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桦政发〔2011〕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桦甸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桦甸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政府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含中央、省补助的专项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贷款资金;
(四)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取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五)土地收益资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下列项目建设: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共设施等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省和吉林市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编制、项目审批和监督管理等项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预算和决算的评审核查、资金管理及政府采购等项工作;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依法开展政府投资项目所涉单位的审计或调查等项工作;市监察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所涉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察;市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符合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要求;
(三)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发展计划;
(四)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项目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五)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计划执行,按规模标准进行建设;
(六)决策事项坚持科学、民主、集体决策的原则,管理事项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的原则;
(七)坚持跟踪问效的原则。
第二章 投资计划和项目审批
第七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于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草案),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需使用本级财政性资金的纳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及资金来源;
(二)项目名称、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建设规模和内容,项目总投资和资金来源;
(三)投资补助、贴息及项目前期费用总量和重点支持方向;
(四)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下达,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投资计划、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估算,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预算并报市财政局核准,市财政局按照下达的投资计划编制项目预算支出计划。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按照审批权限审批的制度。市发展和改革局按照有关规定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审批;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决算评审。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已规定审批内容权限的,按照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批内容权限办理。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由建设单位提出,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初步确定的规划选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进度、建设标准及其依据;
(三)项目总投资及需要政府投资的理由及具体数额;
(四)初步确定建设用地类别、性质、规模、环保要求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市发展和改革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后,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规划建设部门应当提出规划选址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提出用地预审意见;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提出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意见,节能审批部门提出节能批复意见。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必须依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政府投资项目未取得项目建议书的,不得领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得办理土地预审,不得领取环评批复;未取得可研批复的,不得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初步设计批复的,不得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办理正式用地手续,不得办理正式拨款手续。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有关规定实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并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确定项目管理单位。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设备和材料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财政投资评审与审计审查相结合的竣工决算审核制度。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竣工后向市财政局提供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市财政局据此做出投资评审报告。市审计局负责对投资评审报告进行抽审,并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审计。
第二十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吉林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结转、移交固定资产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未经产权登记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后,市财政局依据投资评审报告、项目竣工决算报告,预留10%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满,市财政局根据建设单位提出的质量合格证明拨付预留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有经营收入的政府投资项目投入运营后,其经营收益全部上缴市财政。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按照《桦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财政资金使用实施意见的通知》(桦政发〔2011〕14号)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监察局负责监督各行政职能部门,按照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追究部门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擅自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文件的;
(二)违反本暂行办法擅自批准列入投资计划的;
(三)违反本暂行办法擅自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批准开工报告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六)其他违反本暂行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环境保护局等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暂缓或停止拨付建设资金、暂停建设项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设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投标的;
(四)资金未按规定专款专用,以及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评审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资格。
(一)咨询、会计、工程造价等中介机构在咨询评估、财务审计、造价审核等方面弄虚作假,或者评估、审计、审核等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监理职责情节严重的;
(三)招标代理机构违背国家有关招标代理规定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