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整治城市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桦政发〔2009〕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桦甸市整治城市秩序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桦甸市整治城市秩序工作实施方案
为强化城市管理,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市政府决定开展整治城市秩序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整治城市秩序工作,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实现城市环境明显改善,城市面貌整洁美观,城市道路安全畅通,市场交易井然有序。
二、整治原则
坚持依法整治的原则、以人为本的原则、标本兼治的原则、整体推进的原则。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吉林省城市燃气管理条例》、《吉林市燃气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四、总体安排
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从即日起,对城市交通秩序、客货营运市场、市容环境、农贸市场、燃气市场、建筑市场进行集中整治。
(一)交通秩序整治
1、整治内容
加强交通安全执法,严肃查处各种交通违法行为。依法整治全市非法载客经营的各类三轮车(机动三轮车、电动三轮车、正三轮摩托车、人力三轮车);规范市区主要街路和校园周边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集中整治机动车乱停乱放行为,严肃查处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查处非机动车和行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严肃查处非法改装车辆行为、严禁无牌无证车辆上路行驶。
2、整治标准
(1)依法整治各类三轮车。第一,依法取缔载客营运的机动三轮车、电动三轮车、正三轮摩托车。公安局对非法改装的机动三轮车实施强制去功能处理,并责令其退出客运市场。对机动三轮车业主从事载货经营的,由市公安局交警部门办理合法行驶手续。依法整治人力三轮车。凡从事人力三轮车营运的必须要持证营运,由公安局统一核发车牌证,办证时间从2009年1月15日开始到2009年2月15日结束。要严格控制人力三轮车数量,严格办证人员范围,要对人力三轮车实行统一着装,核发统一牌证,统一规范车辆外观。凡在城区内从事人力三轮车经营的,需办理人力三轮车牌证手续。对城镇居民中的下岗失业人员、无业人员从事人力三轮车经营的可为其办理人力三轮车牌证手续。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人员可以办理人力三轮车车牌证。办理车牌证时需携带户口本、身份证、下岗证、两张近期免冠照片。无业人员要由街道或社区开据证明,方可到公安局巡警大队办理车牌证。严格规范人力三轮车车况。使用人应当保持牌照齐全,车闸、车铃完好有效,要保证车牌一体,牌照不得随意拆卸、分离,车牌要统一安装在车体左侧。凡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人力三轮车牌证手续的,从2009年3月1日起,由公安局进行依法处罚,规范人力三轮车停车行为。第三,市区部分道路(路段)实施交通管制。具体是:
1长胜街(人民路至金华路路段)禁止大型货运机动车和大型普通客车通行,禁行时间为每天早7时至晚21时;
2振兴路(大兴街至桦甸大街路段)禁止大型货运机动车通行,振兴路(大兴街至桦甸大街路段)机动车单行交通管制继续执行,同时增设电子监控系统,对违法车辆实施拍录,禁行时间为每天早7时至晚19时;
3大兴街(振兴路到人民路路段)禁止大型货运机动车通行,大兴街(振兴路到人民路路段)机动车单行交通管制继续执行,同时增设电子监控系统,对违法车辆实施拍录,禁行时间为每天早7时至晚19时;
4桦甸大街全段禁止大型货运机动车通行。禁行时间为全天24小时;
5清水大街(清水大街与渤海路交叉路口至清水大街与光明路交叉路口)禁止大型货运机动车和大型普通客车通行,禁行时间为全天24小时;清水大街与光明路交叉路口至清水大街与新安大街交叉路口段,对大型货运机动车和大型普通客车实行单行,禁止大型货运机动车和大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滨水路全段实行单行,允许大型货运机动车和大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
6桦甸大街、人民路实行规范化停车,采取技术拍录的方式取证并依法进行处罚;
7市区电子警察监控路口增设违反禁令标志标线违法行为抓拍功能,并依法进行处罚。
(2)从严查处各种交通违法行为。要加大交通安全路面执法力度,提高道路见警率。对三轮车业主继续从事非法载客经营的,市公安局依法予以扣押,并依法进行处罚;对乱停乱放、无牌无证、报废车辆、私自拼装、非法改装的车辆进行严厉查处;加强“校车”管理,从严查处违法运送学生行为;要加强对重点路段、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违法行为多发路段管理;要将专项整治与日常管理、阶段整治与长效管理有机结合,建立严格的工作绩效考核制度,按照整治任务、措施、标准、时限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要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做到问责有人。
3、整治步骤
(1)宣传动员阶段(2009年1月12日—2009年2月10日)
宣传工作在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公安局为牵头部门,交通、行政执法、民政、残联、卫生、广电、信访和各街道为配合单位。
公安局主要负责以下几项工作:在电视台发布整治交通秩序通告;印制宣传单、宣传标语和宣传条幅,安排宣传车辆;会同街道办事处,入户调查城区内各类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的数量及从业人员状况,发放宣传单;在桦甸大街、大兴街、人民路、振兴路、莲花路、金桦路、清水绿堤广场、文化广场等主要街路悬挂宣传标语和过街横幅。
交通局主要配合市公安局做好交通秩序整治工作,向出租车业主和城市工交车主发放宣传单。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配合公安局做好宣传标语和过街横幅的悬挂工作。
市残联负责做好残疾人三轮车业主的思想动员和宣传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要配合公安局做好辖区内的三轮车业主宣传动员工作。
市就业局向被整治对象宣传提供就业的形式和帮扶措施,使一部分人尽早转岗择业。
市民政局配合街道办事处入户调查被整治对象的家庭生活情况,向生活困难的三轮车业主宣传民政部门可为其提供生活救助的方式和途径。
广播电视局采取多种方式做好整治交通秩序的宣传工作。(2)组织实施阶段(2009年2月11日—2009年2月15日)
1整治机动三轮车(2月11日—2月21日)。由市公安局牵头,交通局、行政执法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公安局出动警力150人,出动预备队100人,交通局组织20人,行政执法局组织50人,成立18个路面执法小组,分别在市区8个主要路口安排警力。
整治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公安局领导负责、交通局、行政执法局领导参加。各检查组由公安局选派负责人。
2整治人力三轮车。从2009年3月1日起市公安局巡警大队和行政管理执法局组织对非法营运的人力三轮车进行整治。未办理人力三轮车营运手续的,公安局巡警大队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进行处罚。
3规范人力三轮车经营行为。原交通局至百姓超市实行单行,由西往东行驶。规范人力三轮车停放管理,设立停放标志。、对整治后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人力三轮车,公安部门将依法予以扣压。
4公安交警部门要按照整治要求,在3月1日前完成道路标线制作。
4、组织领导
为确保交通秩序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整治交通秩序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孙全仁担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刘哲夫为副组长。成员单位:公安局、交通局、行政执法局、民政局、就业局、残联、广播电视局、卫生局、信访局、法制办和各街道办事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陈宝知(兼)。
(二)客货营运市场整治
1、整治内容:加强对公路客货运输车辆的管理,规范客货运输行业;整治机动车辆超限超载营运行为;取缔非法营运车辆,规范营运路线;取缔私设的停车场及停车站点,按科学规划设置停车站点;规范出租车和城市公交车的经营行为;纠正城区客货运市场经营者的其它违章违规行为。
2、整治标准:
(1)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除旅游线路和域外线路、新增客运线路按许可程序从严控制,空白线路通过线路延伸、整合等方式解决,避免产生新的矛盾。
(2)严把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利用年审、假日运输、经营期限届满等时机,加强对运输车辆技术状况和服务设施的检查和把关,确保车辆等级、安全状况、服务质量不断提高。
(3)严把驾驶员从业资质关。加强对驾驶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从业资格培训,未取得从业资格的,一律不得上岗。
(4)规范城市公交车辆营运秩序,按规定线路行驶,严禁乱停乱放,严禁借春运之机擅自抬价压价,严禁超员、超速抢客。
(5)加大对非法营运车辆的打击力度,取缔客运市场“黑车”载客行为。重点对综合市场、客运站前非法载客的“黑车”进行依法整治。对夜间载客、上线载客、流窜载客的“黑车”进行严厉查处。
(6)严厉查处客运车辆超员载客行为。不允许超员载客车辆出站;对中途超员载客车辆实施卸载、转运,并依法进行处罚。
(7)依法整治超限超载违法违规营运车辆。严格执行单轴承载(车货总重)10吨的标准,严禁55吨以上超限超载车辆在公路上行驶;加强对矿产品、木材运输车辆的管理,杜绝超限超载车辆驶出;在长清公路及各个收费站出入口处,设立车辆超限运输临时检测点,配备执法车辆及车辆超限超载检测仪器。
(8)在市区主要街路逐步设置公交车候车亭、牌,进一步规范公交车的载客行为,方便百姓乘车。
3、整治步骤:
(1)宣传动员阶段(2009年2月10日至2009年2月20日)。通过电视台发布整治客货营运市场通告,并滚动播出一周;召开经营者整治动员大会,向广大经营者宣传整治活动的内容、目的和必要性;在客运站、货运停车场等营运场所张贴标语、发放宣传单。
(2)组织实施阶段。(2009年2月21日至2009年3月21日)。成立“打击非法营运车辆”、“整治客运市场营运秩序”、“治理超限超载”三个工作组,分别按照职责分工进行整。市交通局为整治客货运市场的牵头部门,市公安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责任单位。
市交通局负责对全市公共汽车、客运出租车等城市客运车辆的整治工作。负责组织治理客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及近郊客运车停车候客工作。
市公安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配合市交通局做好客运市场整治工作。具体措施如下:
1重点打击非法营运车辆。通过各种手段摸清“黑车”数量、运行规律,先行予以警示教育,劝其主动退出营运市场。对不听劝阻、继续营运的,查扣车辆,按上限依法予以处罚。
2整顿客运市场。结合春运工作,加大对城市公交车、客运出租车等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签定“面对面教育责任书”,逐车进行车辆技术状况、服务设施、车容车貌检测,禁止不合格车辆营运。稽查人员深入客运始发站点、公路检查站、公路路口进行路查路检,重点查处超员、超载、超速等违章行为。
3治理超限超载。深入矿区、林区等重载区域进行治超方面的宣传教育,摸清超载车辆底数。加大路检路查力度,发现超载车辆坚决予以卸载并从重处罚。加大对超载车辆夜间查堵力度,坚决切断偷行时段和线路,确保公路路产和交通运输安全。
4、组织领导
成立桦甸市客货运市场整治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陈辉担任。成员单位有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制办、广播电视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办公室主任:毛俊声(兼)。
(三)市容环境整治
1、整治内容: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整治街路、小区的环境卫生;整治户外广告、牌匾;整治乱搭乱建、户外装修和临街售货亭、电话亭、报刊亭;取缔街头烧烤、店外店;整治探头市场、流动经营、无照占道商贩;整治乱贴乱画、乱泼乱倒、乱停乱放行为;整治占道洗车、修车、修锁、配钥匙等行为;严格城区拆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范露天占道市场管理(含早夜市);严禁违规挖掘城市道路行为;整治室外扬声器(小喇叭)噪声污染;规范犬类及废旧物品交易市场。
2、整治标准:
(1)加强城区街巷环境卫生的管理。第一,城区街巷道路要全面保洁,无死角,垃圾清运日产日清,主街路快慢车道、人行道路面无浮土,路旁绿篱、行道树穴内无垃圾、杂物、塑料和人畜粪便,果皮箱体外观整洁,周围无散落物。第二,加大对建筑垃圾的清运和查处力度。要做到随时产生随时清运,对乱倒建筑渣土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加大对运输散流体车辆管理。从严查处未苫盖散流体运输车辆带泥上路,污染路面的行为。
(2)依法取缔城区内马路市场,查处流动商贩。取缔城区内无证经营和其他店外经营行为。整治流动经营、乱贴乱画、乱泼乱倒、乱堆乱放等行为。对大兴街、振兴路、光明路、莲花路等主要街路占道经营的业户进行整治,并责令其室内经营,不具备室内经营条件的,进入莲花市场、轻工市场等指定地点经营;取缔金城路、渤海路、光明路、金桦路等主要道路占道洗车、修车等行为。
(3)清理整治市区内重要街路未经审批的户外广告、牌匾、临时悬挂的条幅、宣传板、野广告;规范楼体和墙体广告;依法取缔各类简易落地灯箱,及门市房两侧张贴的宣传广告。
(4)依法拆除未经审批的临时建筑和擅自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商亭、电话亭和不符合标准的户外装修等。
(5)严厉查处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未经审批破路或虽经审批但对挖掘道路未在规定时限内恢复路面的行为。
3、整治步骤
(1)宣传发动阶段(2009年1月10日至2009年1月15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将整治内容、区域、对象形成宣传材料,通过电视台滚动播出;利用宣传车、录制宣传磁带在商贸区、广场、主要街巷连续播出;将整治的具体内容印制宣传品,发动执法人员向被整治对象(企业、个体商户、车主、经营业主)发放宣传单;利用宣传板报宣传;与街道办事处配合,通过社区向居民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2)组织实施阶段(2009年2月10日至2009年3月15日)。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整治工作的牵头单位,公安局、建设局、交通局、各街道办事处为责任单位。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全市市容环境、重点街路和城乡结合部的环境整治工作。
各责任单位配合做好市容环境整治工作。
整治工作的实施共分五个时间段进行:
1依法取缔城区内马路市场,查处流动商贩(2009年2月10日至2009年2月18日)。牵头单位:执法局,责任单位:工商局。
2清理整治市区内重要街路未经审批的户外广告、牌匾、临时悬挂的条幅、宣传板、野广告(2009年2月19日至2009年2月28日)。牵头单位:执法局,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3依法拆除未经审批的临时建筑和擅自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商亭、电话亭和不符合标准的户外装修等,严厉查处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未经审批破路或有审批但对挖掘道路未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恢复路面的行为(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3月7日)。牵头单位:执法局,责任单位:公安局、建设局。
4加强城区街巷环境卫生整治和加大运输散流体车辆管理,从严查处未苫盖散流体运输车辆带泥上路,污染路面行为,规范建筑残土清运市场,严厉查处乱倒建筑残土行为(2009年3月8日至2009年3月14日)。牵头单位:执法局,责任单位:建设局、交通局、公安局。
5规范犬类和废品交易市场管理(2009年 3月15日)。牵头单位:执法局,责任单位:公安局、工商局。
4、组织领导
成立桦甸市市容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张静辉担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刘哲夫任副组长。成员单位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设局、公安局、交通局、工商局、民政局、就业局、残联、广电局、卫生局、法制办、信访局及各街道办事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公室主任:李伟(兼)。
(四)农贸市场经营秩序整治
1、整治内容:依法拆除综合市场副食大厅场外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取缔农贸市场内违法占道停车和占道经营行为,恢复市场内道路功能;整治综合市场副食大厅外围私搭乱建和私设摊位违法经营等行为;取缔场外违法经营,实行业户入场经营;实施严格的市场商品准入制度,确保市场商品安全、环保、卫生。
2、整治标准:
(1)依法拆除综合市场副食大厅场外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依法取缔城区市场内及商业区周围违法占道经营行为。
(2)对整治后市场及商业区周围的道路进行修复改造,恢复城区道路畅通功能。
(3)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对清理整治后的地面、墙体、门窗进行重新装修和改造,被拆除当事人要负责拆除后门脸的修复。
(4)清查整治市场内无证经营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
(5)加强对集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定期检查经营业户的卫生许可及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强化食品安全监管。
3、整治步骤
(1)宣传动员阶段(2009年1月16日—2009年1月18日)。
(2)组织实施阶段(2009年3月16日至2009年3月31日)。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农贸市场整治工作的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工商局、公安局、卫生局、建设局、法制办为责任单位。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农贸市场违章建筑的拆除、清理整治农贸市场大厅外占道经营等项工作。
市商务局配合执法局做好市场规划管理工作。
市建设局、公安局、工商局、广电局、卫生局配合执法局做好农贸市场整治工作。
整治工作共分三个时间段实施。
1依法拆除综合市场副食大厅场外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2009年3月16日—2009年3月23日)牵头单位:执法局,责任单位:公安局、建设局、卫生局、广电局。
②取缔农贸市场内违法占道停车和占道经营行为,恢复市场内道路功能,整治市场副食大厅外围私搭乱建和私设摊位违法经营等行为,取缔场外违法经营实行业户入场经营(2009年3月24日—2009年3月28日)。牵头单位:执法局,责任单位:公安局、建设局、广电局。‘
③实施严格市场商品准入制度,确保市场商品安全、卫生(2009年3月29日—2009年3月31日)。牵头单位:执法局,责任单位:卫生局和工商局。
4、组织领导
成立桦甸市农贸市场经营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陈辉担任。成员单位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公室主任:张守林(兼)。
(五)建筑市场整治
1、整治内容:加强对项目规划的审批管理,加大对规划审批后期监督和违章建筑的查处力度;加强建筑工程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加强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依法整治房地产开发经营秩序及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
2、整治标准:
(1)加强城市规划审批管理,严格规划审批程序。项目的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项目选址和建筑体量、建筑色彩、立面造型等须经城市规划委员会研究通过。市政府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需对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项目建设必须做好详细规划,并严格按详细规划实施建设,不得擅自更改,建设部门要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项目建设进行跟踪监督与检查。对未经规划审批或违背规划审批内容的项目,要依法予以拆除或进行严厉处罚。
(2)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对未办理建设手续,违反法定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要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处罚;加大施工现场检查力度,依法查处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转包、挂靠、非法分包、不履行合同及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严格实行建筑市场准入清出制度,严厉打击无证、越级承揽工程行为,对屡次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将依法予以清出建筑市场。
(3)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增强市场各方主体质量意识,依法严肃查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随意降低工程质量和质量检测机构无证经营、违法违规检测行为,质量监督机构加强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监管。
(4)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杜绝安全事故发生。认真落实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严肃查处违反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规范和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措施费等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按照“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的原则,及时处理。
(5)加强房地产开发市场管理,规范开发建设行为。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准、审批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核定资质等级范围内依法从事开发建设活动,并依法办理项目开发手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并加强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管理;加强房地产广告和展销活动管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
(6)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转让、抵押、经纪管理。对在房地产交易中弄虚作假,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厉查处。
3、整治步骤:
第一阶段为宣传动员阶段(2009年4月1日至2009年4月15日)。组织召开全市建筑行业综合整治工作会议,各职能部门、开发企业、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监理企业、各相关中介组织机构等负责人参会;通过电视发布整治建筑市场通告,利用中心广场大屏幕等媒体向社会大力宣传整治的内容、标准及意义。
第二阶段为自查自纠阶段(2009年4月15日至2009年5月30日)。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单位要根据整治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认真进行整改。重点自查本企业承担的建设项目是否按基本建设程序实施,是否执行规划审批建设,是否具备从业主体资格,建设项目质量及安全管理是否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等。
第三阶段为拉网式检查阶段(2009年6月1日至2009年8月30日)。市建设局为建筑市场整治工作的牵头单位,执法局、为责任单位。
市建设局负责建筑工程、房地产市场和规划审批等建设市场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各成员单位配合市建设局做好建筑市场的整治工作。具体实施步骤:
一是由建设部门会同市行政执法部门联合组成专项整治检查组,建立专项整治检查责任制度,并上报市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二是重点对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从业主体资格,建设项目质量及安全管理,房地产交易市管理等环节进行检查。三是在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指令,责成相关责任主体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依法进行处罚;四是及时向市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专项整治情况。
第四阶段为总结验收阶段(2009年9月1日至2009年10月30日)。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针对第三阶段检查存在的较为突出的问题进行复查。对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法进行严厉处罚;对情节严重的报请市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将其清出建筑市场。
4、组织领导
成立桦甸市建筑市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张静辉担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刘哲夫任副组长。成员单位有:市建设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制办、广电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王宏(兼)。
(六)燃气市场秩序整治
1、整治内容:规范液化气站、液化气经营站点、代收、代灌点的经营行为以及液化气储罐、钢瓶使用行为;规范从业人员行为;整治流动倒气商贩,查处液化气站、液化气瓶组站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杜绝违规倒罐充气现象的发生。
2、整治标准:
(1)严把审批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对液化气经营企业从业资格进行初审,严把液化气经营入口关;建设局要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及经营网点的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要对燃气管理工程消防设施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燃气市场消防安全。
(2)规范燃气市场管理。加强对液化气钢瓶检验、装罐、使用、运输等环节管理,对使用不合格、超期、未检钢瓶,短斤少两、倒气、自行封口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液化气钢瓶要实行专库储存、专人保管,液化气瓶库严禁明火,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雷防爆阻燃等设施;加强对液化气从业人员的培训,各类液化气操作、销售、运输、管理等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岗位证书后方可上岗;严厉查处各类无证无照和流动倒气商贩违法经营行为。
3、整治步骤
(1)宣传动员阶段(2009年1月22日—2009年1月24日)。
(2)组织实施阶段(2009年4月16日至2009年4月21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整治燃气市场的牵头部门,建设局、公安局为责任单位。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负责对各类无证无照流动导气商贩调查、查处,对液化气经营企业从业资格的审查等项工作。 建设局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及经营网点的管理。 市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对燃气工程消防设施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燃气市场消防安全。
(4)组织领导
成立桦甸市燃气市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张静辉担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刘哲夫任副组长。成员单位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建设局、市公安局、法制办、广播电视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执法局,办公室主任:张守林(兼)。
五、几点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此次城市秩序整治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任务繁重,各相关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做好本部门、本单位承担的工作。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做到宣传动员到位、安排部署到位、组织实施到位。
(二)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相关责任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在每天黄金时段播出整治城市秩序工作的有关内容和法律依据。要通过开辟专栏等各种方式宣传正反两方面典型,各专项整治牵头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要通过印发宣传单、制作宣传标语、出动宣传车辆进行宣传,各街道要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辐射和带动作用。召开社区居民会议,有针对性地向辖区内居民宣讲法律法规和规章,把宣传工作贯穿到整治工作的始终,为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密切配合,联合执法。各成员单位在工作中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服从领导,履行职责,形成合力严禁工作中不负责任和推诿扯皮。各行政执法工作人员要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履行执法程序,依法依规办事。
(四)化解矛盾,确保稳定。公安、信访、交通、城管等部门要对整治期间出现的信访案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要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将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对上访的人员要以教育疏导为主,做到依法依规,谈清问题、讲明政策、解疑释惑、理顺情绪,防止矛盾激化,以确保稳定。
(五)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各专项整治组领导小组组长和牵头部门为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市监察局要对整治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对在整治工作中不服从领导,不依法行政,或因信息报送和信访处理不及时影响整治工作进行的,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六)建立机制,常抓不懈。集中整治工作结束后,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依法管理。建立长效严格管理机制,坚持不懈,以巩固治理成果,防止反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