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桦甸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桦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桦甸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职能部门监管联动机制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积极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机制体制改革,加强部门间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桦甸市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建立桦甸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职能部门监管联动机制。具体规定如下:
  一、联动协作内容
  通过建立相互协作、密切配合、规范有序、高效联动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桦甸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职能部门与行政监督部门、公安和纪检监察机关之间协调配合,保障各方交易主体合法权益,打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优化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营商环境。
  (一)投诉举报接收、转办、反馈工作机制
  1.接收。与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项目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对交易活动过程进行举报和投诉的,由交易项目所对应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受理、接收,并建立档案做好记录;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的,由本级公共资源交易职能部门负责受理、接收,并建立档案做好记录。
  2.告知。接收举报或投诉后,各有关部门应告知举报或投诉人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相关材料,以书面形式提出举报或投诉具体事项。
  3.转办。各有关部门在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投诉举报和查处违法违规案件时,按法定职责进行调查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转办有管辖权的相关部门处理。对于行政监督部门需要回避、无行政监督部门查处、行政监督部门查处职责交叉的三种情况,应当转办市公管办综合协调处理。线索、案件等需要转办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相关线索或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转办,转办部门应当制作档案目录,列明转办内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反馈。案件属于法定职责范围的,接收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应在受理或接到转办材料后在法定时限内调查处理完毕。调查处理完毕后3个工作日将办理结果及转办单反馈转办部门;对不属于法定职责范围的,收到案件、线索后3个工作日内将转办单及相关材料退回转办部门,并书面说明理由。接收部门对投诉举报事项处理情况在依法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和作出处理决定后按照法定时限反馈当事人,根据部门工作要求适时上传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管系统平台。
  (二)协查工作机制
  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公安、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案件过程中,需要其他部门或机关协助办理、提供相关资料数据的,应当向协助办理部门发出介绍信,介绍信应当载明案件基本情况、需要协助办理的事项及理由、相关证据资料。协助办理部门或机关在收到介绍信后,应当及时审查协查资料内容,对于超出本部门职能的协助办理事项,应于收到介绍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函件退回,并说明原因;对于本部门能够协助办理的事项,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协助办理和反馈协查的结果。
  (三)联合监管调查机制
  联合监管调查由发起部门负责起草联合监管、调查方案,并与参与部门一起协商确定方案。方案中应明确各参与部门的职责分工、监管或调查的目的、对象、范围、内容、时间、方式和步骤等。参与各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按照方案的要求选派人员参加,完成联合监管调查的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之间可组织开展联合监管调查:
  1.违法违规行为涉及跨行业的;
  2.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职责或边界存在交叉的;
  3.查处规避招标、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或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4.对特定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治理的;
  5.其他需要开展联合监管调查的事项。
  开展联合监管调查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各参与部门按法定的职责依法作出处理。需要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的,由联合监管调查组同意后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移送办理。
  (四)信息共享机制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部委签署的联合奖惩备忘录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实施联合奖惩,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作为市场准入、项目审批、资质资格审核的重要依据。
  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除在本部门信息平台发布外,还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其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报送市公管办,市公管办将在2个工作日内对行政处罚(处理)信息进行核对,将符合信息公开要求的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一信用平台”和“信用中国(桦甸市)”网站进行公告公示。
  (五)违法、违纪线索移交机制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将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侦办;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二、职责分工
  桦甸市人民政府信息中心作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对违法违规行为联动监管的协调工作。财政、住建、水利、交通、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法定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行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联动机制建设,明确分管领导,落实责任部门并指派专人负责,适时组建联合监管调查小组,为协调联动工作提供保障。
  (二)压实主体责任。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对未按本机制流程办理投诉举报事项,或处理超期,故意拖延、推诿的,对责任部门进行惩戒,适时通报有关情况。
  (三)强化业务交流。加强业务交流和学习,重点加强案件在调查取证、移交办理及有关法律适用知识等业务交流学习,提升违动效率高、配合顺畅充分、监管合力取得实效的部门广泛宣传,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力度,选取典型重大案件进行跟踪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