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开发区(工业集中区)机构编制规范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11]7号)和吉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吉林桦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机构设置的批复》(吉编发[2011]99号)精神,中共吉林桦甸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吉林桦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分别为中共桦甸市委和桦甸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委、市政府领导开发区的工作,行使市政府的行政审批、经济协调和社会管理等职能,对区域内的党务、经济、行政和社会事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市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各项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依据政府主管部门的总体建设规划,依法编制区域内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区域内招商引资政策,编制招商规划,发布对外招商项目;组织对外招商活动,管理区域内的进出口业务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四)按照权限规定审批区域内投资项目,核发相关证件;审核或申报区域内创汇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企业,协助区内企业办理各项行政审批事项。
(五)负责区域内各项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和其他建设项目的建设、监督和管理。
(六)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承办土地管理的前期具体事务性工作。
(七)负责区域内党员干部和所属单位领导班子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做好干部的任免、奖惩、培养、教育和选拔等工作。
(八)研究和处理区域内重大突发性事件,并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情况。
(九)依法管理区域内的财政、国有资产、环境保护、陶瓷园区安全生产等工作。
(十)指导、协调有关部门设在区域内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
(十一)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桦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设置4个内设机构:
(一)党政办公室
负责开发区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宣传和纪检监察、人大、政协、群团工作;负责开发区干部的考核及后备干部的培养工作;负责开发区软环境建设工作;负责开发区外事接待、安全保卫、车辆管理、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党工委和管委会重要文件、重要会议材料的起草和文字综合、档案管理、保密等工作;负责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发展与改革经济局(规划建设局)
负责分析开发区经济运行态势;负责开发区各类经济指标统计数据的收集、汇总、上报工作;负责办理项目备案、管理、调度工作;负责对民营企业实行宏观管理和指导,规范企业行为规则;负责国家、省、市各种重点项目资金的组织争取工作;负责做好开发区域内企业的服务工作;负责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开发区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陶瓷园区内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负责开发区总体规划调整及控制性规划的编制;负责入区项目规划两证的组件报批、给点放线、规划验收及档案整理;负责组织实施园区内各种配套管线及支路施工;积极争取省、市给予开发区各项专项资金;负责为入区项目办理工程报建、招投标、安检、质检、开工许可证及综合验收;负责为入区项目办理消防审批手续及验收;负责为入区项目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及验收。
(三)招商局(经济技术合作局)
负责组织实施和制定招商引资方案、计划;负责对外合作项目的包装、推介、促进、跟踪和服务工作;负责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全区招商引资情况;搜集、整理国内外经济信息,根据我区经济建设需要提出招商引资建设和指导措施。
(四)财政局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财政、财务、税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规、制度和方针政策;负责域内综合治税和总部经济管理;负责税收监管、行政事业性收费、土地出让金、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负责财政和财务管理;负责财务档案立卷归档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核定吉林桦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5名,核定吉林桦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领导职数4名(1正3副),党政正职配备副县级领导干部,副职配备正科级领导干部,其中纪工委书记(正科级)领导职数1名(吉市编办函[2014]19号)。中层领导职数5名(配备副科级领导干部5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