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桦政发〔2008〕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十六届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明确管理职责,规范建设程序,合理、有效地使用政府性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吉林省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政府投资项目范围
(一)政府全部或部分投资项目;
(二)各部门直接组织的用各项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
(三)各部门通过政府行为从金融机构或其他渠道筹集的基本建设资金,日后需由政府偿还的建设项目;
(四)各部门不通过地方财政,从上级部门直接争取的资金建设项目;
(五)其他各项政府公益性投资项目。
以上项目资金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新改扩建或维修项目。
二、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及审批程序
(一)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经政府同意后报发展和改革局进行立项;
(三)立项后项目单位委托设计部门进行设计并做出预算;
(四)财政部门根据设计预算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市政府。由市政府确定项目招标最低标,项目单位委托招标公司采取低价中标的方式进行公开招投标的。工程造价采取总价包干方式,当设计变更对设计签证增加部分项目投资,需由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可做为项目的增加部分,由甲乙双方履行手续。
三、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及拨付程序
(一)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在项目开工前必须存入财政基本建设资金专户;
(二)需要拨付项目建设资金时,由项目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按工程量的60%予以资金拨付;
(三)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保证金制度,财政部门按工程造价的10%预留工程保证金。经验收后,待工程保修期满再进行尾款结算。
四、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管理及移交
工程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建设单位进行登记建档,将固定资产及全部工程资料移交到接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