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政务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的主体
社会评议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本级具体实施。
第三条 社会评议的对象
社会评议的对象为各级行政机关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社会评议的方式
社会评议采取公众评议、特邀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一年确保一次。公众评议可以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进行网上评议,也可委托媒体或组织进行问卷调查;特邀评议可以组织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有关专家采取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开展评议。
第五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评议内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及时;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五)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设施、措施是否便捷有效;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的提供政府信息;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收费。
第六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程序
(一)下发社会评议通知或在政府网站、相关查询平台刊登社会评议告示;
(二)编制社会评议测评表格;
(三)确定参加社会评议人员;
(四)组织参评人员查阅资料,听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汇报;
(五)发放、填写、回收社会评议测评表;
(六)汇总(含网上测评)社会评议情况,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公开;
(七)根据社会评议结果,做出恰当处理。
第七条 社会评议结果及运用
评议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档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被评议部门年度绩效考评。评议结果向全市公开发布并作为被评议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