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220282013528103E/2007-05388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公告
发文机关: 桦甸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7年12月03日
标      题: 桦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桦甸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桦政发〔2007〕19号
发布日期: 2007年12月03日
索  引 号: 11220282013528103E/2007-05388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公告
发文机关: 桦甸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7年12月03日
标      题: 桦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桦甸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桦政发〔2007〕19号 发布日期: 2007年12月03日
   
  桦甸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桦甸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桦政发〔2007〕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桦甸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六届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桦甸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加大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力度,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6〕38号)和《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企〔2007〕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资金)是国家为扶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解决生产生活问题而安排的专项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
  第二章 扶持范围、标准、期限及方式
  第三条 扶持范围。我市境内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大中型水库现状农村移民和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大中型水库原迁农村移民。我市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库区有白山、红石、丰满、关门砬子、双杨树五座水库,共57817人,其中:丰满水库49482人;白山水库4307人;红石水库3252人;双杨树水库417人;关门砬子水库359人。人数全省已经一次核定不再调整。
  第四条 扶持标准。纳入扶持范围的水库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第五条 扶持期限。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扶持20年;2006年7月1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水库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第六条 扶持方式。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列入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范围的且有详细移民档案的原迁移民,采取直接补助到人的方法,其他人口采取项目扶持方式补助,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问题。也可以采取两者结合的方式。
  第三章 后期扶持资金的预决算管理
  第七条 后期扶持资金实行年度预决算管理,于每年10月末前报下年预算。 市水库移民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省政府批准的《桦甸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和《桦甸市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规划》,编制我市后期扶持资金年度计划和年度支出预算(附经市政府审核批准的水库搬迁移民直接补助人员名单和审定的年度计划)。经市水库移民领导小组审定后,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水库移民管理局审批。
  第八条 依据省财政厅和省水库移民管理局分配给我市的后期扶持资金和我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市水库移民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年度后期扶持资金年度支出决算,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水库移民管理局。
  第九条 年度直补资金的结余和已完工的项目扶持资金的结余,全部纳入下年度项目扶持资金预算,经审批后使用。未完工的年度项目扶持资金的结存,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章 后期扶持资金的拨付
  第十条 后期扶持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市水库移民管理局须开设“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银行专户”,市财政局收到省财政厅拨付的后期扶持资金后,根据市水库移民管理局提交的资金用款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将后期扶持资金直接拨付至“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采取直接补贴方式发放给移民的,市水库移民管理局要将后期扶持资金按季及时拨付给移民,并为移民户在受委托的金融机构开设银行存款账户;采取项目扶持的,由项目乡镇在其“村级集体收入专户”中设置专用账户,用于项目资金的核算,由市水库移民管理局提供基本情况及实施要件后,由财政部门按项目进度拨付后期扶持资金。资金到乡镇专户后,由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协调乡镇政府,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确保资金全部用于移民区扶持项目。 
  第十二条 市水库移民管理局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编报后期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表和项目资金情况表,于每年1月15日前上报市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于每年的2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省水库移民管理局。
  第十三条 后期扶持资金支出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基金预算支出科目213第03款24项,即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支出,反映中央和地方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收入安排的支出。第五章 后期扶持资金的管理
  第十四条 市水库移民管理局为我市后期扶持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市水库移民管理局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配备专人对后期扶持资金实行专人专账管理。对于直补个人的,必须建立完整的移民个人档案和后期扶持资金发放记录;用于项目扶持的,必须按照项目规划的管理要求统筹安排,并加强资金的管理、监督和跟踪问效。
  第十六条 后期扶持资金存款产生的利息纳入后期扶持资金统一管理,继续用于移民的后期扶持。具体使用时,由市水库移民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协商后,报市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安排,并报省财政厅、省水库移民管理局备案。
  第十七条 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经费由市级财政在预算内安排,不得在后期扶持资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市水库移民管理局和市财政局,要根据经省政府批准的《桦甸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结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制定后期扶持资金使用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报省财政厅和省水库移民管理局备案。
  第六章 后期扶持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要定期开展对后期扶持资金拨付和使用的专项检查,及时将检查情况报上级财政部门和水库移民管理局。对检查中发现的擅自改变后期扶持资金使用范围、标准以及截留和挪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市水库移民管理局应会同市财政局,加强后期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考评工作,建立定期通报制度,确保后期扶持资金规范和有效使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移民 资金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市新闻信息中心。
  桦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2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