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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甸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桦甸市人民政府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桦甸市政务公开各项制度汇编

 

目     录 

    

1、《桦甸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2、《桦甸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

3、《桦甸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4、《桦甸市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办法》;

5、《桦甸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办法》;

6、《桦甸市政府信息清理工作办法》;

7、《桦甸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

8、《桦甸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9、《新闻发言人制度》;

10、《桦甸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11、《桦甸市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则》;

12、《桦甸市政府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

13、《桦甸市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报备制度》。

14《桦甸市政策解读工作制度》

15、《桦甸市社会舆情收集、分析、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实施办法(暂行)》

                                                                          桦甸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吉林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各部门、各单位需按照《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本部门、本单位涉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门进行考核,并形成考核材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形式实用有效,方便公众;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推进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机构人员、制度建设、保障措施等。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包括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编制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更新和发布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情况;保密审查制度执行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发布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包括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档案馆、图书馆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情况。包括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情况。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实行量化考核,依据年度工作重点确定评分标准和细则,在各项考核中所占分值权重不得低于4%。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日常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与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日常检查采取随机方式,定期考核与每年政务公开考核结合起来进行。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组。

(二)被考核部门根据考核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自查材料内容参照《考核办法》第六条相关内容。

(三)考核组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检查、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部门进行全面考核。

(四)考核组综合日常检查与定期考核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纳入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评估体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作为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评估的重要指标。

第十一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监察机关实行行政问责。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桦甸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全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因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级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应坚持公正、公平、便民、分级受理和严格依法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人可当面向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采用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等形式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申请提供与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

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将电子版《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发送至受理机构;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或提出申请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通过发放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行政机关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采用网上认定身份等新技术,方便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交与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查询申请。

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15个工作日内未作答复的,视作同意公开。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方式和获取途径。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主动公开的,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及时登记,出具登记回执,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同时提供具体内容;不能同时提供的,要确定并告知申请人提供的期限;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属于国家秘密或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原因不能予以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告知其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不予提供。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不重复答复。

第十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行政机关应自申请人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延长答复期限,但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计算,障碍消除后期限继续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机关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将本单位受理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依申请工作流程和服务承诺编入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行政机关不得通过与本行政机关有隶属或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或个人,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确定受理机构,制定本单位依申请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并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实施细则要明确本单位内部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做到职责明确、措施得当、运行规范。

行政机关应按照本办法规范受理格式文本、受理程序,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报告本单位依申请公开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本单位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的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定期组织监督检查。行政机关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公开政府信息,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七条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信息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予以调查处理。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热、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依申请公开相关信息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桦甸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492号),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依据《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即是否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是否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是否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进行的审查,同时包括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进行的审查。

二、审查依据

各行政机关和保密工作部门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有关机关联合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对有关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进行保密审查。

三、基本原则及要求

(一)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发布、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符合本行政机关实际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三)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行政机关首长领导下的职能机构具体负责制。

(四)行政机关对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以保密为由拒绝公开。

四、职责分工

(一)行政机关

1、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本行政机关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确定专门人员作为保密审查责任人。

2、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3、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4、对下级行政机关报请审定的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同级保密工作部门依法提出审查意见。

5、对本行政机关拟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征求有关权利人的意见。

6、检查、督促、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开展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7、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8、行政机关保密工作机构:负责指导、协助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复审。

(二)保密工作部门

1、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2、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提出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依法予以确定。

3、对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提出审查意见。

4、.负责协助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做好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的督促检查。

5、会同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进行检查,一经发现,应立即责成有关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五、工作程序

(一)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本行政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二)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在保密审查中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应当先征求本行政机关保密工作机构的意见。

行政机关保密工作机构亦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报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三)行政机关申请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和内容;

2、不能确定的原因。

(四)对行政机关提交的确定申请,上级行政机关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及时告知申请机关,但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五)经保密审查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涉及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得公开,但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征得权利人同意,或者经行政机关研究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七)行政机关的文件、资料在形成过程中,应同时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其密级和保密期限,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出密级标识;同时还应确定是否属于可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做出相应标识。

行政机关应对本行政机关已定密的政府信息定期进行梳理,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符合解密条件的,应当及时按规定程序进行解密,同时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六、行政复议中涉及政府信息的确定

(一)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对有关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进行确定。

(二)行政复议机构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对有关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进行确定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有关政府信息的名称和内容。

2、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应该公开的理由。

3、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认为属于不得公开的理由。

七、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规定,在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后,造成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八、附则

(一)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适用本办法。

(二)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参照本办法执

 

 

桦甸市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程序,确保政府公开信息及时、完整地送交到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在档案局),提高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共服务能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吉林市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则》、《吉林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在档案馆和图书馆设置的查阅场所。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是指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单位按照《条例》的要求,及时、完整地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送交内容包括政府公开信息全文,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的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政府信息;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应遵循各负其责、及时有效、系统规范的原则。各部门、各单位对外发布信息的同时,必须将该信息登录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桦甸市政府信息公开网)。

    第六条 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将送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纳入本机关的日常工作,明确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办理,向同级档案馆和政务公开办公室送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事宜,严格办理政府公开信息的交接手续。

    第七条 《指南》、《目录》、《年报》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各级送交单位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纸质文件及电子文本,或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信封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字样。

    送交的纸质文本应为原件(一式两份),电子文本应符合有关文件格式。送交的目录索引应符合我市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说明。

    属于主动公开的联合发文的政府信息,由该文件的主办单位负责送交。

    第八条 各级送交单位对送交的政府公开信息做出修改或者废止时,应及时将修改后的全文和目录或者废止信息的目录送交同级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电子文档在吉林市政务公开网站管理系统同时修改。

    第九条 严格办理政府公开信息的交接手续,对纸质送交的,信息查阅场所单位应填写交接手续,交接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条 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应定期向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告政府公开信息的送交情况和查阅利用情况。

第十一条 政府公开信息的送交工作和提供查阅服务工作,纳入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内容。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定期对送交单位的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和查阅场所提供查阅服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通报。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送交政府公开信息的,或者不及时送交已变更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桦甸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行政机关准确一致地发布政府信息,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吉林省信息发布协调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机关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三条  多个行政机关联合起草生成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发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对外贸易公共信息、重要地理数据、统计信息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和长春市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按要求报批。

第五条  行政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职责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当及时通过适当方式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

第六条  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的,应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协调申请,报请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协调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包括协调事项、自行协调情况、主要争议和理由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行政机关以及该领域专家共同研究协商,最终确定该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发布,并以书面形式向相关行政机关给予确认回复。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前,应协调而未协调、直接发布信息的,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可提出异议,由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就信息发布、补救措施等问题进行协调;已造成各机关发布信息不一致并导致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发布机关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桦甸市政府信息清理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全市政府信息清理工作,根据《吉林省政府信息清理工作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清理政府信息工作。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的清理工作。

被撤销、合并或机构职能发生变化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合并、职能转移前形成的政府信息,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负责清理。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全面清理自成立以来形成的政府信息。凡未移交档案馆的政府信息,包括保存在本机关档案部门的政府信息,均属于清理范围。

按照由近及远的原则,重点对2003年1月1日以来本单位制作和保存的政府信息,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进行清理;清理完毕的,要进一步清理2003年以前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是否应公开,要进行认真审查。对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标注公开类别;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依法做好答复预案,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六条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清理时确定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清理时确定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要标注“主动公开”字样。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政府信息纳入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除条十条、第十一条外,还应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纳入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第八条  属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政府信息,清理时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要标注“依申请公开”字样。

第九条  清理工作中,要将已经无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政府信息注明“无效”,以确保政府信息利用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将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系统,及时录入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中。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清理其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清理其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公共服务信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桦甸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

信息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根据《吉林省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或散布的与行政机关行政职责相关,并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义务。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遵循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主责澄清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负责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并对涉及本机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信息搜集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行政机关应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开放的信息报告平台,及时接受公众对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情况反映。

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信息媒介的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对所辖信息渠道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制定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预案。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及时按预案要求,通过适当方式和渠道,及时、准确地发布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涉及突发公共事件等国家、省和长春市有明确规定和要求的信息发布,按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七条  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按程序进行审核、批准。

(一)以市政府名义澄清的,须经市政府批准;

(二)以市政府工作部门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对未及时发现、澄清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办法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桦甸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政务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的主体

  社会评议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本级具体实施。

  第三条 社会评议的对象

  社会评议的对象为各级行政机关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社会评议的方式

  社会评议采取公众评议、特邀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一年确保一次。公众评议可以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进行网上评议,也可委托媒体或组织进行问卷调查;特邀评议可以组织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有关专家采取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开展评议。

  第五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评议内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及时;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五)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设施、措施是否便捷有效;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的提供政府信息;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收费。

第六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程序

  (一)下发社会评议通知或在政府网站、相关查询平台刊登社会评议告示;

  (二)编制社会评议测评表格;

  (三)确定参加社会评议人员;

  (四)组织参评人员查阅资料,听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汇报;

  (五)发放、填写、回收社会评议测评表;

  (六)汇总(含网上测评)社会评议情况,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公开;

  (七)根据社会评议结果,做出恰当处理。

  第七条 社会评议结果及运用

  评议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档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被评议部门年度绩效考评。评议结果向全市公开发布并作为被评议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桦甸市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一条 新闻发言人的任职条件。新闻发言人是党和政府形象的代表,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政策水平,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了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作情况和动态(包括能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熟悉业务,具有一定的文字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应变能力。为保证新闻发布的权威性,市政府设专职发言人,由市政府一位副市长担任;市政府各部门新闻发言人由部门主管领导担任。

第二条 新闻发言人的工作职责。定期研究新闻发布工作,准备新闻发布会材料,制订与汇总新闻口径,接受日常记者采访,制订突发事件报道应急方案,根据授权发布新闻,及时评估新闻发布效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发布工作。

第三条 新闻发言人的工作条件和管理方式。各部门要为被确定的新闻发言人配备1名联络员,协助处理日常工作,完成新闻发言人委托的各项事务性工作。被确定的新闻发言人和联络员应报市政府新闻发布机构备案,同时应与市政府新闻发布机构和媒体保持经常联系。市政府新闻发布机构工作人员安排上分两处:一处设在市政府主楼办公,参加政府有关会议,阅读政府有关文件,协助新闻发言人做好新闻发布的策划和口径把握工作;一处设在市委外宣办,负责新闻发布会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

 

 

桦甸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市监察局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

(四)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政府信息的;

(五)故意泄露或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六)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提供政府公开信息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八)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九)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

第六条  信息公开责任人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给信息获取人或第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七条  本制度由桦甸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桦甸市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则

 

为规范我市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部门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设在政务公开办,各部门工作机构设在办公室。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的范围。根据《条例》第二章第九、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确定本行政机关所属公开范围,并将范围内的公开内容编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的方式。我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基本方式是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同时,采取信息公开查阅点公开和部门查阅公开等形式。

各行政机关要把本行政机关网址和信息查阅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地址、查阅时间、联系方式等编入《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三)公开的程序。(具体程序参见附件1)

四)公开时限。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一)申请公开的范围。除本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程序(参见附件2)

1.提出申请。

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填写《桦甸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3)。该表复制有效,可在受理机关领取,也可以在指定网站上下载。

2.递交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行政机关当面填写并递交《申请表》,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网站申请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要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要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要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个人递交申请时,要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递交申请时,要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各行政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初审。各行政机关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递交的《申请表》后,将核对申请人的身份,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及时登记并出具《桦甸市XXX局(单位)中止受理信息申请告知单》(见附件4),要求申请人补充或更正。

以下情况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及时登记并出具《桦甸市XXX局(单位)中止受理信息申请程序告知单》:申请获取的信息如属于本行政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4.受理。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有效身份证明属实,同时不在中止受理申请程序范围内的,即时登记并出具《桦甸市XXX局(单位)信息申请受理单》(见附件5)。各行政机关要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各行政机关可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

5.详审。对受理的申请要详细审查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是否国家规定需要批准,是否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

6.收费。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发生的费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物价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7.答复。对于单项申请,各行政机关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桦甸市XXX局(单位)信息申请答复单》(见附件6),属于公开范围的,答复所申请的公开内容;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若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提供信息的,可以将答复或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四、监督和保障

(一)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督机关或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举报。对举报调查核实的,要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2.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3.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4.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5.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6.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

(二)实行考核评议

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和社会评议制度。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自查、自评工作。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要切实做好督促检查考核工作,积极开展社会评议,并通报考核、评议结果,奖优罚劣。

附件: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流程

      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流程

     3.桦甸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4.桦甸市XXX局(单位)中止受理信息申请程序告知单

     5.桦甸市XXX局(单位)信息申请受理单

     6.桦甸市XXX局(单位)信息申请答复单

 

 

 

 

 

 

 

 

 

 

 

 

 

附件1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流程

 

 

附件2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流程

 

 

 

 

附件3

桦甸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公民

姓名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法人/其它组织

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信息

 

法人代表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电子 邮箱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时间

 

 

所需信息情况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选   填   部   分

所需信息的索取号

 

所需信息的用途

 

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申请。请提供相关证明

 不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多选)

 纸面

 电子邮件

 光盘

 磁盘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多选)

 邮寄

 

 电子邮件

 传真

 自行领取

 

 若本机关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附件4

桦甸市政府信息公开

中止受理信息申请程序告知单

编号:

 

申请人                  

             日,接到您关于                      

的申请,经初审,该申请属于中止受理信息申请程序范围,情况如下:

中止受理信息申请程序理由

情况告知

要件不完备□

1、申请表填写不完备,需要补正□

2、个人申请缺少身份证复印件□

3、法人或其他组织递交申请缺少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4、身份证件不属实□

属于本行政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

请到桦甸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huadian.gov.cn)、桦甸市政府信息公开网(http://218.62.86.138/zwdtSjgl)网上查阅,还可以在桦甸市档案局四楼管理科现行文件利用中心(桦甸市人民路37号)和本行政机关桦甸市政务大厅三楼政务公开指导科(信息科)进行现场查阅。

不属本行政机关公开范围

掌握该信息的行政机关为:              ,联系电话:              ,地址:                    

该信息不存在

 

承办人: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上级行政机关(电话:0432-66222307)、监督机关(0432-66222918)、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0432-66273392)。

 

 

            日   

 

 

 

附件5

桦甸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单

编号:

申请人                  

             日,接到您关于                      

的申请,经初审,基本符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本行政机关将于             日前给您答复。

承办人: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上级行政机关(电话:0432-66222307)、监督机关(0432-66222918)、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0432-66273392)。

 

 

 

            

 

 

 

 

 

 

 

附件6

桦甸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单

编号:

申请人

 

申请时间

 

申请信

息描述

 

 

 

 

 

开□

经保密审查,您申请的信息属于保密范围。□

按国家规定您申请的信息需要批准,经     部门审定,你申请的信息不予公开。□

您申请的信息涉及第三方,通过和第三方沟通,第三方不同意公开,并且本行政机关认为也不应公开。□

 

您申请的信息可以公开,具体答复为:

一、根据《       》(号)规定,您需要向本行政机关缴纳政府公开信息检索费用        元人民币、复制费用        元人民币、邮寄费用        元人民币,以上费用共计        元人民币,请于             日到本行政机关(地址==)交齐。

二、在收到您的缴费后:

本行政机关将于             日前,通过(邮寄□ 快递□ 电子邮件□ 传真□)方式为您提供申请的信息。

□请于             日前到本行政机关自行领取您申请的信息。

 

 

年   月   日

 

桦甸市政府机关公文类信息

公开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政府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的效率,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机关,是指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公文,是指政府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第三条  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时限,通过适当的途径发布。

政府机关应当结合本机关办公自动化建设,逐步实现发文办理的电子化,提高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的效率。

第四条  政府机关的办公厅(室)是负责本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的机构,管理、协调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  政府机关公文的草拟部门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对照《条例》的要求,在发文单上注明其属性;属于不予公开的,还应当注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管理行为无关的内部信息,包括机关内部人事任免、内部财务管理、内部设备管理、内部规章制度等信息归入机关单位内部公开范围。

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政府机关应按照《条例》确定该类信息的依申请公开属性。

 第六条  办公厅(室)在审核公文时,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同时审核草拟部门确定的属性是否准确,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

办公厅(室)认为草拟部门确定的属性不符合《条例》的要求,可以协商草拟部门重新确定属性;协商不一致的,可以提出审核意见,由公文签发人按有关规定确定。

本机关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七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的重要政府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发布。

第八条  对联合发文,各联合发文机关应当协商确定公文属性。公文签发后,主办机关应当将其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第九条  公文签发后,要分别编入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并将其上报到本级政务公开办。属于主动公开的,要通过政府网站(页)或者其他形式全文发布。

第十条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保密工作部门应当配合办公厅(室)搞好公文类信息的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政府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业务流程、办事指南、统计数据、执法文书以及其他非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没有依照本办法,对公文类信息进行审核的,由监查机关和政务公开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桦甸市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报备制度

为了进一步促进各政府机关准确界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不予公开政府信息范围

(一)涉及国家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难以确定是否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予以公开。

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报备程序

(一)内部审核。对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填报前应当经本机关保密部门审核;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定密级。

(二)填报录入。各政府机关将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内容描述、不予公开理由、产生时间、产生机构,填入桦甸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填报系统软件。

(三)逐级报备。市级政府机关直接向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务公开办)报备;县(市)区、开发区政府机关由各县(市)区、开发区汇总后,向市政务公开办报备。 

(四)审核确认。报备后,市政务公开办组织成员单位和保密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对于不符合不予公开范围的,责令其公开。

三、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报备时间

实行每年两次报备,时间为每年的3月31日和12月31日之前完成报备工作。

四、责任追究

(一)报备内容不全面、不真实,报备时间不及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和《政府信息公开评估考核办法》处理。

(二)造成泄密或不良影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桦甸市政策解读工作制度

 

为切实提高社会公众对政府政策及政府规章的知晓度,加深公众对政府行为的理解,提升政府公信力,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建立我市政策解读机制,具体内容如下:

一、充分认识解读的意义

政策解读的实质是提高社会公众对政府政策及政府规章的知晓度,加深公众对政府行为的理解,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增强政府行为的科学性、合理性。

二、规范解读的要求

一是坚持“谁起草、谁解读”原则,重要政策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解读,不得越级或超范围解读。

二是部门在报送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重要政策文件时,要同时报送文件起草说明和解读方案。

三是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人大常委会讨论审议的规范性文件,之前需将起草说明和解读方案报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督查室等相关部门审查后,再提请讨论审议。

三、解读方案的格式

解读方案一般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途径、解读时间等。

(一)解读提纲。须以文字方式逐条列出文件及政府规章中涉及的政策方针,并标注出处,在呈送领导审签时,一并报送起草说明。

(二)解读形式。一般包括起草人员解读、专家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解读等。

(三)解读时间。解读方案经审定,立即起草解读材料,解读材料必须在文件公开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发布。

(四)解读途径。解读方案一经审定,政府规章性文件解读方案需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在文件公开3个工作日内,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等载体向社会公众发布,并根据政策文件实施情况和公众关心热点,拓深解读内涵。

四、职责分工

(一)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牵头负责政策解读工作,协调、督促各部门及时报送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

(二)市政府信息中心负责政策性文件及解读文件的统计、发布和答复工作。

(三)各部门文件起草职能科室是政策解读的主体,要精心编制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积极进行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

五、工作要求

(一)健全工作机制。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要牵头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协调督促各部门及时报送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政策解读的重要意义,以市政府门户网站为政策解读的第一平台,加强与市政府信息中心的联系,及时维护更新解读内容。

(二)合理规范解读。解读材料应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解读方案进行撰写或录制,要求做到引用政策法规准确,论证出台政策文件及政府规章合理科学,保证有据可依,语言平实易懂。

(三)创新解读形式。要统筹运用新闻发言人、门户网站、政务微博等进行政策解读,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新闻网站、商业网站等媒体的作用,扩大信息发布的范围和影响力,拓展社会公众喜闻乐见的解读形式。

(四)完善队伍建设。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组建政策解读专家队伍,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提升工作人员解疑释惑的能力,确保解读材料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让社会公众“听得懂”、“信得过”。

 

 

桦甸市社会舆情收集、分析、研判、处置和

回应机制实施办法(暂行)

 

为及时全面准确掌握社会舆情,科学分析研判,有效应对处置,不断提高舆论引导水平,根据国家、省和吉林市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制度 

(一)舆情信息收集。

一是涉及媒体宣传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组织专门力量,建立上下贯通、全面覆盖的社会舆情监控网络,对社会舆情实施全天候监控。

二是通过市委、市政府、信访部门、信息管理部门、网络宣传部门、基层信息员以及新闻媒体、群众来信来访、领导联系基层等渠道统一收集社会舆情。

三是对重点区域、重点对象、重点时段的社会舆情,由舆情所在地的分管信息公开及负责信访的具体工作人员收集上报。

四是对重大政策出台后的社会舆情,由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负责收集。

五是对突发事件的社会舆情,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及事发地具体工作人员负责收集。

(二)舆情信息报送

一是严格执行舆情信息报送制度。收集到的社会舆情应及时报送市委、市政府负责舆情处置的工作部门。涉及重大突发事件、热点敏感事件,迅速报送相关部门处置,信息的内容要全面,了解和掌握预警信息,为市领导做决策提供服务。

二是按照级别要求的时限及时报送信息。特别重大突发事件,要在半小时内报送;发生重大突发事件,要在1小时内报送;发生较大突发事件,要在2小时内报送;发生一般突发事件,要在3小时内报送。

(三)舆情信息研判。根据舆情发生时间及地点,不定期组织具体舆情工作人员召开会议,听取舆情汇报,研究分析社会舆情发展态势,科学研判重大决策、重大活动、特殊群体的社会反响。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召集会议,提出应对处置意见。 

(四)舆情信息处置。对突发事件、热点敏感问题等重大社会舆情,负责舆情处置的责任部门要立即分析研判舆情形势,制订处置及舆论引导方案,提出正面宣传引导意见。必要时,启动重大舆情应急预案,开展有针对性的舆论引导,力求迅速有效地掌控和引导舆论,为突发事件和热点敏感事件的平稳处置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五)舆情信息评估。各种突发事件、热点敏感事件等重大舆情应对处置结束后,负责舆情处置的责任部门要根据舆情应对处置情况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具体负责人要高度重视社会舆情信息监管工作,充分认识建立社会舆情分析研判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掌握社会舆论引导工作的主动权。

(二)注重时效,提高质量。要注重提高社会舆情分析研判的效率和质量,紧扣市委、市政府高度关注、急需了解和解决的情况和问题,反映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和敏感点,多提供有价值、有分析、有建议的社会舆情信息,不断提高社会舆情信息服务效益。对一些重要的社会舆情信息,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密切监控,及时掌握,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 

(三)严格执行,严肃纪律。要严格按照要求,切实做好重大、紧急社会舆情信息报送工作。凡发现重大突发性事件、重要社会动态、紧急灾情以及其他重要紧急舆情信息,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如实上报,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压报。

(四)健全机制,规范流程。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5、《桦甸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办法》;

6、《桦甸市政府信息清理工作办法》;

7、《桦甸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

8、《桦甸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9、《新闻发言人制度》;

10、《桦甸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11、《桦甸市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则》;

12、《桦甸市政府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

13、《桦甸市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报备制度》。

14《桦甸市政策解读工作制度》

15、《桦甸市社会舆情收集、分析、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实施办法(暂行)》  

 

桦甸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吉林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各部门、各单位需按照《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本部门、本单位涉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门进行考核,并形成考核材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形式实用有效,方便公众;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推进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机构人员、制度建设、保障措施等。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包括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编制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更新和发布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情况;保密审查制度执行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发布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包括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档案馆、图书馆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情况。包括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情况。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实行量化考核,依据年度工作重点确定评分标准和细则,在各项考核中所占分值权重不得低于4%。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日常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与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日常检查采取随机方式,定期考核与每年政务公开考核结合起来进行。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组。

(二)被考核部门根据考核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自查材料内容参照《考核办法》第六条相关内容。

(三)考核组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检查、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部门进行全面考核。

(四)考核组综合日常检查与定期考核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纳入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评估体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作为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评估的重要指标。

第十一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监察机关实行行政问责。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桦甸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全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因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级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应坚持公正、公平、便民、分级受理和严格依法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人可当面向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采用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等形式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申请提供与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

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将电子版《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发送至受理机构;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或提出申请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通过发放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行政机关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采用网上认定身份等新技术,方便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交与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查询申请。

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15个工作日内未作答复的,视作同意公开。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方式和获取途径。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主动公开的,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及时登记,出具登记回执,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同时提供具体内容;不能同时提供的,要确定并告知申请人提供的期限;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属于国家秘密或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原因不能予以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告知其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不予提供。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不重复答复。

第十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行政机关应自申请人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延长答复期限,但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计算,障碍消除后期限继续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机关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将本单位受理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依申请工作流程和服务承诺编入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行政机关不得通过与本行政机关有隶属或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或个人,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确定受理机构,制定本单位依申请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并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实施细则要明确本单位内部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做到职责明确、措施得当、运行规范。

行政机关应按照本办法规范受理格式文本、受理程序,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报告本单位依申请公开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本单位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的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定期组织监督检查。行政机关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公开政府信息,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七条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信息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予以调查处理。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热、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依申请公开相关信息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桦甸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492号),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依据《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即是否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是否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是否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进行的审查,同时包括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进行的审查。

二、审查依据

各行政机关和保密工作部门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有关机关联合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对有关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进行保密审查。

三、基本原则及要求

(一)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发布、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符合本行政机关实际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三)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行政机关首长领导下的职能机构具体负责制。

(四)行政机关对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以保密为由拒绝公开。

四、职责分工

(一)行政机关

1、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本行政机关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确定专门人员作为保密审查责任人。

2、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3、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4、对下级行政机关报请审定的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同级保密工作部门依法提出审查意见。

5、对本行政机关拟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征求有关权利人的意见。

6、检查、督促、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开展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7、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8、行政机关保密工作机构:负责指导、协助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复审。

(二)保密工作部门

1、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2、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提出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依法予以确定。

3、对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提出审查意见。

4、.负责协助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做好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的督促检查。

5、会同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进行检查,一经发现,应立即责成有关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五、工作程序

(一)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本行政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二)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在保密审查中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应当先征求本行政机关保密工作机构的意见。

行政机关保密工作机构亦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报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三)行政机关申请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和内容;

2、不能确定的原因。

(四)对行政机关提交的确定申请,上级行政机关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及时告知申请机关,但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五)经保密审查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涉及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得公开,但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征得权利人同意,或者经行政机关研究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七)行政机关的文件、资料在形成过程中,应同时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其密级和保密期限,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出密级标识;同时还应确定是否属于可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做出相应标识。

行政机关应对本行政机关已定密的政府信息定期进行梳理,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符合解密条件的,应当及时按规定程序进行解密,同时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六、行政复议中涉及政府信息的确定

(一)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对有关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进行确定。

(二)行政复议机构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对有关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进行确定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有关政府信息的名称和内容。

2、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应该公开的理由。

3、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认为属于不得公开的理由。

七、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规定,在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后,造成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八、附则

(一)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适用本办法。

(二)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桦甸市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程序,确保政府公开信息及时、完整地送交到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在档案局),提高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共服务能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吉林市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则》、《吉林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在档案馆和图书馆设置的查阅场所。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是指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单位按照《条例》的要求,及时、完整地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送交内容包括政府公开信息全文,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的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政府信息;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应遵循各负其责、及时有效、系统规范的原则。各部门、各单位对外发布信息的同时,必须将该信息登录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桦甸市政府信息公开网)。

    第六条 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将送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纳入本机关的日常工作,明确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办理,向同级档案馆和政务公开办公室送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事宜,严格办理政府公开信息的交接手续。

    第七条 《指南》、《目录》、《年报》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各级送交单位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纸质文件及电子文本,或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信封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字样。

    送交的纸质文本应为原件(一式两份),电子文本应符合有关文件格式。送交的目录索引应符合我市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说明。

    属于主动公开的联合发文的政府信息,由该文件的主办单位负责送交。

    第八条 各级送交单位对送交的政府公开信息做出修改或者废止时,应及时将修改后的全文和目录或者废止信息的目录送交同级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电子文档在吉林市政务公开网站管理系统同时修改。

    第九条 严格办理政府公开信息的交接手续,对纸质送交的,信息查阅场所单位应填写交接手续,交接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条 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应定期向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告政府公开信息的送交情况和查阅利用情况。

第十一条 政府公开信息的送交工作和提供查阅服务工作,纳入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内容。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定期对送交单位的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和查阅场所提供查阅服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通报。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送交政府公开信息的,或者不及时送交已变更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桦甸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行政机关准确一致地发布政府信息,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吉林省信息发布协调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机关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三条  多个行政机关联合起草生成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发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对外贸易公共信息、重要地理数据、统计信息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和长春市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按要求报批。

第五条  行政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职责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当及时通过适当方式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

第六条  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的,应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协调申请,报请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协调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包括协调事项、自行协调情况、主要争议和理由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行政机关以及该领域专家共同研究协商,最终确定该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发布,并以书面形式向相关行政机关给予确认回复。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前,应协调而未协调、直接发布信息的,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可提出异议,由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就信息发布、补救措施等问题进行协调;已造成各机关发布信息不一致并导致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发布机关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桦甸市政府信息清理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全市政府信息清理工作,根据《吉林省政府信息清理工作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清理政府信息工作。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的清理工作。

被撤销、合并或机构职能发生变化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合并、职能转移前形成的政府信息,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负责清理。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全面清理自成立以来形成的政府信息。凡未移交档案馆的政府信息,包括保存在本机关档案部门的政府信息,均属于清理范围。

按照由近及远的原则,重点对2003年1月1日以来本单位制作和保存的政府信息,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进行清理;清理完毕的,要进一步清理2003年以前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是否应公开,要进行认真审查。对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标注公开类别;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依法做好答复预案,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六条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清理时确定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清理时确定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要标注“主动公开”字样。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政府信息纳入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除条十条、第十一条外,还应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纳入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第八条  属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政府信息,清理时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要标注“依申请公开”字样。

第九条  清理工作中,要将已经无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政府信息注明“无效”,以确保政府信息利用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将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系统,及时录入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中。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清理其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清理其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公共服务信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桦甸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

信息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根据《吉林省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或散布的与行政机关行政职责相关,并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义务。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遵循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主责澄清的原则。

行政机关负责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并对涉及本机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信息搜集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行政机关应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开放的信息报告平台,及时接受公众对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情况反映。

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信息媒介的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对所辖信息渠道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制定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预案。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及时按预案要求,通过适当方式和渠道,及时、准确地发布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涉及突发公共事件等国家、省和长春市有明确规定和要求的信息发布,按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七条  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按程序进行审核、批准。

(一)以市政府名义澄清的,须经市政府批准;

(二)以市政府工作部门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对未及时发现、澄清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办法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桦甸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政务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的主体

  社会评议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本级具体实施。

  第三条 社会评议的对象

  社会评议的对象为各级行政机关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社会评议的方式

  社会评议采取公众评议、特邀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一年确保一次。公众评议可以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进行网上评议,也可委托媒体或组织进行问卷调查;特邀评议可以组织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有关专家采取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开展评议。

  第五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评议内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及时;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五)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设施、措施是否便捷有效;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的提供政府信息;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收费。

第六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程序

  (一)下发社会评议通知或在政府网站、相关查询平台刊登社会评议告示;

  (二)编制社会评议测评表格;

  (三)确定参加社会评议人员;

  (四)组织参评人员查阅资料,听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汇报;

  (五)发放、填写、回收社会评议测评表;

  (六)汇总(含网上测评)社会评议情况,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公开;

  (七)根据社会评议结果,做出恰当处理。

  第七条 社会评议结果及运用

  评议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档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被评议部门年度绩效考评。评议结果向全市公开发布并作为被评议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桦甸市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一条 新闻发言人的任职条件。新闻发言人是党和政府形象的代表,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政策水平,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了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作情况和动态(包括能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熟悉业务,具有一定的文字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应变能力。为保证新闻发布的权威性,市政府设专职发言人,由市政府一位副市长担任;市政府各部门新闻发言人由部门主管领导担任。

第二条 新闻发言人的工作职责。定期研究新闻发布工作,准备新闻发布会材料,制订与汇总新闻口径,接受日常记者采访,制订突发事件报道应急方案,根据授权发布新闻,及时评估新闻发布效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发布工作。

第三条 新闻发言人的工作条件和管理方式。各部门要为被确定的新闻发言人配备1名联络员,协助处理日常工作,完成新闻发言人委托的各项事务性工作。被确定的新闻发言人和联络员应报市政府新闻发布机构备案,同时应与市政府新闻发布机构和媒体保持经常联系。市政府新闻发布机构工作人员安排上分两处:一处设在市政府主楼办公,参加政府有关会议,阅读政府有关文件,协助新闻发言人做好新闻发布的策划和口径把握工作;一处设在市委外宣办,负责新闻发布会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

 

桦甸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市监察局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

(四)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政府信息的;

(五)故意泄露或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六)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提供政府公开信息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八)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九)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

第六条  信息公开责任人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给信息获取人或第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七条  本制度由桦甸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桦甸市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则

 

为规范我市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部门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设在政务公开办,各部门工作机构设在办公室。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的范围。根据《条例》第二章第九、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确定本行政机关所属公开范围,并将范围内的公开内容编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的方式。我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基本方式是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同时,采取信息公开查阅点公开和部门查阅公开等形式。

各行政机关要把本行政机关网址和信息查阅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地址、查阅时间、联系方式等编入《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三)公开的程序。(具体程序参见附件1)

四)公开时限。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一)申请公开的范围。除本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程序(参见附件2)

1.提出申请。

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填写《桦甸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3)。该表复制有效,可在受理机关领取,也可以在指定网站上下载。

2.递交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行政机关当面填写并递交《申请表》,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网站申请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要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要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要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个人递交申请时,要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递交申请时,要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各行政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初审。各行政机关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递交的《申请表》后,将核对申请人的身份,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及时登记并出具《桦甸市XXX局(单位)中止受理信息申请告知单》(见附件4),要求申请人补充或更正。

以下情况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及时登记并出具《桦甸市XXX局(单位)中止受理信息申请程序告知单》:申请获取的信息如属于本行政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4.受理。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有效身份证明属实,同时不在中止受理申请程序范围内的,即时登记并出具《桦甸市XXX局(单位)信息申请受理单》(见附件5)。各行政机关要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各行政机关可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

5.详审。对受理的申请要详细审查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是否国家规定需要批准,是否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

6.收费。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发生的费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物价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7.答复。对于单项申请,各行政机关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桦甸市XXX局(单位)信息申请答复单》(见附件6),属于公开范围的,答复所申请的公开内容;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若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提供信息的,可以将答复或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四、监督和保障

(一)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督机关或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举报。对举报调查核实的,要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2.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3.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4.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5.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6.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

(二)实行考核评议

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和社会评议制度。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自查、自评工作。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要切实做好督促检查考核工作,积极开展社会评议,并通报考核、评议结果,奖优罚劣。

附件: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流程

      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流程

     3.桦甸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4.桦甸市XXX局(单位)中止受理信息申请程序告知单

     5.桦甸市XXX局(单位)信息申请受理单

     6.桦甸市XXX局(单位)信息申请答复单

  

 

附件1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流程

 

 

附件2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流程

 

 

 

 

附件3

桦甸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公民

姓名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法人/其它组织

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信息

 

法人代表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电子 邮箱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时间

 

 

所需信息情况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选   填   部   分

所需信息的索取号

 

所需信息的用途

 

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申请。请提供相关证明

 不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多选)

 纸面

 电子邮件

 光盘

 磁盘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多选)

 邮寄

 

 电子邮件

 传真

 自行领取

 

 若本机关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附件4

桦甸市政府信息公开

中止受理信息申请程序告知单

编号:

 

申请人                  

             日,接到您关于                      

的申请,经初审,该申请属于中止受理信息申请程序范围,情况如下:

中止受理信息申请程序理由

情况告知

要件不完备□

1、申请表填写不完备,需要补正□

2、个人申请缺少身份证复印件□

3、法人或其他组织递交申请缺少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4、身份证件不属实□

属于本行政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

请到桦甸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huadian.gov.cn)、桦甸市政府信息公开网(http://218.62.86.138/zwdtSjgl)网上查阅,还可以在桦甸市档案局四楼管理科现行文件利用中心(桦甸市人民路37号)和本行政机关桦甸市政务大厅三楼政务公开指导科(信息科)进行现场查阅。

不属本行政机关公开范围

掌握该信息的行政机关为:              ,联系电话:              ,地址:                    

该信息不存在

 

承办人: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上级行政机关(电话:0432-66222307)、监督机关(0432-66222918)、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0432-66273392)。

 

 

            日   

 

 

 

附件5

桦甸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单

编号:

申请人                  

             日,接到您关于                      

的申请,经初审,基本符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本行政机关将于             日前给您答复。

承办人: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上级行政机关(电话:0432-66222307)、监督机关(0432-66222918)、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0432-66273392)。

 

 

 

            

 

 

 

 

 

 

 

附件6

桦甸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单

编号

申请人

 

申请时间

 

申请信

息描述

 

 

 

 

 

开□

经保密审查,您申请的信息属于保密范围。□

按国家规定您申请的信息需要批准,经     部门审定,你申请的信息不予公开。□

您申请的信息涉及第三方,通过和第三方沟通,第三方不同意公开,并且本行政机关认为也不应公开。□

 

您申请的信息可以公开,具体答复为:

一、根据《       》(号)规定,您需要向本行政机关缴纳政府公开信息检索费用        元人民币、复制费用        元人民币、邮寄费用        元人民币,以上费用共计        元人民币,请于             日到本行政机关(地址==)交齐。

二、在收到您的缴费后:

本行政机关将于             日前,通过(邮寄□ 快递□ 电子邮件□ 传真□)方式为您提供申请的信息。

□请于             日前到本行政机关自行领取您申请的信息。

 

 

年   月   日

 

桦甸市政府机关公文类信息

公开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政府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的效率,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机关,是指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公文,是指政府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第三条  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时限,通过适当的途径发布。

政府机关应当结合本机关办公自动化建设,逐步实现发文办理的电子化,提高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的效率。

第四条  政府机关的办公厅(室)是负责本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的机构,管理、协调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  政府机关公文的草拟部门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对照《条例》的要求,在发文单上注明其属性;属于不予公开的,还应当注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管理行为无关的内部信息,包括机关内部人事任免、内部财务管理、内部设备管理、内部规章制度等信息归入机关单位内部公开范围。

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政府机关应按照《条例》确定该类信息的依申请公开属性。

 第六条  办公厅(室)在审核公文时,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同时审核草拟部门确定的属性是否准确,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

办公厅(室)认为草拟部门确定的属性不符合《条例》的要求,可以协商草拟部门重新确定属性;协商不一致的,可以提出审核意见,由公文签发人按有关规定确定。

本机关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七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的重要政府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发布。

第八条  对联合发文,各联合发文机关应当协商确定公文属性。公文签发后,主办机关应当将其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第九条  公文签发后,要分别编入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并将其上报到本级政务公开办。属于主动公开的,要通过政府网站(页)或者其他形式全文发布。

第十条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保密工作部门应当配合办公厅(室)搞好公文类信息的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政府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业务流程、办事指南、统计数据、执法文书以及其他非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没有依照本办法,对公文类信息进行审核的,由监查机关和政务公开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桦甸市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报备制度

为了进一步促进各政府机关准确界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不予公开政府信息范围

(一)涉及国家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难以确定是否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予以公开。

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报备程序

(一)内部审核。对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填报前应当经本机关保密部门审核;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定密级。

(二)填报录入。各政府机关将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内容描述、不予公开理由、产生时间、产生机构,填入桦甸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填报系统软件。

(三)逐级报备。市级政府机关直接向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务公开办)报备;县(市)区、开发区政府机关由各县(市)区、开发区汇总后,向市政务公开办报备。 

(四)审核确认。报备后,市政务公开办组织成员单位和保密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对于不符合不予公开范围的,责令其公开。

三、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报备时间

实行每年两次报备,时间为每年的3月31日和12月31日之前完成报备工作。

四、责任追究

(一)报备内容不全面、不真实,报备时间不及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和《政府信息公开评估考核办法》处理。

(二)造成泄密或不良影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桦甸市政策解读工作制度

 

为切实提高社会公众对政府政策及政府规章的知晓度,加深公众对政府行为的理解,提升政府公信力,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建立我市政策解读机制,具体内容如下:

一、充分认识解读的意义

政策解读的实质是提高社会公众对政府政策及政府规章的知晓度,加深公众对政府行为的理解,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增强政府行为的科学性、合理性。

二、规范解读的要求

一是坚持“谁起草、谁解读”原则,重要政策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解读,不得越级或超范围解读。

二是部门在报送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重要政策文件时,要同时报送文件起草说明和解读方案。

三是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人大常委会讨论审议的规范性文件,之前需将起草说明和解读方案报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督查室等相关部门审查后,再提请讨论审议。

三、解读方案的格式

解读方案一般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途径、解读时间等。

(一)解读提纲。须以文字方式逐条列出文件及政府规章中涉及的政策方针,并标注出处,在呈送领导审签时,一并报送起草说明。

(二)解读形式。一般包括起草人员解读、专家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解读等。

(三)解读时间。解读方案经审定,立即起草解读材料,解读材料必须在文件公开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发布。

(四)解读途径。解读方案一经审定,政府规章性文件解读方案需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在文件公开3个工作日内,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等载体向社会公众发布,并根据政策文件实施情况和公众关心热点,拓深解读内涵。

四、职责分工

(一)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牵头负责政策解读工作,协调、督促各部门及时报送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

(二)市政府信息中心负责政策性文件及解读文件的统计、发布和答复工作。

(三)各部门文件起草职能科室是政策解读的主体,要精心编制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积极进行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

五、工作要求

(一)健全工作机制。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要牵头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协调督促各部门及时报送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政策解读的重要意义,以市政府门户网站为政策解读的第一平台,加强与市政府信息中心的联系,及时维护更新解读内容。

(二)合理规范解读。解读材料应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解读方案进行撰写或录制,要求做到引用政策法规准确,论证出台政策文件及政府规章合理科学,保证有据可依,语言平实易懂。

(三)创新解读形式。要统筹运用新闻发言人、门户网站、政务微博等进行政策解读,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新闻网站、商业网站等媒体的作用,扩大信息发布的范围和影响力,拓展社会公众喜闻乐见的解读形式。

四)完善队伍建设。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组建政策解读专家队伍,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提升工作人员解疑释惑的能力,确保解读材料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让社会公众“听得懂”、“信得过” 

 

桦甸市社会舆情收集、分析、研判、处置和

回应机制实施办法(暂行)

 

为及时全面准确掌握社会舆情,科学分析研判,有效应对处置,不断提高舆论引导水平,根据国家、省和吉林市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制度 

(一)舆情信息收集

一是涉及媒体宣传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组织专门力量,建立上下贯通、全面覆盖的社会舆情监控网络,对社会舆情实施全天候监控。

二是通过市委、市政府、信访部门、信息管理部门、网络宣传部门、基层信息员以及新闻媒体、群众来信来访、领导联系基层等渠道统一收集社会舆情。

三是对重点区域、重点对象、重点时段的社会舆情,由舆情所在地的分管信息公开及负责信访的具体工作人员收集上报。

四是对重大政策出台后的社会舆情,由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负责收集。

五是对突发事件的社会舆情,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及事发地具体工作人员负责收集。

(二)舆情信息报送。

一是严格执行舆情信息报送制度。收集到的社会舆情应及时报送市委、市政府负责舆情处置的工作部门。涉及重大突发事件、热点敏感事件,迅速报送相关部门处置,信息的内容要全面,了解和掌握预警信息,为市领导做决策提供服务。

二是按照级别要求的时限及时报送信息。特别重大突发事件,要在半小时内报送;发生重大突发事件,要在1小时内报送;发生较大突发事件,要在2小时内报送;发生一般突发事件,要在3小时内报送。

(三)舆情信息研判。根据舆情发生时间及地点,不定期组织具体舆情工作人员召开会议,听取舆情汇报,研究分析社会舆情发展态势,科学研判重大决策、重大活动、特殊群体的社会反响。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召集会议,提出应对处置意见。 

四)舆情信息处置。对突发事件、热点敏感问题等重大社会舆情,负责舆情处置的责任部门要立即分析研判舆情形势,制订处置及舆论引导方案,提出正面宣传引导意见。必要时,启动重大舆情应急预案,开展有针对性的舆论引导,力求迅速有效地掌控和引导舆论,为突发事件和热点敏感事件的平稳处置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五)舆情信息评估。各种突发事件、热点敏感事件等重大舆情应对处置结束后,负责舆情处置的责任部门要根据舆情应对处置情况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具体负责人要高度重视社会舆情信息监管工作,充分认识建立社会舆情分析研判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掌握社会舆论引导工作的主动权。

(二)注重时效,提高质量。要注重提高社会舆情分析研判的效率和质量,紧扣市委、市政府高度关注、急需了解和解决的情况和问题,反映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和敏感点,多提供有价值、有分析、有建议的社会舆情信息,不断提高社会舆情信息服务效益。对一些重要的社会舆情信息,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密切监控,及时掌握,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 

(三)严格执行,严肃纪律。要严格按照要求,切实做好重大、紧急社会舆情信息报送工作。凡发现重大突发性事件、重要社会动态、紧急灾情以及其他重要紧急舆情信息,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如实上报,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压报。

(四)健全机制,规范流程。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