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
桦政发〔201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永吉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吉政发〔2013〕26号)精神,全面做好我市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内容
本次文物普查的范围是我市境内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等各类国有单位所收藏保管的可移动文物,包括普查前已经认定和在普查中新认定的文物。
本次文物普查的内容包括:1949年(含1949年)以前,属于人类在历史发展进程中遗留下来的、由人类创造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一切具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的、可移动的物质遗存。包括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手稿和图书资料;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等。1949年后由博物馆、纪念馆收藏登记的藏品,列入国家文物局《文物出境审核标准》及《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的鉴定标准》目录的。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被确定为鉴定对象或文物,需符合以下条件:古猿化石、古人类化石、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等。
本次普查登录的主要内容包括:文物名称、类别、级别、年代、质地、外形尺寸、质量、完残程度、保存状态、包含数量、来源方式、入藏时间、藏品编号、收藏单位名称等14项基本指标项,11类附录信息、照片影像资料以及收藏单位主要情况。
二、时间和安排
本次普查时间从2013年8月开始到2016年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间点为2013年12月31日。2013年8月至11月为普查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组建普查机构,编制普查实施方案,开展宣传、培训等前期筹备工作;2013年12月至2015年12月为普查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开展调查、文物认定、信息采集和审核;2016年1月至11月为普查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结果。
三、组织和实施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研究制定可移动文物普查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落实普查经费,扎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可移动文物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重点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文物相对集中的行业和国有单位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或抽调专门人员负责。各国有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普查机构完成本单位可移动文物的普查登记。
四、经费保障
本次普查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普查工作的实际需要,科学测算普查工作经费,市财政部门要确保普查工作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五、工作要求
(一)认真开展调查,如实填报资料。
凡我市境内收藏保管国有可移动文物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完整地填报普查信息,配合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工作。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要通过实物调查认真核查普查信息,确保普查质量。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防止在普查登记中造成文物损坏。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二)开展业务培训,保证普查质量。
各级普查机构要认真制定培训方案,切实做好人员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对基层单位文物信息登录人员的培训,全面提升业务能力,准确掌握普查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保证全市文物普查质量。
(三)加强普查宣传,促进文物保护。
各级普查机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普查宣传方案,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普查的意义,使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了解和参与普查工作,扩大普查的社会影响,促进文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研究制定《桦甸市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桦甸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0日