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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412701823/2013-10256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桦甸市水库移民管理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3年08月08日
标      题: 桦甸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桦政办发[2013]10号
发布日期: 2013年08月08日
索  引 号: 412701823/2013-10256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桦甸市水库移民管理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3年08月08日
标      题: 桦甸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桦政办发[2013]10号 发布日期: 2013年08月08日
桦甸市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桦政办发[2013]1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项目管理,根据《吉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项目管理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扶持项目包括: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后扶项目”);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项目(以下简称 “库区项目”)。
  第二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项目通过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落实。
  规划包括:《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以下简称“后扶规划”)和《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库区项目规划”)。
  年度计划包括:《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后扶年度计划”);《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项目年度计划》、《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项目年度计划》(以下统称“库区项目年度计划”)。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项目资金均指水库移民扶持资金,其中:后扶项目资金来源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600.00元);库区项目资金来源为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及应急资金。
  第四条  水库移民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市水库移民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扶持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后扶项目实施的指导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分类
  第五条  后扶项目指通过后扶规划和后扶年度计划确定的项目;库区项目指通过库区项目规划和库区项目年度计划确定的项目。
  第六条  后扶项目和库区项目按以下类别划分:
  (一)农田水利类。指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本口粮田及水利设施(包括移民村小流域治理、河道治理等)建设项目。
  (二)基础设施类。指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饮水安全、交通、沼气、通信和文教卫生等社会事业建设项目。
  (三)生态环境类。指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移民村环境保护、库区维护及生态建设(包括移民村村容、村貌等)项目。
  (四)生产开发类。指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移民直接受益的种植、养殖、加工和服务业等项目。
  (五)技能培训类。指移民及移民子女的实用技术、职业技能培训等项目。
  (六)其他。指特困移民补助及以上项目类别中未包含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的申请和审批
  第七条  后扶项目选择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组建后扶项目管理小组。
  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下,移民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选举具有一定管理能力、责任心强的项目管理代表组建项目管理小组。代表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移民代表原则不少于半数。项目管理小组选定后要向村民公示,并将公示照片、项目选择过程记录和项目管理小组成员名单报市水库移民管理办公室备案,项目管理小组在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后扶项目的立项选择和项目实施管理工作。
  (二)后扶项目立项选择。
  后扶项目的立项选择和实施的先后顺序由村项目管理小组会议讨论确定,项目管理小组会议要有专人记录,并形成会议记录和决议。会议记录和决议要经与会的项目管理小组成员签字和村民委员会签章确认,并存档备查。预选的项目要按照实施的先后顺序在村务公开栏(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主要内容、投资概算、资金来源及自建项目和生产开发类项目简要的实施方案等。
  (三)后扶项目立项选择工作的申报与审批。
  1.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村项目管理小组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和预选项目的公示工作,按会议确定的项目实施先后顺序填报后期扶持项目立项选择申请表。
  2.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项目管理小组会议召开和立项选择过程的监督工作,负责对各移民村确定的后扶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并报市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 各乡(镇)申报的后扶项目由市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查,综合审查项目的移民意愿、可行性、必要性、移民受益程度和对库区稳定的影响等内容,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市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扶项目批复后,市水库移民管理办公室指导各乡(镇)、村开展项目设计等前期工作。
  (四)后扶项目立项选择审批需上报的资料。
  1.村项目管理小组会议确定项目的会议记录、决议等;
  2.村后扶项目立项选择申请表;
  3.项目公示照片(近照和远照各一张,近照以看清公示内容为准,远照以辨清公示张贴地点为准)、项目管理小组会议照片、项目管理小组成员的公示照片;
  4.后扶项目立项选择申请文件和后扶项目立项选择申请汇总表。
  (五)后扶项目立项选择审批的工作时间为:每年8月1日开始至10月31日完成下一年度项目立项选择审批工作。 
  第八条  库区项目的立项选择与申报。
  (一)库区项目的立项选择。
  1.坚持结合本地移民实际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确定。优先解决制约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发展的突出和长远发展问题,以及影响移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防汛、抗旱、减灾问题。
  2.要切实维护移民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库区项目的申请和审核。
  库区项目需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市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列入库区项目规划或上报。
  第九条  后扶项目前期工作内容:
  (一)工程类项目在实施前,应编制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施工图设计要附必要的施工图设计说明,简要介绍项目所在村的基本情况、移民情况、工程建设的必要性、资金筹措、工程建设内容、主要工程量及造价等内容。
  (二)生产开发类项目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简要介绍项目所在村的基本情况、移民情况,详细阐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必要的可行性分析、资金投向和资金筹措、受益范围、生产经营管理模式、投资主体、产权关系、项目投资、利润分配等内容。
  (三)技能培训类项目要编制实施方案。详细介绍项目实施的主体、培训对象、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培训形式、资金预算等内容。 
  (四)村民自建项目要编制实施方案。介绍项目的基本情况、建设的必要性、项目实施的组织与管理、项目预算、资金筹措、资金支付方式、项目验收等内容。
  第十条  库区项目前期工作内容:
  (一)对已批复的库区规划的项目,应完成以下前期工作内容:工程类项目的建议书;生产开发类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技能培训类项目的实施方案。(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的内容可参照第九条内容编制)
  (二)经年度计划批复后的工程类项目在实施前须编制施工图设计及概(预)算。
  第十一条  扶持项目前期工作要求:
  (一)项目资金3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类项目的施工图及预算,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编制; 项目资金3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开发类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须委托有能力的专业部门设计编制。项目资金3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和生产开发类项目的施工图、预算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委托具有编制能力的部门或有相应资格的人员设计编制。
  (二)涉及移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防洪堤坝和桥梁等工程项目施工图及预算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三)对于技术水平要求低、不涉及资质管理的项目,经市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可以按村民自建的方式编制实施方案。
  (四)后扶项目的施工图设计、预算、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由市水库移民管理办公室和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委托相应单位编制;库区项目的施工图设计、预算、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由市水库移民管理办公室委托相应单位编制;技能培训类项目实施方案由市水库移民管理办公室负责编制或委托相应单位和部门编制;村民自建项目实施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编制。
  第十二条  扶持项目前期工作审批。
  (一)后扶项目的施工图设计、预算、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由市水库移民管理办公室负责论证和审查,报市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项目前期工作审批在后扶年度计划批复时一并进行。
  (二)市水库移民管理办公室要严格审查项目扶持资金30万元及以上生产开发类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能培训类项目的实施方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报省水库移民管理局备案。 
  (三)申报的库区计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须经市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上报。库区项目计划批复后,市水库移民管理办公室要组织编制工程类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施工图和预算经市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再次审核后,项目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章  规划和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  计划管理包括:
  (一)后扶规划和库区项目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二)后扶年度计划和库区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审批。其中,库区项目年度计划根据资金来源分为库区基金项目年度计划和结余资金项目年度计划。
  第十四条  后扶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一)市政府组织移民等相关部门编制后扶规划,报省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二)规划的编制要本着充分尊重移民意愿,优先解决移民生产生活突出问题的原则。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民委员会根据大多数移民的意愿,按轻重缓急列出本村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分析其原因和对生产生活的影响,提出后扶规划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初审汇总后报市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编入后扶规划,后扶规划每五年编制一次。
  第十五条  库区项目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库区项目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移民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编制,规划每五年编制一次,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后扶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审批:
  (一)后扶年度计划包括直补资金计划和项目计划。
  (二)后扶年度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以村为单位编制(编制前须完成后扶直补人口的年度审核工作),1月末前报市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3月底前由市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完成审批,同时报省水库移民管理局备案。
  (三)纳入后扶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是立项选择批复的项目。
  (四)除村民自建项目和技能培训项目外,纳入后扶年度计划的项目,其设计和预算原则上要经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或有资质造价评审机构的审查。
  (五)后扶项目资金可以与其他资金配套使用,也可以村为单位整合使用,整合资金不得超过扶持村5年规划期内扶持项目的资金总额。整合后扶项目资金须经被整合移民村同意,确定资金整合方案和还款计划,经相关移民村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方可使用。后扶项目原则上不得人为分解,若资金不足可下年补报,或项目延后申报。
  (六)后扶年度计划批复后,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由村民委员会根据移民意愿提出申请,书面说明变更理由,经乡(镇)人民政府报市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时报省水库移民管理局备案。
  (七)经批复的后扶项目施工图设计、预算、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提请市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第十七条  库区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审批:
  (一)年度库区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市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库区项目计划由市水库移民管理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编制;
  (三)库区项目计划要经市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上报省水库移民管理局和省财政厅审批,上报时间为每年3月末前。
  (四)库区年度计划项目原则上在批准的库区项目规划范围内选择。规划项目确需变更的,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水库移民管理办公室于12月末前向省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申请调整,批准后方可列入库区项目年度计划。
  (五)库区项目计划经上级批复后,一年内必须组织实施。批复的计划项目确需变更调整的,经市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由市水库移民管理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向省水库移民管理局和省财政厅申请变更,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扶持项目实施坚持项目法人自管、移民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监管与指导的原则进行。项目管理实行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及开工报告制。
  (一)项目法人的确定原则。
  后扶项目中工程类项目和生产开发类项目的法人由村民委员会担任,库区项目和后扶项目中的技能培训项目的法人由市水库移民管理办公室担任。
  (二)项目发包管理。
  重大项目发包采取招投标制。扶持项目资金3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类项目须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发包;扶持项目资金30万元以下工程类项目发包可以采取招投标方式,也可在体现民主、公开、公平的原则下,实行项目法人集体负责制发包方式;5万元及以上设备采购项目实行政府采购管理;抢险救灾工程可在招投标监管部门批准下,采取直接发包方式。
  扶持项目招标前,市水库移民管理办公室要制定详细的项目招投标或项目发包方案报市人民政府,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后扶项目的招投标工作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市水库移民管理办公室和乡(镇)人民政府监管;库区项目的招投标由市水库移民管理办公室组织,报省水库移民管理局监管。项目中标结果要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三)项目实施管理。
  1.实行合同制度。扶持项目实施前,项目法人须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或个人签订合法、有效合同。市水库移民管理办公室要对村民委员会所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并进行签章确认。
  2.实行工程监理制度。扶持项目资金1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类项目要实行监理制,其他扶持项目可结合实际情况由项目法人自行确定。
  3.实行开工报告制度。后期扶持项目实施前,项目法人要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市水库移民管理办公室提交开工申请,市水库移民管理办公室要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扶持项目资金50万元及以上的库区项目实施前,由市水库移民管理办公室向省水库移民管理局提交开工报告。
  第十九条  市水库移民管理办公室要做好项目阶段验收和检查。准确掌握项目进度,并可按照项目进度给付工程款。
  第二十条  通过发包方式实施的扶持项目要严格按照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的工程预算组织实施,无特殊情况不得超预算施工。
  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扶持项目竣工验收采取移民管理部门牵头组织,项目监管部门和参建单位参加,行业管理部门参与的方式进行。
  扶持项目验收组成员单位:市水库移民管理办公室、相关移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参与项目建设的设计、监理等单位。此外,后扶项目验收时还需村项目管理小组代表参加。
  第二十二条  扶持项目竣工验收包括:项目档案资料验收、项目实体验收两部分。
  第二十三条  后扶项目竣工验收要求:
  (一)后扶项目竣工后,村民委员会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分期分批向市水库移民管理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市水库移民管理办公室原则上要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完成验收,形成验收报告。
  (二)项目前期工作资料验收时,须查验:体现移民群众选择项目意愿的会议记录、公示照片、整合资金使用的村民委员会相关证明材料、村民委员会提报的确认项目申请、项目立项选择和计划的批复、项目变更批复、施工图及预算、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预决算评审报告和工程建设相关合同等材料。项目前期资料的收集和准备工作由市水库移民管理办公室负责。
  (三)项目实施档案资料验收时,须查验开工申请及批复、实施情况报告、监理情况报告、决算及验收报告、项目竣工图等材料。村民委员会负责协调相关部门收集,并报市水库移民管理办公室整理。
  (四)工程类后扶项目实体验收时,验收组成员现场查验、复测项目建设规模、外观质量等情况,签署验收意见,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生产开发类后扶项目验收时,验收组成员需到现场查验,检查项目是否按照批复的计划组织实施及实施情况,签署意见,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四条  库区项目竣工验收要求:
  (一)项目前期工作资料验收时,须查验项目建议书及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批复的年度计划、施工图及预算、实施方案及工程建设相关合同等资料。
  (二)项目实施档案资料验收时,须查验开工申请及批复、实施情况报告、监理情况报告、项目竣工图等材料。
  (三)工程类库区项目实体验收时,验收组成员要现场查验,检查项目是否按照批复的计划组织实施及实施效果,签署验收意见,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项目前期工作资料和项目实施档案资料由市水库移民管理办公室负责收集准备。
  第二十五条  扶持项目验收合格后,市水库移民管理办公室应组织编制项目竣工验收情况报告,对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概要说明。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说明。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计划建设规模、投资来源及计划、开工、竣工时间等。
  (二)项目实施情况说明。包括项目发包情况、参与项目建设的单位及管理人员情况、项目计划规模和实际实施情况,以及项目的竣工验收结论。
  (三)项目投资情况说明。包括项目投资构成、项目预算及决算情况、项目预算结余或资金缺口情况等。
  (四)验收结论。
  第二十六条  市水库移民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项目档案进行整理归档。并按项目前期工作资料、项目实施资料和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分别装订成册。其中: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包括竣工验收报告和项目实体验收意见。乡(镇)人民政府也要完善相关项目档案。
  第二十七条  后扶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和项目承建单位要及时办理项目交接手续;库区项目竣工验收后,市水库移民管理办公室要和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办理项目移交手续;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要建立健全有效的项目管护制度,加强项目的后续管理。
  第二十八条  10万元以上的独立完整扶持项目须设立“移民资金扶持项目”永久性标志牌。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投资金额,开竣工时间、建设单位、承建单位。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资金管理包括项目资金构成、预算、决算,拨付以及项目资金缺口筹集和项目资金结余部分的使用等。
  第三十条  扶持项目资金构成包括工程费(建筑及安装工程费、设备费)、独立费(项目建设管理费、招投标代理费、工程建设监理费、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勘测设计费、定额编制管理费及其他)和预备费,具体构成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一条  项目费用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项目建设费用依据行业预算定额并结合实际情况编制,经市财政预决算评审中心或有资质造价评审机构的评审或根据项目中标额度确定。
  (二)建设单位管理费按不超过建筑及安装工程直接费的1.5%计取。建设单位管理费包括:村民委员会和移民项目管理小组开展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所需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零星物品购置费、业务招待费、现场人员开支等费用。
  (三)勘测、设计、施工图预算编制费按不超过建筑及安装工程直接费的4.5%计取。监理费按不超过建筑及安装工程直接费的2.8%计取。
  (四)预(决)算审查费按不超过建筑及安装工程直接费的0.17%加审减额部分的4.5%计取。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按不超过建筑及安装工程直接费的1%计取。
  (六)招投标代理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扶持项目结算由项目法人与承建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市水库移民管理办公室审核,审核结果作为最终支付项目资金的依据。
  (一)后扶项目中村民自建的项目结算,由村民委员会根据实施方案和实施情况提报项目资金支出详细清单和相关票据,经村项目管理代表签字认可后,在项目所在村公示7天,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无异议后,报市水库移民管理办公室审核。
  (二)后扶项目中通过发包方式实施的项目结算,由村民委员会与承建单位进行结算。项目工程量未发生变化的,决算执行合同价款;由于设计、地质等因素工程量增加的,可进行签证;工程量减少的,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结算最终以市财政预决算评审中心的决算评审为准。项目结算要经村项目管理代表签字认可,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市水库移民管理办公室审核。
  (三)库区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市水库移民管理办公室与承建单位进行结算。项目结算要经市财政预决算评审中心或有资质的造价评审机构评审。
  (四)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由项目法人和相关劳务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五)后扶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由项目法人报账,费用明细要在村务公开栏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施工监管人员的劳动报酬可凭工资明细报账,其他项目支出需凭正式发票报账。支出凭证由村民委员会主任签批,乡(镇)人民政府把关后报市水库移民管理办公室审核。
  第三十三条  项目资金使用由市水库移民管理办公室申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市财政局拨付。具体报帐、拨付、核算等管理按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后扶项目中同村内的项目,年度资金结余和不足部分可以调剂使用。村内项目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到本村下一年度项目计划;村内项目年度资金缺口部分可由本村下一年度资金补充,也可由库区基金、后扶结余资金或村自筹等其他资金补充。
  第三十五条  市水库移民管理办公室要建立年度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台帐,详细记录项目资金计划批复资金、预算、决算、资金拨付及资金结存等情况。
  第三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除村民自建项目外要预留10%的质量保证金,预留期限为1年。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水库移民管理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扶持项目的选择、前期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以及项目决算和竣工验收等环节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按规定执行、不按移民意愿安排项目、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擅自改变后期扶持基金使用范围、标准、对象,以及截留、挤占和挪用后期扶持资金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市水库移民管理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后扶项目报账手续初审工作,市水库移民管理办公室负责后扶项目的报账手续最终审核。对于报账手续不合格的项目或资金要在15日内通知村民委员会,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十九条  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严格查处后扶项目实施中弄虚作假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市移民管理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要加强对后扶项目实施和资金的管理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后期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工作质量和效果好、移民群众满意的乡、村,在统筹安排库区项目计划时给予倾斜,对年度工作任务完成较差的乡(镇)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小型水库基金扶持项目管理参照本细则库区项目相关要求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中有关资金管理要求有与省级财政部门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相抵触的,以财政部门资金管理办法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水库移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细则中有关内容与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桦甸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后扶项目管理办法》(桦政发〔2007〕15号)同时废止。
  桦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13年8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