次。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2014年,我局通过其他方式回应事件10次。
四、依申请公开情况。2014年,我局未发生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的公开申请。
五、行政复议、诉讼和举报投诉情况。2014年,我局未发生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的行政复议、诉讼和举报投诉。
六、机构建设、保障经费和培训会议情况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量。我局设立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1个。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量。我局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1个。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量。我局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2人。其中:专职人员(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公开人员数)1人;兼职人员1人。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2014年,我局用于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为0.45万元.
(五)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量。2014年,我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3次。
(六)举办各类培训班数量。2014年,我局未举办各类培训班。
(七)接受培训人员数。2014年,我局接受培训2人次。
七、存在问题及工作打算
一年来,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进步,但与人民群众和上级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差距:个别部门主动公开的意识不强,重视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公开内容不够全面,工作责任有待进一步落实;公开监督作用发挥不够到位,监督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为此,我局在今后一是要进一步完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人员机构和制度安排,确保工作有序开展;二是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使政务公开工作与日常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三是要加大投入,完善我局网站建设,加大《城管动态》信息刊物编发力度。
八、附表
本报告数据源自《桦甸市市容环境管理局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数据统计表》,具体见附表。
二○一五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