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桦甸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桦政发〔2007〕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桦甸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六届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桦甸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桦甸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后扶项目)管理,发挥项目建设效益,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06〕38号)及《吉林省水库移民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桦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桦甸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实范围内的扶持项目。
第三条后扶项目管理由市政府负总责,移民、财政等部门各负其责。
第四条后扶项目管理原则
(一)移民自愿原则。后扶项目选择要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各移民村要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移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组织移民代表,在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对后扶项目进行确定并公示。
(二)分级管理原则。根据后扶项目的投资规模和类别实行分级审查、审批、监督和评估。
(三)全过程管理原则。市水库移民管理局代表市政府对后期扶持规划、年度计划、实施过程、资金使用、竣工验收与效益评估实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后扶项目范围
第五条后扶项目主要包括:
(一)人畜饮水、农村道路、农村用电、中低产田改造、农田水利、文教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公益项目;
(二)种植业、养殖业等生产开发项目;
(三)科技推广、职业教育等科普培训类项目。
第六条后扶项目安排原则上只限于移民安置村和移民影响村,限制跨村安排。确实需要跨村安排的项目,应征得相关移民村大多数移民群众的同意,并受移民村村民委员会的书面委托进行项目安排,委托书上要有不少于本村一半以上的移民代表签字。
第三章后扶项目前期工作
第七条市水库移民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后期扶持规划,规划每5年编制一次,经市政府批准后,报省政府审批。
第八条市水库移民管理局应依据实施方案和后期扶持规划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建立项目储备库;基础设施类项目,需按照相关行业规定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和项目说明书;生产开发类项目,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制定生产经营管理办法和确保移民直接受益的措施;科技培训、职业素质教育等科普培训类项目,需编制实施方案;列入年度计划中的项目,原则上都应是项目储备库中的项目。
第九条扶持资金在50万元及50万元以上的后扶项目,以及扶持资金在30万元—50万元的桥梁、防洪堤坝等涉及移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其它后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和实施方案可委托专业部门或有相应资格的人员编制,其中基础设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可合并编制,总投资在10万元以下的小项目可以只编制项目说明书(基础设施项目要附图纸和预算)。
第十条扶持资金在50万元及50万元以上的后扶项目,扶持资金在30万元—50万元的桥梁、防洪堤坝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由市政府初审后,报省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审批,且防洪堤坝项目要由市水利局汇审,或者由市水利局协助上报审批。其它后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和实施方案由市政府负责审批,并报省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备案。需要市本级相关单位汇审的上报文件,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完成本部门承担任务。扶持资金在50万元及50万元以上的后扶项目,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后扶项目计划管理包括年度计划编制、审批和实施。
第四章后扶项目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后扶项目年度计划由市水库移民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经市政府初审后,于上年度9月底前报省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后扶项目资金可以整合使用,但不得超过扶持村5年扶持资金总额。后扶项目资金需整合使用的,村与村之间要答成书面协议,协议上要有不少于本村一半以上移民代表的签字,并报市水库移民管理局备案。
第十四条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是后期扶持规划中完成前期工作,并经审查批准的项目。
第十五条项目年度计划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不得越级、越权申报和审批,严禁把项目化整为零,降低前期工作标准。不能以上报计划文件代替项目审批文件,凡是前期工作深度不够,基础上报材料内容不齐全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计划。
第十六条后扶项目年度计划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不得自行调整,确需调整的,应由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五章后扶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后扶项目应明确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制、合同制、竣工验收制。后扶项目的法人原则上由村民委员会担任,或经所在村多数移民同意,并由村民委员会委托的单位或其他业务部门担任,委托要有协议书,委托协议书上要有不少于所在村一半以上移民代表签字。
第十八条市水库移民管理局应按照相关行业管理要求对后扶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后扶资金在50万元及5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公益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和监理制;后扶资金在30万元及3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公益项目及所有的桥梁(含板涵)、防洪堤坝项目均要实行监理制。30万元以下项目参照相关行业要求实施管理。需要招投标的基础设施项目的施工单位要具有相应行业资质。
第二十条后扶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市水库移民管理局组织项目法人和相关单位,按照相关行业管理要求进行竣工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验收合格后,本着谁受益谁承接的原则,及时做好项目后续管理交接,落实后续管理单位。
第二十一条市水库移民管理局会同发改、财政部门在每年年底前,将后扶项目年度完成情况,报省水库移民主管部门、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
第二十二条市水库移民管理局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以村为单位建立健全后扶项目管理档案。
第二十三条后期扶持项目验收运行两年后,市水库移民管理局要组织相关部门或委托有关评估机构进行项目效益评估。
第六章后扶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后扶项目资金管理按照《吉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吉财企〔2007〕11号)执行。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移民、财政等部门应定期对移民后扶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移民意愿安排后扶项目、擅自改变后扶项目、资金使用用途、标准,以及截留、挪用后扶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处理。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后扶项目和资金使用要公开、透明,并接受广大移民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水库移民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桦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