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审计局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程序,确保政府公开信息及时、完整地送交到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在档案局),提高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共服务能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吉林市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则》、《吉林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在档案馆和图书馆设置的查阅场所。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是指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单位按照《条例》的要求,及时、完整地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送交内容包括政府公开信息全文,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的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政府信息;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应遵循各负其责、及时有效、系统规范的原则。各部门、各单位对外发布信息的同时,必须将该信息登录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桦甸市政府信息公开网)。
第六条 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将送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纳入本机关的日常工作,明确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办理,向同级档案馆和政务公开办公室送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事宜,严格办理政府公开信息的交接手续。
第七条 《指南》、《目录》、《年报》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各级送交单位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纸质文件及电子文本,或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信封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字样。
送交的纸质文本应为原件(一式两份),电子文本应符合有关文件格式。送交的目录索引应符合我市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说明。
属于主动公开的联合发文的政府信息,由该文件的主办单位负责送交。
第八条 各级送交单位对送交的政府公开信息做出修改或者废止时,应及时将修改后的全文和目录或者废止信息的目录送交同级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电子文档在吉林市政务公开网站管理系统同时修改。
第九条 严格办理政府公开信息的交接手续,对纸质送交的,信息查阅场所单位应填写交接手续,交接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条 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应定期向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告政府公开信息的送交情况和查阅利用情况。
第十一条 政府公开信息的送交工作和提供查阅服务工作,纳入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内容。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定期对送交单位的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和查阅场所提供查阅服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通报。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送交政府公开信息的,或者不及时送交已变更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