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220282013528103E/2009-07271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桦甸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9年05月20日
标      题: 桦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桦甸市支持农民创业培训扶持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桦政发〔2009〕10号
发布日期: 2009年05月20日
索  引 号: 11220282013528103E/2009-07271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桦甸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9年05月20日
标      题: 桦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桦甸市支持农民创业培训扶持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桦政发〔2009〕10号 发布日期: 2009年05月20日

  桦甸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桦甸市支持农民创业培训扶持政策的通知

  桦政发〔2009〕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桦甸市支持农民创业培训扶持政策》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桦甸市支持农民创业培训扶持政策  

  为推进农民创业培训工作,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广大农民自主创业,特制定如下扶持政策。

  一、对经市农业局确定的农民创业培训对象实施国家补贴培训。

  二、做好创业农民的金融服务工作,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产品支持力度,提供符合农民创业特点的金融产品。继续加大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推广力度。

  三、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开辟农民创业“绿色通道”。

  四、对不涉及食品安全合法经营的农民和从事手工业生产项目免费予以工商登记。

  五、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进入城镇创业的农村劳动力,进行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建设,优先享受工商登记、创业培训、信息咨询、创业指导服务。

  六、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和就地就近从事二三产业创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在符合乡镇及村屯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经具有审批权的行政机关批准的前提下,可利用闲置土地、闲置厂房、镇村边角地、宅基地内的空地、农村撤并的中小学校舍、荒山、荒滩等场地进行创业,属本级批准的按低限标准收取集体非农用地行政事业性费用;利用农户的庭院、村屯的废地、荒地建设种养殖业小区免收市本级审批费用。

  七、农民工返乡创业属于政府贴息的项目按照规定给予财政贴息(目前适用达标的养殖小区)。国家、省和吉林市及本市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优先吸纳辖区内返乡农民工。

  八、对农民兴办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土地、林地用途不变的情况下,允许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

  九、创办农业产业项目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不含加工),新装用电免收勘察、设计、调试费用。

  十、对从事农业项目创业的农民,在购置农机具及沼气池建设上给予优先补贴。

  十一、在保障农民建房自用材的基础上,优先用于支持创业项目木材需求。

  十二、建立创业项目包装储备库。对有意愿创业的人员优先提供项目信息,并给予技术指导、产品销售服务等扶持。

  十三、建立人才资源库。对已经纳入人才库的,并在带领农民致富、推动产业发展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创业人士优先推荐为村级后备干部人选。

  十四、参加农民创业培训者同时享受我市全民创业优惠政策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十五、创业农民按照个体工商户身份登记后可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一律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用。

  十六、以上扶持政策如有与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按上级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