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220282013528103E/2010-08148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桦甸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0年05月26日
标      题: 桦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桦甸市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桦政发〔2010〕7号
发布日期: 2010年05月26日
索  引 号: 11220282013528103E/2010-08148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桦甸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0年05月26日
标      题: 桦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桦甸市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桦政发〔2010〕7号 发布日期: 2010年05月26日

  桦甸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桦甸市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桦政发〔2010〕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桦甸市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桦甸市公共机构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全市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能源利用效率,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吉林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机构是指全市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以及本市驻外的公共机构,均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节能改造工作。

  第三条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造成既有建筑能耗高、设备效率低的建筑围护结构、用能设备以及系统等进行改造或更新,达到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目的;不包括对既有建筑的装修和改扩建。

  第四条公共机构应当对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燃气灶具与采暖锅炉、采暖通风空调与冷热源、给水排水、电梯、配电与照明、监测与控制等设备和系统等方面,按照国家制定的建筑节能标准和规范,进行节能改造。

  第五条市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节能办)负责指导全市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建立全市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组织开展全市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能耗调查统计、评价分析等工作,制定全市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能耗定额标准与节能改造技术措施。

  负责组织编制市直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预算编制与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市直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立项审批、设计方案评审、验收评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节能办负责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应严格遵循项目管理程序。项目管理程序包括制定节能改造方案、委托专家论证、设计施工图文件、施工图审查、建设实施、竣工验收、效果评价等阶段。

  第二章实施管理

  第八条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必须统筹兼顾节能改造效果和投资成本,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

  第九条公共机构既有建筑办公环境节能改造,应优先采用自然采光、自然通风和低成本改造措施。

  第十条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在具备下列条件基础上进行:

  1.经抗震、结构、防火安全评估,建筑能够继续安全使用10年以上;

  2.节能改造静态投资回收期不超过5年;

  3.有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节能诊断报告;

  4.节能改造方案通过评审。

  第十一条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维持原建筑使用功能。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应当实现能耗监测和计量,并应根据功能分区或用能单位不同安装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装置,实现用能单位“一户一表”和智能监测与控制。

  第十二条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前,应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节能诊断,对拟改造建筑的能耗状况以及节能潜力做出评价并出具报告,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制定合理的节能改造方案,方案中必须明确节能改造的目的、范围、要求、节能量化指标和投资回收周期。

  第十三条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投资费用不应包含涉及结构安全加固或改造,建筑内部防火等与节能改造无关的投资,但应包括由于节能改造造成破坏的装修恢复费用。

  第十四条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批复的投资计划组织实施,使用单位不得随意提高、增加或更改设计标准。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第十六条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严格按照节能改造设计方案施工,实施中应当采用具有《吉林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的节能环保材料、节能设备和节能产品;应当应用一种以上新能源或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

  第十七条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应按项目特点合理编制改造项目施工进度计划,严格按计划控制工期。

  第十八条节能办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吉林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组织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以及项目工程招标和设备设施政府集中采购。

  第十九条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严格按照管理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节能办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相关工作人员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的,应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由节能办统一申请、统一调配、统一使用和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公共机构应向节能办提交节能改造方案、项目建议书等书面报告。节能办会同有关部门对节能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制定年度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和资金预算并上报市政府。

  第二十三条各公共机构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将本公共机构节能改造建设项目报节能办,经审核批准后,列入下一年度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设项目计划。

  第二十四条节能办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对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资金进行管理使用,按项目分别立账,不得串用,按合同、工程进度合理支付,据实列支待摊投资。

  第二十五条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完成后,由申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节能办会同市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对项目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验收,形成验收合格报告并分别备案。验收不合格的,按照验收意见进行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

  第二十六条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由节能办按规定程序组织具备资质的监测机构对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接受社会监督,并报市财政局进行投资决算评审。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