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220282013528103E/2008-05614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意见
发文机关: 桦甸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8年11月03日
标      题: 桦甸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意见
发文字号: 桦政发〔2008〕6号
发布日期: 2008年11月03日
索  引 号: 11220282013528103E/2008-05614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意见
发文机关: 桦甸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8年11月03日
标      题: 桦甸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意见
发文字号: 桦政发〔2008〕6号 发布日期: 2008年11月03日
  桦甸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意见
  桦政发〔2008〕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优化财政收入结构,实现财政收入与县域经济协调增长,现就加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社会综合治税的总体要求
  以强化税源管理为核心,以税源普查、“阳光”定税、分散税收委托代征代扣、重点行业税收专项整治、涉税信息交流比对、建立护税协税体系、健全税源监控机制为主要手段,坚持部门联动、整体推进、综合治理、应收尽收的原则,完善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机制,推进社会综合治税信息化建设,实现税收征管方式由征收管理向税源管理的转变。
  二、明确社会综合治税的主要内容,进一步加大税收征管力度
  (一)健全社会综合治税组织。成立市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抽调专人开展日常工作。建立由税务、财政、工商、公安等部门和开发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共同参与的经常性户籍清查组织。
  (二)开展税源普查。每年由市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税务、工商、公安、发改、经济、商务、招商、财政、统计等部门配合,对全市所有纳税人进行地毯式普查,在此基础上,建立纵向贯通、横向相连的纳税人信息网络,实现对税源的动态监控。具体普查内容是:
  1.对个体私营企业进行普查,全面掌握纳税人的分布状况、工商和税务登记情况、税收定额核定情况、税负情况、减免税和纳税情况。
  2.对重点税源企业和重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普查,摸清我市重点税源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发展潜力和发展计划、税负情况、税源变化情况,为市政府进行宏观决策、制定经济发展规划、调整产业布局和优化财政收入结构提供依据。
  3.加大对高收入行业、高收入群体的调查力度,充分利用土地、房产、金融等信息资源,理清其实际收入情况和纳税情况,切实解决税负和定额偏低、纳税申报不实、漏征漏管等问题,增加个人所得税收入。
  (三)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做好户籍税源监控工作,开展税源清理,对企业、各类市场进行专项检查,摸清经济税源状况,确保所有经营业户全部纳入税务登记管理。
  (四)推行“阳光”税务。税务部门要在基层征管单位办公场所、主要公共场所,通过电视、网站、政务服务中心电子大屏幕等媒介,对税收政策、税负评定、税收执法程序、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内容和服务举措以及纳税人的纳税情况、欠税情况、税收减免情况等进行公示,实行定额征收的,要将定额核定情况报市社会综合治税办公室备查。
  (五)开展重点行业税收专项整治活动
  1.对黄金、铁精粉、煤炭及页岩油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税收专项整治,以公安经侦和税务稽查为主要手段,国土、安全、经济、工商等部门密切配合,坚决打击、取缔非法开采行为,严厉查处偷逃漏欠税,整顿规范采矿业生产经营及纳税秩序,做到应收尽收。
  2.充分发动社会力量,定期对房地产业、餐饮服务业、交通运输业、木材加工业和高收入群体税收进行重点治理。
  (六)建立税源包保、培植制度。
  1.建立重点税源企业包保制度。市级领导和财政、税务、发改、经济、商务、招商等部门主要领导都要包保一户重点税源企业,协调企业落实生产经营计划,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包保人要确定一名具体联系人,定期联系,跟踪服务,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促进企业提速增效的措施建议,供市领导决策参考。
  2.大力培植税源。市政府办公室、财政、税务、发改、农业、经济、商务、招商等部门,依据我市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重点项目和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及产业布局,制定全市财源建设规划,综合运用经济手段对企业新生成税源进行扶持,促进其发展壮大。对现有税源企业要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其提速增效。
  (七)加大税收委托征收力度。扩大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范围,落实以许可证控税、招中标控税、管理权控税为主要内容的税收源泉控管制度,委托发证机关代征税款、招标单位代征税款、集贸市场出租管理者代征税款。
  (八)密切部门协作。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市直各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查办税务违法案件,并履行关键环节控税职责,切实保障各项税收征管措施的落实。建立税务部门与公安、建设、工商、质监、教育、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联合年检、年审制度,共同核查各类企业登记资格认定情况和纳税情况,提高办事效率,确保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
  (九)建立涉税信息交流共享制度。乡镇、街道、开发区、市直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法律法规确定的职责和义务,及时向财税部门提供涉税信息,把涉税信息变成有效税源,实现涉税信息采集、税源监控、组织财政收入的全过程监管。
  (十)加大涉税违法举报案件的查处力度。财政、税务、公安等部门要通过发布通告、公开举报电话等形式,鼓励社会各界积极举报涉税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加大查处涉税违法犯罪案件的力度,严格执行法定的税款优先原则,协助税务部门阻止未结清税款、滞纳金且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欠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出国出境,切实加大对暴力抗税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扩大社会影响,震慑违法纳税人,为税收工作保驾护航。
  (十一)营造良好的社会综合治税氛围。宣传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媒体,在《桦甸通讯》、桦甸电视台和政府网站开辟专栏,进行广泛宣传,增强全社会依法经营、依法纳税意识。开展“争当诚信纳税人”税收宣传活动,宣传正反典型,曝光各类税收违法行为,以案说法。加强对涉税部门税源监控和代征代收职责的宣传,督促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十二)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涉及的税源普查、税收委托代征代扣代缴、部门协作及关键环节控税职责、涉税信息交流、重点税源企业包保等具体制度,由市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印发。
  三、完善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责任体系,建立奖惩考评机制
  签订社会综合治税责任书,建立社会综合治税考核考评机制,将其纳入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相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评范围,成绩突出的予以加分,并对相关人员给予奖励。设立社会综合治税奖励基金和涉税举报奖励基金,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加强对税源的监督。
  四、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进一步强化税收征收的管理
  (一)实行综合治税例会制度。由市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每半年召开一次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分析全市税收收入形势,通报社会综合治税情况,交流工作情况和经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部署下一阶段的工作;每季度税务、工商、财政部门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户籍等相关信息,就登记信息进行对比,分析解决产生登记户数差异的原因和问题,研究解决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其他问题。民政、建设、劳动、财税、工商、公安、金融、教育、住房公积金管理办公室等部门也要定期进行信息交换比对,掌握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真实收入情况;市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每季度召开一次税务、工商、财政、发改、经济、商务、招商等部门和部分重点税源企业参加的联席会议,通报税源建设情况,研究解决配置财源和组织财政收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
  (二)建立信息传递反馈制度。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各相关部门、单位在向财税部门提供涉税信息资料的同时,要报送市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财税部门要将接收的涉税信息资料的处理情况,于每月底报送市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处理情况和结果进行归类后在10日内反馈至报送方,以解决税收征管中信息分散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