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220282013528103E/2009-07272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意见
发文机关: 桦甸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9年03月26日
标      题: 桦甸市人民政府关于创业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桦政发〔2009〕9号
发布日期: 2009年03月26日
索  引 号: 11220282013528103E/2009-07272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意见
发文机关: 桦甸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9年03月26日
标      题: 桦甸市人民政府关于创业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桦政发〔2009〕9号 发布日期: 2009年03月26日

  桦甸市人民政府

  关于创业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意见 

  

  桦政发〔2009〕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为进一步做好创业促进就业工作,优化创业环境,激发创业活力,鼓励和扶持更多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劳动者自主创业,带动更多劳动者就业,促进经济总量翻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设立创业发展专项基金,完善创业服务体系

  市政府每年从再就业资金中提取10%作为创业发展专项基金,鼓励全民创业。创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创业贷款贴息、创业补贴、创业奖励、创业培训以及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等。

  二、拓宽小额担保贷款范围,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通过扩大贷款范围,扩大反担保人员范围,提高贷款额度等措施促进就业。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境外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单亲家庭成员、城镇低保人员、城镇持残疾证人员、进入城镇创业的农村劳动力、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和失地农民符合创业条件的都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将反担保人员范围由原来党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扩大至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电业、通信、银行和白山发电厂等系统中符合反担保条件的人员。对符合条件从事个体经营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贷款上限由2万元提高到5万元。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当年安置符合贷款条件人员达到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经营状况评估良好,且具备偿还能力的,贷款额度按吸纳符合贷款条件人员人数确定,最高限额由原来的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三、通过政策扶持,加快推进创业平台建设

  (一)进一步完善陶瓷工业园区配套服务设施,对进入园区发展的企业享受《桦甸市鼓励投资的若干规定》优惠政策。

  (二)对进入陶瓷商贸城内经营的创业者,享受《桦甸市陶瓷批发城市场建设扶持政策》。

  (三)对进入长白山特色食品产业孵化基地内经营的创业者,享受《吉林省长白山特色产品批发贸易中心发展扶持政策》。

  四、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

  (一)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的,2年内免收人事代理费,对已建立或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比照灵活就业困难对象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免费享受创业项目、创业培训、信息咨询等联动服务。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二)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或正在领取失业金的人员创业,凭其工商营业执照,可一次性申请领取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

  (三)低保对象首次创业,收入超过低保标准后,城市低保家庭可继续享受6个月低保待遇,农村低保家庭可继续享受1年低保待遇。

  (四)残疾人首次创业,申报灵活就业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五)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时间延长至2009年底。

  五、加大对企业的扶持力度,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当年聘用大中专毕业生人数达到在职职工总数20%(100人以上为10%)以上,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聘用合同的,二年内免收登记类、管理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对创业初期生产经营存在困难的小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3年内减半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企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全额补贴。

  六、整合创业资源,积极开发就业岗位

  (一)通过创业园区孵化就业岗位。重点抓好长白山特色食品产业孵化基地建设,引导创业人员入区创业,通过孵化的方式创造就业岗位。

  (二)通过创业市场开发劳动密集型就业岗位。利用现有的以生活服务业为主要经营内容的各类专业市场(大型商店和超市)广泛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进场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当年新进场经营,经所在社区公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政府从创业基金中给予一定比例的摊床租赁费补贴,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上述人员创业确实缺少资金的,给予5000元/人以上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各乡镇、街道要积极整合创业资源,着力创建一批创业社区、创业超市和集贸市场,对在上述地点创业的人员免收各项规费。

  (三)通过社区开发服务性就业岗位。从2009年开始,对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城镇低保家庭成员新创办的家政服务类创业就业项目,凭其工商营业执照,经所在社区公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其身份和就业状况后,按每吸纳一名就业困难人员补贴2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最高限额不超过3000元的创业补贴。

  (四)通过空岗调查挖掘企业就业岗位。人力资源和劳动就业部门要主动深入各类企业和及时跟踪全市项目建设,全面掌握企业用工需求;各相关部门要及时提供项目立项、开工时间和用工需求信息,充分挖掘就业岗位。通过开展人力资源普查和建立动态监测制度,准确掌握辖区内人力资源就业的基本情况,按照供求特点,有效开展就业岗位对接,满足企业和项目建设的用工需求。

  (五)扩大公益性岗位覆盖面。根据城市发展和我市城市秩序整治工作需求,适当扩大公益性岗位的开发规模,合理设置岗位,安置经过援助仍无法实现就业的特殊就业困难人员。

  七、开展创业就业培训,努力提高城乡劳动者的创业就业能力

  (一)鼓励有创业愿望的人员参加创业培训。 扩大创业培训范围,对掌握创业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各类人员实施创业能力培训,提高创业能力。培训内容参照国际劳动组织制定的标准,重点开展包括市场预测、生产经营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培训,按政策规定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二)鼓励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开展城镇新生劳动力和失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重点对低保家庭适龄子女、城镇特困就业群体进行岗位技能培训。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就业培训。依托“春风工程”、“阳光工程”,以订单定向培训为主,开展对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其转移就业。加大失地农民和返乡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力度,促进其稳定就业。支持各类培训机构,紧密结合市场需求和失业人员的特点,开设不同类别、实用性强的专业,开展定向培训。

  八、强化责任意识,鼓励企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各类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要配合政府共同做好就业工作。要通过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尽可能不裁员或少裁员。企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人员虽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需要提前 30日向本企业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后,将裁员方案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