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220282013528103E/2009-07274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桦甸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9年03月06日
标      题: 桦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桦甸市鼓励投资财政扶持奖励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桦政发〔2009〕5号
发布日期: 2009年03月06日
索  引 号: 11220282013528103E/2009-07274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桦甸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9年03月06日
标      题: 桦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桦甸市鼓励投资财政扶持奖励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桦政发〔2009〕5号 发布日期: 2009年03月06日

  桦甸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桦甸市鼓励投资财政扶持奖励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桦政发〔2009〕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桦甸市鼓励投资财政扶持奖励资金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六日

    

 

  桦甸市鼓励投资财政扶持奖励资金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投资的若干政策,保证投资商及引资人的切身利益,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强化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根据《桦甸市鼓励投资的若干规定》精神,明确我市兑现鼓励投资财政扶持资金申请与拨付程序,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申请程序

  (一)投资商纳税财政扶持资金。符合条件的投资商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其中乡镇、永吉街道和开发区(以下简称乡镇)引资项目应先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申请,乡镇政府审核后由乡镇政府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申请工作在年度终了1月内结束。

  (二)征用土地财政扶持资金。符合条件的投资商在企业开工或投产后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其中乡镇引资项目应先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申请,乡镇政府审核后由乡镇政府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

  (三)总部经济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其中乡镇引进企业应先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申请,乡镇政府审核后由乡镇政府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申请工作在年度终了1月内结束,特殊企业一事一议。

  (四)引资人奖励资金。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规定时间组织考核后提出奖励意见,并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

  二、审核程序

  市财政局收到申请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其中,市招商办负责资格审核,市财政局负责资金审核,纪检监察部门各司其责,协同配合。审核通过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三、拨付程序

  市政府审批后,财政扶持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投资商(企业)及引资人。财政扶持奖励资金采取受益财政共同负担的原则。由市、乡财政共同负担的资金,乡镇政府申请并经市政府同意的,市财政局可将资金拨到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在收到资金10日内拨付给项目单位。

  四、本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