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220282013528103E/2009-07273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桦甸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9年02月19日
标      题: 桦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桦甸市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桦政发〔2009〕7号
发布日期: 2009年02月19日
索  引 号: 11220282013528103E/2009-07273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桦甸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9年02月19日
标      题: 桦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桦甸市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桦政发〔2009〕7号 发布日期: 2009年02月19日

  桦甸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桦甸市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桦政发〔2009〕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现将《桦甸市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桦甸市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

  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规范中央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确保中央投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范围内使用中央预算投资、国债投资以及各中央专项基金、省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成立桦甸市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监督检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中央投资项目资金总体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纪委监察局执法监察室。

  第四条科学谋划申报项目。按照中央扩大内需的投向,结合我市的发展规划,进一步壮大支柱产业、发展优势产业、培育特色产业,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精心谋划、科学筛选项目,加快推进项目准备工作,做到建设一批、规划一批、储备一批,保持项目建设滚动发展。

  第五条全面落实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按照不同行业的审批标准、要求和程序,组织规划、论证,做好项目申报工作。项目批复后,项目申报部门要将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建设单位、中央投资额度等相关信息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存。

  第六条加强资金管理,完善拨付程序。在资金拨付前,市分管领导、发改委领导、财政部门领导、项目主管部门领导、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要在“扩大内需专项资金审批表”上签字,发改资金计划下达后,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在2日内将中央预算内资金项目工程进度及资金审批表上报市发改委,提供给财政作为拨款依据;市财政局在收到省财政厅正式文件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资金拨付后,财政部门领导、项目主管部门领导、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要在拨款单(复印件)上签字,并将拨款单复印件分别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发改局备存。

  第七条中央投资项目资金要专款专用。中央投资项目资金要按照项目批复投资计划和资金预算,全部用于中央和省所确定的投资项目,并要单独建账,做到专款专用。各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投资计划和资金预算,不得任意改变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资金的使用要公开透明,依法合规、帐物相符、科学有效;未经原项目审批部门许可,中央投资项目资金不准改作它用。

  第八条建立中央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层级领导制度,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市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扩大内需投资拉动工作,对中央投资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负总责;分管领导要积极履职尽责,对分管部门的中央投资项目资金安全管理和有效使用负全责。

  第九条市政府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对本系统项目建设中央资金的管理使用负直接责任。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指导所属系统单位加强对中央投资项目资金的安全管理和有效使用,加强对中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有效解决处理资金管理使用中的各种问题。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资金管理使用制度,切实管好用好中央资金,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对于中央投资项目资金要单独建账,严格按照项目建设的程序、标准、进度、要求和资金管理使用的有关制度、规定、投向,正确使用中央资金;要遵守财经管理各项制度,配齐配强财务专职人员,主动配合业务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和领导小组及上级机关的专项检查;积极推进项目建设,严格把握工程质量,认真落实安全规定,切实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实现早竣工、早投产、早达效。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中央投资项目工程建设质量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及时指导建设、施工单位规范施工程序、严把工程质量、提高施工进度,防止偷工减料等工程管理问题的出现,避免出现损失,影响进度。工程竣工后,要及时组织工程验收,并将验收单分别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发改局备存。

  第十二条领导小组要加强对中央投资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的组织领导,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及时调度汇总情况,加强与上级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领导组的沟通联系,适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工作开展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准确依据。

  第十三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吉林省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开展检查工作的方案》和吉林市《关于对中央、省、市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开展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积极开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随时组织成员单位组成检查组,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中央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并纠正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使用中的各种问题,每月向领导小组报告一次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四条市政府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指导、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合规、规范有序、保质保量地推进项目建设,确保中央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公开透明、合法有效、发挥最大效益。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发改、监察部门负责对项目手续完善、建设内容及资金使用程序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五条财政、审计、监察和发改部门要加强对中央投资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审计监察和稽查,对资金拨付、资金流向、资金使用、资金管理、资金效益等开展全程跟踪检查,切实保证中央投资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有效。若发现重大资金管理使用违规问题,监察机关要及时处理;财政部门要及时收缴或追回中央资金;审计部门要迅速开展审计监察,坚决防止各种浪费中央资金和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第十六条发改、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手续的完善监管、项目工程程序监管及项目建设“四制”监管。具体工作包括:组织项目申报、协助项目勘测设计、督促完善开工条件、协助进度安排、工程质量监管、资金管理使用、概算控制以及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及合同管理制度的实施执行情况的稽查。对存在的问题,责令项目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责令项目单位停工或停止拨付资金,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中央投资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人管理,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截留、挪用或改变资金用途。若发现有挤占、截留、挪用中央资金或浪费中央资金的情况,领导小组将责成相关责任单位立即纠正,并停止拨付后续建设资金,收缴已拨付的中央资金;对因工作不力、管理不严或违规操作造成中央投资项目资金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虚报项目,套取中央资金或发现有贪污、贿赂行为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市政府项目主管部门和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因领导不力、管理不善、监督检查不及时等,造成中央资金管理使用出现重大问题或产生重大影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先行停职,接受调查和处理。

  第十九条如中央或省有新的规定出台,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