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桦政发〔2009〕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省、吉林市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一、基本原则
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及市委各项工作部署,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以发展为第一要务,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履行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建设行为规范、务实高效、公正执法的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市政府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吉林市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受市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省、吉林市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市政府及工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按照上级政府的统一部署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全力推进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切实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的各项工作部署,提高行政效能。
二、市政府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市政府履行以下职权:
(一)认真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的决议与决定,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的不适当的决定;
(四)执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资源管理、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五)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六)保护全民所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和各项事业;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市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组成人员职责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办主任和局长。
(一)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二)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紧急突发事件,召开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处理。
(三)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四)市长助理协助市长或副市长分管有关方面工作。
(五)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机关的日常工作。
(六)办主任和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办主任和局长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市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
审计局在市政府和上级审计部门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四、市政府工作程序
(一)市长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常务副市长负责处理市政府常务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助理、秘书长协助市长、副市长工作。市政府序列内各办主任、局长作为市政府组成人员,对市长负责。
(二)副市长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独立负责地解决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的事项,应积极主动地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请示市长协调处理。
(三)市政府各部门应独立解决职权范围内的问题。涉及部门之间的问题,要积极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请示市政府有关领导协调处理。
五、市政府会议制度
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一)市政府全体会议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1、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的重要决定;
2、总结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3、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4、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组成人员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开会。列席人员由市长确定。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
市政府常务会议是研究处理市政府工作中重大事项的会议。
1、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
讨论决定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规划、计划、方案、政策等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讨论贯彻上级政府重要会议精神;讨论需要向省、吉林市政府请示、报告或者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和向市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报告和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讨论决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部门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人事任免、评优、表彰、处分等事项;讨论市长提请会议研究的其他重大问题。
2、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主持人、列席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副秘书长、副主任、监察局局长、法制办公室主任、市人武部政委列席会议。根据会议的内容需要安排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及市政府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市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方可开会。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3、会议的准备及议题确定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常务会议准备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问题,事前必须做好充分准备。涉及政策法规的,必须弄清法律、政策依据,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和政府法律顾问审核并提出明确意见;议题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问题,应由主办部门牵头,经各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并形成一致意见。如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副市长会前向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汇报协商情况及部门分歧意见,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决定是否上会讨论。涉及全局工作的重大问题,主要责任部门应采取调研、讨论、咨询、征求意见、公示等方式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然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起草,报市政府分管领导,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提交,由市长确定是否上会研究。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的搜集整理、会议服务、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的起草及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督办检查工作。
4、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议事程序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会议议程由主持人确定。会议议题讨论过程中由议题提请部门主要领导简要汇报说明议题内容,并明确提出部门意见。市政府分管领导、其他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要提出具体意见、观点。最后由市长或市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根据讨论的意见做总结发言,做为市政府决定意见。
会议允许提出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意见。但形成决定意见后,市政府组成人员及各相关部门、单位必须按照执行。
市政府常务会议纪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整理存档。
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
(三)市长办公会议
市长办公会议主要讨论研究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及时处理的事项。
1、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
统筹安排一个时期内全局工作,部署阶段性工作任务;沟通有关重要情况;传达贯彻上级有关会议精神;研究出台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政府可控资源的出售和调配;重大工作决策实施;政府出资超过规定限额的建设项目(市政府出资建设的100万元以上项目);重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投资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听取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有关工作的请示、汇报等。
2、市长办公会议的召集、主持、组成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及会议的议题和议程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市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
3、市长办公会议的准备、服务
市长办公会议议题由相关部门负责准备,提交会议讨论事项必须形成明确意见,提供充分的决策依据。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搜集、会议服务、会议记录工作。负责市长办公会议有关确定事项落实情况的督办检查工作。
(四)市政府专题会议
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市政府工作中属于实施、推进性质的具体问题。
1、市政府专题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政府工作中属于市长、副市长分管职责范围内需要统筹协调的具体事项;研究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研究处理上级政府或市委、市政府决定事项的具体贯彻落实意见等。
2、市政府专题会议的召集、主持、组成
市政府专题会议可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主持召开,会议议题、参加会议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3、会议议题由部门提出。拟提交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事项,如涉及其他市政府领导分管工作,应会前沟通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如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由市长决定。
4、市政府专题会议确定意见,各责任部门必须认真执行。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并存档备查。如需要可形成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印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六、公文管理制度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各类公文的处理、承办工作,负责协助市政府领导审核或者组织起草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
(一)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统一受理,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过的公文,统一交市政府办公室转办、处理。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二)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工作分工呈市政府相关领导同志审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一般性文件不横传。
(三)以市政府名义发文或以市政府名义向吉林市政府报告工作,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涉及税费、项目审批、土地审批、国有资产处置、配套资金承诺等公文,由市长签发。
(四)市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把关,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行文执行。
(五)市政府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请示,由市长签署。
(六)属传达市政府决定事项和需要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由分管的市政府领导同志审阅后,常务副市长签发;属市政府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发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九)市政府各部门不得越级行文、多头报文、重复发文,不得随意扩大文件的分发范围。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部门处理。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核事项外,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向下级政府正式行文。属于业务性较强或行业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需要市政府同意的事项,按规定程序报经市政府领导审定后,可加“经市政府同意”字样自行发文。加“经市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发文的文件文稿,按市政府文件审核及送签程序办理。
(十)市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签批公文应使用黑或蓝黑墨水,不使用纯蓝墨水、铅笔或圆珠笔。
七、人事编制管理制度
为强化和规范人事编制管理,推进阳光人事,对全市人事编制管理做如下规定:
(一)机构编制管理
1、凡设立行政和事业机构,均按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不得越权擅自设立机构。
2、凡是增编、减编和调整编制,由人事编制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主管人事编制的领导审核,经编委会研究决定。
3、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实现编制零增长。凡执行编制控制数的单位,在没有达到编制控制数之内人员只出不进,遇有特殊情况时由编委会研究决定。
4、严格控制和限定工勤人员编制及工勤岗位范围,原则上限定在行政机关的司机岗位。机关新聘工勤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新聘用的工勤人员由市政府主管人事编制的领导审核,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工勤人员调整由市政府主管人事编制的领导审批。
(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管理
1、坚持逢进必考的原则。新录用、聘用到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采取面向社会公开选拔、公开招聘的办法进行,特殊情况由市编委会讨论决定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签批。
2、坚持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1)新成立机构,除组织配备乡局级领导干部外,在编制内需要调剂2人(含2人)以上的,应实行公开选拔、公开招聘的办法进行,经考试与考核合格的人选由市政府主管人事编制的领导签批。
(2)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需新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的,原则上应在同类性质的事业编制内人员中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实行竞聘上岗,用人单位对人选考核同意后,报人事、编制部门审核把关,交市政府主管人事编制的领导签批。特殊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市编委会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3、由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调入差额事业单位,由自收自支、差额事业单位调入全额事业单位由市编委会讨论决定,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签批。
4、乡镇的机关公务员及事业单位人员调入市直机关及事业单位的(含桦郊乡、永吉街道市区内的事业单位),域外人员调入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必须经市政府主管人事编制的领导审核,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5、市直单位之间公务员、同类性质事业单位人员调转,乡镇之间公务员、同类性质事业单位人员调转,系统内同类性质事业单位人员调整,由市政府主管人事编制的领导审批(不涉及编制性质的党群部门之间人员调整由市委组织部审批);域外公务员及事业单位人员调入由市长审批。凡涉及调整调转的必须上会或沟通后方可履行手续。
6、对自收自支进差补、差补进全额的原则上不在审批。
(三)科技人员调配管理
严格控制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外流。中级职称人员调出桦甸市由人事局审核,报市政府主管人事编制的领导批准;高级职称的人员调出桦甸市由人事局报市主管人事编制的领导审核,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方可调出。
(四)加强对借调人员的清理和管理
原则上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借调基层单位和其它单位人员,确实因阶段性工作需要,系统内借调的时间不许超过3个月,超过3 个月的,须经人事局审批,不经审批超过借调时限不退回的,停发该借调人员的工资。一律不得雇佣临时工。
(五)建立人事编制核查机制
建立人事编制定期核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核查机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凡是进行人员调整,必须由部门领导班子决定,报人事局、编办审核后履行市领导审批程序。不按《关于人事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调动人员,借调人员,不按人事管理相关规定单位擅自批准离岗的,由人事、监察、审计、财政部门进行查处,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八、学习制度
市政府领导在认真参加市委理论中心学习组学习的基础上,安排好市政府组织的学习。
(一)学习内容
法律、法规;经济理论及政策;政府管理和服务;科学技术和相关新知识;其他需要学习的相关内容。
(二)参加人员
1、市政府班子集体学习:市长、副市长。
2、市政府组成人员集体学习: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市政府组成部门、垂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视学习授课内容,可以扩大到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的主要负责人。
(三)学习方式
市政府学习一般采取集中辅导和分散学习相结合的形式进行。集中学习原则上每季安排一次,每次安排一个专题。分散自学要按市政府制定的学习计划和参考内容学习。
(四)组织筹备
市政府学习活动由市政府秘书长负责组织。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制定学习计划,聘请授课人员,准备学习资料并做好有关会务工作。
(五)学习要求
参加学习人员要勤奋学习,善于思考,做到学以致用,求实创新。
参加学习人员要遵守学习纪律,准时到课,认真做好学习笔记。
九、民主生活会制度
(一)市政府选择适当的时间召开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二)民主生活会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参加和列席民主生活会人员有:市政府党组成员和非党员副市长。根据需要可邀请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列席会议。
(三)召开民主生活会前,针对市政府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拟定民主生活会主题,经市长同意。
(四)民主生活会主题确定后,由市长向班子集体和每个成员提出。
(五)市政府党组成员要围绕民主生活会主题和群众的意见、建议撰写发言提纲,做好发言准备。
(六)民主生活会上,市政府领导要集思广益、畅所欲言、开诚布公、坦诚相见,共同研究和解决各自在工作和生活中存在的问题,达到交流思想、增进团结、共同提高的效果。
(七)民主生活会结束后,市政府党组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民主生活会情况和班子的整改措施,听取意见和建议。
(八)市政府民主生活会的筹备、服务工作由市政府秘书长安排。
十、重大事项管理制度
市政府在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方面(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并坚持以下制度:
(一)重大决策制度
1、决策范围
(1)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规划、市级财政预算、经济调节、重要的经济社会管理事务、重大改革措施及重大政策的制定和调整等;
(2)机构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安全稳定等重要问题;
(3)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4)由市政府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其他事项。
2、决策程序
(1)提出建议。凡须提请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主办部门应进行深入的研究论证,提出工作建议,报市政府。
(2)征求意见。市政府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座谈讨论、法律咨询、评估分析、听证、公示等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完成可行性论证,形成工作方案,提交市政府集体讨论。
(3)集体决策。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市政府组成人员应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形成决策意见。
3、组织实施
(1)由政府分管领导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具体承办。
(2)政府决策实施过程中,责任部门必须按照政府要求认真落实,并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二)重大项目安排制度
1、重大项目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等关系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主要包括城市及乡镇基础设施建设、水利设施建设、移民扶持项目、公路交通建设、国土资源整合、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等方面。
2、决策程序
(1)提出申请。重大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在对项目实施进行社会调查、市场分析、风险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评估等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向市政府提出立项申请。
(2)征求意见。市政府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座谈讨论、法律咨询、听证、公示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后,形成重大项目建设方案,报市政府集体讨论。
(3)集体表决。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对提交的重大项目集体讨论决定。
3、组织实施
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并加强对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等重要环节的监督。
(1)重大项目严格实行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建设施工、偿还债务、资产保值等负责。实行招投标制,严格按照工程规程组织工程招投标,加强招投标中的资格预审、评标、中标的监管,坚决扼制违规操作。实行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度,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2)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领导干部和部门不得私自发包工程,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严格履行招投标程序。
(3)严格履行土地使用审批程序。凡申请项目用地的,由国土部门按要求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后,履行国有土地招拍挂手续。经国土资源局进行现场勘测,审查相关权属证件文件等资料,确认土地权属无争议后,根据勘测定界图,对符合收储条件的土地,报政府批复。
由国土局委托评估机构做地价评估,国土局起草出让方案,经集体会审,提交挂牌请示和挂牌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发布公告,然后公开挂牌出让。
(三)重要干部人事任免制度
1、管理范围
(1)市政府所属序列外部门主要领导和政府部门乡局级副职领导干部任免;
(2)重要人事编制调整、公务员立功等级评定及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
2、主要程序
(1)对市委组织部提出的拟任免人选,涉及政府序列外部门主要领导和政府部门乡局级副职领导干部的,经市政府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由市政府发文任免;涉及政府序列内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须经市政府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任免。
(2)重要人事编制调整需经市编委会研究讨论,市长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
(3)公务员立功奖励、授予荣誉的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公务员有重大违纪行为的,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处分意见,责成监察部门处理。
(四)大额资金使用制度
1、管理范围
(1)由市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项目;
(2)各部门直接组织的用各项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
(3)国有资产处置,以及出售、调配市政府其他可控资源等事项;
(4)各种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大额资金的借贷;
(5)大宗物资、设备的购置和资金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新建或维修项目。
2、管理程序
(1)大额资金使用由财政及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做出风险评估和效益评估,在充分论证基础上,提出资金使用方案。
(2)市政府出资建设的3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经政府集体研究,市长审批。
(3)专项资金的使用,大宗物资、设备购置和较大金额的修缮项目,须经政府集体研究,市长审批,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实施。
(4)处置国有资产价值超过3万元的(含3万元),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履行申报、审批、评估、处置、备案等程序,并召开所涉及部门或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大会,广泛征求意见,经政府集体研究同意后实施。
(5)大额资金使用过程中,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并将情况及时报市政府。
(五)责任追究
在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方面存在以下问题的,进行责任追究。
1、决策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2、未经集体研究,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
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3、执行决策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出现问题,责任人或责任部门没能及时报告市政府,不能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损失的;
4、重大项目建设中,违反政府集体决定,擅自组织立项、
招标、施工、投产的;
5、在重大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人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影响招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利用招标权索贿受贿,投标人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任务的;投标人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者无法定标的;
6、安排使用财政资金或者处置国有资产失误,造成资金
浪费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
7、由于没有对重大项目实施进行充分、科学的可行性研
究,未向市政府提供真实情况,而致使决策失误,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8、在重大工程项目土地使用审批过程中,领导干部及有关部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用地的。
存在上述问题的,将依据《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十一、督查制度
(一)督查工作任务
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
落实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
落实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议定事项;
落实领导同志重要批示;
市政府及所属部门承担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的督查;
经领导同志批准的其他重要事项的落实。
(二)督查工作组织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市政府督查工作。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的要求,负责对全市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催办、反馈。
(三)督查工作要求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真开展督查工作,做到令行禁止,维护政府的权威性。
坚持从实际出发,以事实为依据,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情况,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
督查工作要注重实效,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努力使督查事项落到实处。
(四)督查工作程序
1、督查事项的提出。督查事项由市政府领导提出。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按领导批示要求向有关单位发出督查通知,并明确督办事项和时间要求。
2、督查事项的办理。承办单位在接到工作任务后,要明确经办人员,落实工作责任,认真及时办理。对重大督查事项,领导同志要亲自抓。在办理过程中,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各有关部门之间要加强协商沟通。承办单位遇到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或不能按期完成的,要及时报告,说明情况。
3、督查事项的催办。督查事项下达后,市政府督查室要及时跟踪了解办理情况,采取多种形式适时进行催办,以确保工作效率和质量。
4、督查事项的反馈。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督查要求,按时反馈督查情况,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市政府督查室。督查事项办结后,市政府督查室应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办理结果。
十二、请示报告制度
(一)市政府实行逐级请示报告制度。
(二)市长对市政府工作负总责。
(三)政府工作坚持“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原则不得多头请示,越级报告。
(四)市政府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负责向市长请示报告工作。
(五)市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向市政府分管领导请示、报告工作,涉及重大事项必须向市长请示和报告。各部门负责人需要向市长请示和报告工作必须说明分管领导意见。如特殊情况,确需部门副职请示、报告工作,必须向政府分管领导陈述其部门主要领导意见。
(六)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市长汇报其负责的重要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及市长交办的工作完成情况。
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向政府分管领导反馈办理结果。对未办结事项必须说明原因,并提出部门下步工作意见。
(七)市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向政府分管领导请示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同时请示其他领导,如因事情重大确需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应在政府提出明确意见后,经政府同意,方可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向市政协通报。
(八)市政府实行分级负责制,政府各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政府交办的工作任务。严禁部门向市政府推卸责任或将矛盾上缴。对本级解决不了的问题,不得无故推拖不办,应主动通过正常渠道请示、报告,求得问题解决。
(九)政府各部门应主动承担本部门负责的工作任务,严禁工作中推诿扯皮。因部门工作不负责任,影响工作开展或给人民群众造成损害的,将追究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
十三、请假制度
(一)市长公出、休假,应委托常务副市长临时主持工作。
(二)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公出、休假,应事先报请市长批准,并告知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给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市长、副市长下基层调研、检查工作或离桦公出应告知秘书长。
(三)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到外地从事公务活动,离开桦甸市超过3天的,必须明确代为主持本单位工作的领导;出行前要书面向市政府请假,如实说明出行原因、所办事项和往返时间,报请分管副市长同意后,由市长审批,并告知市政府秘书长。出行结束后,要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出行任务完成情况。部门副职领导干部省外出行超过3天的,需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告知市政府分管领导。
(四)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公费出国的有关规定。市长、副市长出国,报请吉林市政府批准。其他组成人员出国,由分管副市长或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部门副职出国,由分管副市长审批。
十四、接待制度
(一)上级机关领导和外地客人来我市,提前通知的,应问清其单位、姓名、身份、人数、来意、停留时间等,然后填写报告单,报政府秘书长签批,安排接待事宜,并通知相关领导部门做好接待准备。大型接待要形成接待方案。
(二)事先没有通知,直接来市政府办理业务的领导或客人,政府办公室要热情接待,必要时要请示政府领导出面接待。
(三)上级政府、部门领导从事公务活动或外地客人来我市交流、学习访问,原则上对口、对等接待。
(四)上级政府领导来桦,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接待,接待费用由市政府负责。上级部门领导来桦,由有关部门负责接待,可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出面陪同,接待费用由部门负责。
(五)市政府秘书长负责政府接待的组织协调工作。
(六)接待、宴请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事,控制接待标准和陪同人数,原则上在指定宾馆安排接待。
十五、廉政建设制度
(一)市长对市政府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分管部门的廉政建设工作;市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负责本部门的廉政建设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和吉林市党委、政府关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遵守市政府的廉政建设有关制度,确定廉政建设重点解决的问题和具体的落实措施。
(三)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始终坚持执政为民的理念,时刻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严以律己、率先垂范,努力维护好、实现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四)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每月深入基层最少十天,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
(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七)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严禁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礼金、贵重礼品和有价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