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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甸市明桦街道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为规范桦甸市明桦街道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结合桦甸市明桦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执法公示和工作职责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根据明桦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要求,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本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为内设机构,以本街道办事处名义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桦甸市明桦街道通过桦甸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载体,采取多种方式在事前、事中、事后主动向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本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负责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工作,按照规定履行综合行政执法信息采集、汇总、传输、发布和更新的职责。

  二、行政执法公示内容

  (一)事前公示。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包括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途径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1.三项制度:《桦甸市明桦街道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桦甸市明桦街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桦甸市明桦街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2.四类文本: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执法文书范本、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3.五个清单:《桦甸市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桦甸市街道行政执法人员清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

  4.其他需公示材料。

  (二)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做好告知说明工作。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出具执法文书,告知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3.在政务服务窗口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公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

  4.需要依法事中公示的其他事项。

  (三)事后公开。

  1.行政许可决定信息;

  2.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3.重大违法案件信息;

  4.“双随机”抽查结果;

  5.需要依法事后公示的其他事项。

  三、公示程序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及时编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照主动公开的程序办理。行政征收征用公示程序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办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做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检查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做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公示要求

  一是统一公示平台。政府门户网站是行政执法公示的统一平台。公示按照规范的标准、格式,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和结果信息。

  二是维护当事人权利。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三是建立执法信息更新机制。公示内容如因法律法规、机构职能调整等因素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公示信息平台撤下原决定信息。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