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桦政发〔201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桦甸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十六届三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桦甸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招商引资政策,鼓励客商在桦甸投资兴业,促进企业发展壮大,加快全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规范财政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的资金,必须用于企业自身技术改造、扩大生产经营和基础设施建设。
二、财政局、商务局、经济局成立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评审、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
三、扶持范围
《桦甸市鼓励投资的若干规定》和《桦甸市总部经济发展扶持政策》中确定需要扶持的企业。
四、扶持方式
(一)贷款贴息。
对我市重点产业和支柱型企业进行企业技术改造、扩大生产经营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已启动在建并使用银行贷款的项目,财政给予贷款贴息。
(二)补助。
对我市重点招商项目,按照协议签订内容,在基础设施建设和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给予适当补助。
五、项目申报
(一)申报财政贴息项目必须提供如下基本材料:
1.申请报告;
2.招商引资及总部经济企业认定文件;
3.项目合同书、政府会议纪要等文件;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批复核准文件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概算;
5.项目有效的银行贷款合同和银行贷款划款凭证复印件;
6.企业缴纳税款、政府非税收入等证明材料;
7.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申报财政补助资金项目必须提供如下基本材料:
1.申请报告;
2.招商引资及总部经济企业认定文件;
3.项目合同书、政府会议纪要等文件;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批复核准文件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概算;
5.企业缴纳税款、政府非税收入等证明材料;
6.需要的其他材料。
六、项目审批
企业向市财政局(总部经济企业向市总部经济办公室)提出申请,由财政局(总部经济办公室)会同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定,资金额度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查。
七、资金拨付
经市政府审查批准后,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企业或通过企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兑现。
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财政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八、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市经济局定期对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开展绩效评价。使用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在约定期限内未能达产达效的,收回全部专项资金。企业在使用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过程中,要设立专门台账,确保专款专用,如有挪用、串项等违法违纪行为的,除退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外,还要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扶持的企业,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企业三年内申请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资格。
九、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