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市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桦政发〔201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现将《桦甸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桦甸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推进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决策质量和行政效能,根据省和吉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和《桦甸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
市政府常务会议是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性会议。
(一)会议组成人员。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外出期间,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二)列席人员。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监察局局长、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固定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安排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市政府法律顾问、市委党务工作监督员(3人~5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市委相关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常委会、法院、检察院、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以及其他有关单位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三)召开次数和时间。市政府常务会议实行例会制,有半数以上会议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召开时间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二、会议内容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主要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具体议题是:
1.传达国家、省和吉林市及市委重要决策部署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2.讨论决定向省政府和吉林市政府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讨论决定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和向市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3.讨论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4.讨论决定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规划、计划、方案、政策等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5.安排部署市政府重点工作,讨论决定政府重大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6.讨论决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部门请示市政府解决或者须由市政府批准的重要事项;
7.城市(乡镇)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重要专项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的重要调整;
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安排使用超过一定数额的财政资金;
9.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的表彰奖励、授予荣誉和向上级政府报请立功等事项,对监察对象的行政处分决定;
10.市政府领导认为应提请讨论和通报的重大问题,市长认为应当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不予审议或者讨论以下事项:
1.依照分工可以由市长、副市长独立处理的事项,可以由分管副市长与相关副市长直接研究解决的事项;
2.依法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部门自行解决和决定的事项;
3.未按照本规则要求完成专家咨询论证、会前协调、征求意见、公示、听证等工作的事项和未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的规范性文件;
4.未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临时提议的事项。
三、议题提报程序
(一)议题起草。议题内容由事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部门和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负责起草,以请示件报送市政府,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研究后认为属重大事项或有必要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则签署明确意见报请市长审定。
(二)征求意见。提交常务会讨论的议题,主办单位必须在会前征求列席和邀请部门意见,主动协商,形成一致意见。经协商意见不一致的,主办单位应将分歧意见和本单位倾向性意见如实书面上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出意见的部门要提供书面意见并加盖公章(加盖公章视为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交由主办单位一并上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研究。对议题意见分歧较大的,由分管副市长或者其委托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形成一致意见或就分歧问题提出备选方案和倾向性意见。涉及全局性的重大事项,意见不一致时,可报请常务副市长协调,形成一致意见或就分歧问题提出备选方案和倾向性意见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三)提出议题。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提出,经市政府督查室汇总后,报市长或受市长委托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批准;市长或受市长委托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可以根据情况直接指定或者安排议题。分管副市长、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到会的,议题原则上不提交会议研究;如情况特殊,亟需提交会议研究的,须报请市长或受市长委托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同意。
(四)拟定列席和邀请部门。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讨论的列席和邀请部门由主办单位提出,经分管副市长审核确定后,主办单位将名单报市政府督查室,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安排列席和邀请部门参会。
(五)其他事项。
1.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城市规划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重要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风险评估,通过市政府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或者组织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2.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产业发展、重要资源配置和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进行论证。
3.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和涉及法制问题的议题,主办单位必须提前5个工作日征求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意见,根据修改意见完善后再由主办单位报送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按照程序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四、会议材料的准备
(一)会议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提请会议讨论的正式文本,如请示、报告以及代拟的议案、决定、规范性文件草案等。材料内容要主题鲜明、意见清晰、表述准确,分析问题要实事求是,所提意见和建议要明确具体、依据充分、切实可行。
2.议题有关情况的说明,包括:议题主要内容;主要法律政策依据、合理性和可行性;拟出台的措施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分析;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情况;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的论证、征求意见情况等。
3.议题有关附件,主要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意见和专家论证报告;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情况说明;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
4.在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方案、政策等重大事项制定、调整以及出台规范性文件时,需提供议题有关情况的说明。议题有关附件根据会议内容需要,作为正式文本的附件一并装订报送。
(二)主办单位将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材料报经分管副市长审定后,按统一格式和份数印刷后及早送交市政府督查室。涉密文件根据需要复印,在讨论该议题前由市政府督查室分发相关参会领导,议题讨论结束后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收回送交主办单位销毁,涉密文件应注明“会后收回”字样。
(三)市政府督查室要对会议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列为会议讨论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报送单位按照要求补充完善。
五、会议组织
(一)对已确定拟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督查室汇总,并根据议题的轻重缓急和成熟程度编排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清单,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协调后,报请市长或者受市长委托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审定。议题一经审定,原则上不再临时增加其他议题,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如对议题有其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由市长或者受市长委托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决定。
(二)会议议题确定后,市政府督查室要编排会议议程报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并将符合要求的材料于会前及早分送出席和列席会议的领导、分发列席会议的部门领导,便于提前审阅和准备意见,提高会议效率。同时,按照会议召开时间,制发会议通知、布置会场,将会议准备情况报告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三)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发言要简明扼要、言简意赅,对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可作为附件提供与会人员参阅,汇报时间一般不要超过10分钟,重大事项或专项工作报告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其他补充发言一般不要超过3分钟。
(四)市政府督查室工作人员要提前进入会场,做好会议签到、材料分发、现场调度等准备工作;信息化办公室要做好相关设备调试。会议期间,市政府督查室要安排专人认真做好记录,维护好会场秩序,严控非与会人员进入会场;需要录音、录像的,要及早安排。
六、会议纪律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市长或受市长委托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请假,可以发表书面意见或者委托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发表意见。
(二)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安排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人员必须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及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因公出差或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不能与会的,必须向市长或受市长委托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请假,经同意后安排与会议内容有关的副职领导与会,并告知市政府督查室,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是本单位的一致意见。议题主办单位可带1名副职和1名助手,其他列席单位一律不得带副职或助手。
(二)实行候会制度。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的汇报、列席、邀请人员,要根据通知要求按时在候会室候会,并依议题顺序按照工作人员的安排进入会场。主要领导不得提前退场或临时安排副职领导代会,确有紧急情况需离开会场的,要事先向市长或受市长委托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会。
(三)会议期间,除机要人员及会议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非经允许不得进入会场约请领导、传送文件。确有紧急情况的,由会议工作人员统一代办。
(四)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的所有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纪律,不得随意进出或中途离开会场,不得办理与会议无关的事项;进入会场要自觉关闭各类通信工具,严禁在会场接打电话。会后要妥善保管好会议材料,不准向无关人员透露、传播会议议题和会议讨论发言等内容;对带有密级或标有“会后收回”字样的会议材料,未经同意不准带离会场。
七、会议决定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邀请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或进行说明,市长或受市长委托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应当对议题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者其他决定。主办部门应根据与会领导提出的意见对议题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需提请市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和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及与市政协协商的议题,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分别报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需要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要及早报市政府办公室拟文。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长或受市长委托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可以决定不予通过或者暂不作出决定:
1.议题重要内容论证不充分或者有遗漏,需要重新组织论证的;
2.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协商和协调的;
3.其他不宜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
(三)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决议或者决定一经形成,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须提请会议进行复议,重新作出决议或者决定,会议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或会后下发的正式文件为准。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宜于公开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不宜公开的,参加会议人员不得对外泄露会议内容。新闻稿须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副市长审定。
(四)市政府督查室要安排专人负责完整、详细地记录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的讨论情况及最后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应当载明,并在会后2天内完成会议纪要的起草,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签发。
1.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是各部门、各单位执行会议决定的内部文件,不作为对外作出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
2.印制完成的会议纪要,应当按照规定范围发放,未经市政府领导同意,不得公开刊用、引用;
3.市政府督查室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清单、汇报材料、会议记录、录音和录像记录、会议纪要等资料归档管理,以备查询。
(五)应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决策的事项,因特殊情况未能上会研究而先行实施的,须在下一次常务会议上通报备案。
八、督查落实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和部署的工作,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要按照工作分工抓好落实。
(二)各部门、各单位必须认真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交办事项,一般情况下市政府常务会议交办事项应当在15天内办理完毕,并及时向市长、相关副市长和市政府督查室反馈办理结果。会议有明确时限要求的,要按时限要求反馈落实情况。
(三)市政府督查室要对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进行全面督办检查,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执行情况;需要续报的,按照工作进度、时限要求报告。
九、其他事项
(一)本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